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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约权,让被特许人进退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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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许经营中区域被特许人所获得的分特许权,笔者常把它比喻为“建桥权”――区域被特许人在向特许人缴纳了特许经营费后,获得了在某个区域市场与特许人之间建“桥”的权利,特许人通过这座“桥”将其品牌、产品和服务输送至该区域,而区域内的加盟商也需要通过此“桥”获取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作为对“建桥人”的回报,特许人允许区域被特许人向加盟商收取“过桥费”,即加盟商缴纳的特许经营费将由区域被特许人部分或全部拥有,“建桥人”也由此对自己的“建桥”投资进行弥补并获取相应利润。

这看起来的确是个很不错的经营模式,使得特许人在品牌扩张的过程中不但承担了较小的资金压力,而且扩张速度大大加快,而区域被特许人也因为自己的“建桥”之功获取了比一般业务员高得多的收益回报,只要双方遵守合同,积极合作,真可谓“双赢”的经典模式。然而,笔者在认识了张女士之后,对这个看起来很完美的区域特许经营模式开始产生了怀疑。

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最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直营店,并在当地报纸、电台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招募到第一位加盟商,此后大大小小的加盟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回报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安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直营店,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为他人做了家衣。特许人通往这个区域的路已经打通,过了“河”的特许人毫不留情地拆了“桥”。

知道了张女士的故事,“建桥权”看来又似乎不那么完美了。我开始分析这其中的问题。

既然要分析特许经营中的“建桥权”,就让我们先回到真正的建桥权上来,如今政府通过招投标将一些道路桥梁的建设权授予商业单位,并以建成后收取的通行费作为商业单位的投资回报来源。由于一般来说,道路桥梁的建设期比较长、投资额也很大,因此政府给予的回报期也会相应地比较长,通常在六、七年以上,这保证了投资者可以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这部分利润与投资者前期投入的现金价值及其回报周期应当是匹配的。而张女士的问题就出在投资回报期的不合理设定上,签约时,张女士对投资的预计并没有后来实际投入的那么多,真正进入市场后,张女士才发现,投入过少就等于白投入,要想快速占领市场,只有加大投资,否则损失更惨重。所以,本以为半年多可以收回的投资,直到一年半后才得以收回,而同时没有想到的是,市场的繁荣度也极大地超出了张女士,甚至是特许人的期望与想象。当双方都猛然发现这块市场蛋糕是如此诱人时,居于特许经营关系主导地位的特许人自然就忍不住自己伸出手来了。在任何商业关系中,对对方利益是“予”还是“夺”,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衡量角度――而这个角度毫无悬念地必然是己方的利益。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合同期间,认定了这个区域就是“自己的地盘”,不惜血本地扩张,“抢滩”成功后的市场一片大好,外人看来,“繁花似锦,烈火烹油”,却不知,这只是重金打造之下的虚幻,真正的丰收却是在长久稳定的经营中体现的――而那时,已是合同期满。

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特权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特权,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若选择长期合同,会为无法摆脱亏空局面而后悔吗?可如果选择短期合同,会为丰硕成果拱手相让而不甘吗?的确,谁也无法预料。

那么,就让我们换个思路来解决问题。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

什么是续约权呢?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应予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

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机关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

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