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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关键在于健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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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是目前医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破解这个困局,各地先后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如建立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等,但就目前情况看,成功的范例仍比较少。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没有找准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难的根本问题。我认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之所以很难,关键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没有适度的法治。近年来,公安系统有一个流行的口号和做法,即人性化执法。也就是面对“医闹”者,轻易不出狠手,只要没有人身伤害或重大伤害,就不采取严厉的手段或措施惩罚“医闹者”。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会“纵容”一些“医闹”事件,尽管大大小小的“医闹”都有警察在场,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仍然无法迅速恢复,甚至仍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到威胁。其二,缺少一个高质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数量已不少,但很多法律法规之间的抑制性及协调性不足,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缺乏法制力度,乃至于法官面对解决医疗纠纷诉讼依然感觉“无法可依”。

因此,要彻底解决医疗纠纷处理难的问题,只能从根本原因着手。首先,应该强化对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保护意识,尤其要强化任何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要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保障意识。相关部门一旦接警,除了应迅速到位外,更重要的是处理纠纷要果断、有效,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破坏公共秩序或限制人身自由。其次,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在针对基本法理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抓紧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废、改、立。立法工作不能追求数量,而要强调质量第一,要想搞好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事先充分征求业内人员尤其是业内广大基层管理工作者的意见,使出台的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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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辑,您好!我是陕西某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最近,我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患者在诊疗中死亡,家属和医院决定协商处理,请问,签订和解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医院对患者或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同。和解协议属于合同,由合同法所调整。医患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载明相关事项,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签订协议的主体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签订协议的主体,医方应以医疗机构的名义签订,患方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人、委托人签订,已经死亡的,应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签署。如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订立协议,必须有法定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签字。

第二,要遵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协议应当特设声明条款:“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未受到胁迫和欺诈。”同时,避免在协议中记载“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本协议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或捐助”等内容。因为一旦纠纷争议被鉴定为事故或有差错,此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先行赔付的款项也将不再计人后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