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构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构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全国多数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究其原因,教师申诉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申诉程序的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是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对申诉的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一、申诉的提出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申诉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就是受理机关不明确。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政府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外,基本上都尚未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职能部门,这给教师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行使申诉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障碍。存在着处理申诉的机构设定的随意性大,受理部门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等问题。因此,教师进行申诉时,应根据教师申诉的管辖来选择受理部门。其分别如下:(1)按照所属学校的隶属关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受理。(2)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提出申诉,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的申诉,应由省级高等教育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受理。(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任选一个,选择的标准以能方便、准确处理为原则。(4)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部门应该专门设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专科以上学校分学校及中央两级,以下学校分县(市)、省(市)二级或中央一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教师、教育学者、主管教育机构代表以及深惠公正人士,而且规定其人数。因而,专科以上学校的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中央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再申诉。专科以下学校的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其上级主管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再申诉。教师对县(市)主管机关之措施不服的,向县(市)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省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教师应该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而且,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3)申诉要求,即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得之补救。(4)申诉理由,即针对申诉要求提出被申诉人的错误以及纠正错误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证等。

二、申诉的受理

申诉的受理,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教师申诉的接受。主管部门收到教师的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应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应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应当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教师申诉的受理包括几个环节。第一,审查。其一,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只有教师才可以申诉,即专任或、代课教师;校长是不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二,审查是否属于教师的权益。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益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以及进修培训权。不属于教师权益的,就应由法院审理。其三,申诉的理由和要求,以及原单位的侵权行为是否已撤销,或者对同一申诉案件,是否又以同一原因重新提出申诉。第二,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第三,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文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但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受理部门的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三、申诉的处理

申诉的处理,是指主管机关受理申诉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教师申诉处理是行政具体行为,作为教师行政申诉处理结果的载体――处理决定书必然要求体现行政法律属性。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学校及职称、住居所、电话,(2)有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住居所、电话,(3)被诉人(学校或主管机关),(4)主文,(5)事实及理由,(6)委员会主席签名,(7)决定之年月日。

在申诉的处理程序中,我认为应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第一,请求学校作出说明。

主管机关自收到申诉书之次日起,应检查相关文件,请求学校或主管机关提出说明。因而,学校出具说明书连同关系文件,送主管机关,但学校认为申诉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措施,并函知主管机关。

第二,召开委员会评议。

教师申诉是以不公开的原则进行,但是委员会必须有1/2以上出席才可以开始,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自行回避,最好在评议的过程中,全程录音,详细记录。

第三,委员会作决定。

《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这是目前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所作处理决定的形式依据,但有的认为“撤销原处理决定”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形式不够严谨,其实,“撤销原处理决定”指的是直接撤销不作重新处理的情形,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指先撤销原处理决定或部分撤销之后再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的情形。由此可见,教师申诉处理决定有如下几种:

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可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3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

4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销该内部管理的规定或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且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请学校依决定书执行。

申诉案件经决定后,主管教育行政应确实执行,而决定书应同时寄达当事人、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确实执行,并监督所属学校执行。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