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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民间组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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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迅猛,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其别是在故宫事件过后,更多民众开始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很多民间组织更是参与到其中。关于我国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发展,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书籍和文献资料,发现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很好的经验和发展历史。如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等。由此对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及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

由于各国的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尽相同,其中民间组织发展更是不同,现在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在国际上尚未达到明确的界定,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普遍达成共识,即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笔者将其归纳为:民间组织即由公民志愿参与,不以营利为目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民间组织兴起的深层欲求,也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变革要求。民政部于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约为117.2万个。还有一些未注册的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笔者将其归为潜在民间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指由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总体来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政府强硬管理,受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限制,后续资金不足等的问题,都仍待解决。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

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民间组织在国家管理和发展中一些重大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特别大作用,像欧洲一些以旅游收入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的国家,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更具规模,体制和运营模式更为成熟,有很多借鉴之处。

(一)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

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保护信托组织是针对美国工业遗产保护再开发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民间组织。而它脱胎于英国信托组织,在英国,民间组织众多,发展完善,日益成熟。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英国五大民间组织,还有很多全国性、地方性和针对某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一个保护网,它们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出版各种形式丰富,充满趣味的手册和书籍;设立专门的纪念日,和活动日,如英国的“历史遗产开放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 莫里斯手工艺基金”等。这些措施吸引了民众的同时,又加强了知识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热情。

(二)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

在众多的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更多来自民众,社会的建议被有效,快速地反映到政府,更在政府有所决策起到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英国由环境部所规定的五大民间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法律保护程序,而且凡涉及登录建筑的拆除、重修或改建,地方规划当局都必须征得他们的意见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这5个团体按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各地登录建筑“许可证”的申请问题,写出评审意见送交中请者所在地规划局,并同时呈送给环境部。由于介人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英国的民间组织以其专业性和群众性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达到了决策者的位置。

(三)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其根源是需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可以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决策和执行更为快速和畅达。在这一方面,国外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其国家立法的速度,如老牌的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其明确的宗旨使国家将古建筑纳入立法范围,并在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还有意大利的民间组织“我们的意大利”,美国1935年《历史遗址与古迹法》,之后的《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国家古迹保护法》等,都是在相关民间组织的协助推动下颁布了。

(四)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

任何组织运行都需要资金,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民间捐赠和经营收入这三个部分。而国外的民间组织除了有强大的国家支持外和外界踊跃的社会捐赠外,使得国外民间组织更为成熟和有序,发展的特色也不是不单纯性依赖前两种资金来源,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中,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创收人,仍不失为一个双赢的方法。国外民间组织通过专业人员的设计的宣传手册和书籍,纪念品,各地景点门票的收入和会员的年费等多种途径组合营销,将市场化与保护相辅相成,这样的成功在英美,希腊,法国等国家已达到显著成效。

三、对我国现有及潜在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启示

(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上保证了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性质的法人,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为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登记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针对民间组织存在的多头管理的现状,国务院委托民政部起草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并于1989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为了管理其他特定的组织,国务院又颁布了其他一些社团管理法规,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等。[]法律应该在保持基本的准石下有时宜的改变,目前对我国有关的民间组织的不足之处,我国急需出台《中国民间组织法》,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完善是不可缺少的,而相关本文针对的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更需要有其明确的划分和保障,使其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二)政府打破“自上向下”的管理方式,积极推动与现有和潜在民间组织发展合作

由于发展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民间组织团体的组织形态单一,政府对其管理也是自上而下,单一粗暴的直达命令式,双方缺乏合作,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平台。应对这样的局面,首先,政府应该放下姿态到群众中去,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使沟通顺畅,及时接受其反馈意见。扶持其发展成更多更强更具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最终实现强强联合的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给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三)加强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投入

作为民间组织自身而言,如何吸引更多民众投身其中,发展更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去,面对国人对保护“事不关己”的态度,如何转变成“国事即家事”,这是一个值得大家一起努力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民间组织中大量的科技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在活动中,如何发扬其创新精神,打造人人积极参与保护和知识传播的良好环境和事业发展。

四、结论

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这需要大家齐心合力的努力,使其更好的发展,本文作者对其现状和未来发展抱有很大的信心,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外国民间组织成功的案例和可借鉴的发展经验,希望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