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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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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文献浏览和回顾,概述了国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界定,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内容、意义、问题及对策等进行了文献整理和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起步较晚,应通过不断地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研究;研究综述

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 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得到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2007年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分别从理论基础、内容、意义、问题与对策等不同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一、相关文献检索情况

笔者主要对国内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网络出版总库》等数据库的相关论文进行了检索和分析。检索的时间区域主要从1999年到2012年,检索的过程和结果如下: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检索词,以题名为检索路径进行模糊检索,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与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网络出版总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文献数目分别为5882条、2474条和307条,而且这些论文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后发表,尤其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为最多;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检索词,以题名为检索路径进行精确检索,在以上三个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文献数目分别是5112条、760条、22条,这些论文也多集中于2007年之后发表。通过检索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学术界在2007年之后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非常关注,目前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重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内容、意义、问题与对策等方面。

二、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综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行政管理研究中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通过对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诸多文献进行总结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现状,并探索其发展方向。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的界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政治学、法学以及管理学等不同的学科视角出发,学者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定义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刘恒和阎桂芳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周健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此外,还有学者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阐释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在微观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的法律行为;在宏观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即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制度。

尽管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或者观点出发,对“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作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开特定信息的活动形式。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现状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廉洁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信息公开使得社会组织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和活动的信息,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反馈,从而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下面分别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内容、意义、问题与对策等不同角度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

1.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原因与理论基础的研究。多数学者从政治学基础上的人民论、法学基础上的知情权理论,以及经济学基础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和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赵威认为,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而知情权包括“信息接受权”和对政府拥有的信息要求公开的权利两种情况。刘笑霞认为,从角度看,公民知情权是由人民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人民只有依法对政府享有知情权,才能更有效地评价和监督政府,使政府能更好地对人民的公共意志和利益负责。白丽霞认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而作为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于公民,政府就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吕刚认为,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要求政府实现信息公开以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得社会公众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减少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李春阁认为,从舆论监督的角度来说,只有信息公开才可能实现舆论监督,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促进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政府与公民两个角度来概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和理论基础。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而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公民有知情权,即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2.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第14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多数学者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时,都是以《条例》的规定为分析依据,并指出公开内容的不足之处。王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政府的职务范畴;政府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政府的行政过程;政府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信息。侯登华认为,《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旨在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例外情形,但是其用词过于笼统,究竟如何界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则没有具体标准,对此政府的可操作性过大从而造成有些政府部门常常以此项规定为由拒绝公开某项本应被公众所知的政府信息。刘笑霞则认为,政府至少需要公开以下四类信息:政府事务方面的信息;政府财务方面的信息;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信息;其他社会公共信息,主要指涉及人口状况、劳动就业、市场状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