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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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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有着丰富的土特产品,因此保护地理标志意义重大。本文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探讨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策略。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标识码:A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综述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所具有的质量、特色和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质量因素和人文因素,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它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以及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我国地理条件复杂,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种类非常多,如重庆“涪陵榨菜”、新疆“库尔勒香梨”、山东“章丘大葱”、福建“安溪铁观音”茶、北京京郊的“平谷桃”,这些具有地理标志意义的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在市场上畅销不衰。

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无形财产。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证明,本身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富的利润和回报。对单个的经营者来说,生产和经销地理标志商品可以比同类其他产品价格更高,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产地来说,地理标志的利用有助于农产品的产业化、商品化,有助于农业人口改善收入,特别是可以帮助一些边远地区将本地固有的资源优势变为产品优势,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区域经济的金钥匙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从《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中的323个地理标志来看,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0%。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地理标志将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一个“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以是在一个地理标志下有几个龙头企业,每个龙头企业有单独的商标,形成农产品加工的多龙头带动机制。因此,这种模式比较好地将政府资源(地理标志)、企业资源(商标)和农户资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组合起来,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

然而,我国的现状是多数农民处于分散的个体生产者状态,缺乏自创商标的资金和能力,也不具备组织规模生产和经营的条件,地理标志为个体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无需形成规模而分享品牌规模效应的可能,“公司+地理标志+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种新模式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对促进农民增收和致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发挥着越来越超乎人们想像的作用。如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2/3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绍兴酒”所挤占。得到保护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销往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4%,塔牌绍兴酒销量整体翻一番。女儿红黄酒利税比上年增长18.07%,东风酒厂出口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倍以上。

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地理标志的功效和其承载着的商业价值,无疑使其成为无形资产、工业产权,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利用的一种竞争优势,因此也就容易成为侵权假冒行为损害的对象。在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在并非来自原产地或根本不具备确定质量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不仅是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生产和经销同类产品的企业。因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和顾客可能随着假冒者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而部分或全部地消失。因此,保护地理标志,禁止假冒、仿冒或欺骗性地使用地理标志,不仅是保护工业产权的需要,同时作为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调节,从一开始就构成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方面。

注册地理标志不仅让产品自身强壮了起来,同时还扩大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安溪铁观音”茶自从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以来,严格按照《“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效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安溪铁观音”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信誉度空前提高,产品销往日本、东南亚、欧洲、美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创汇6,000多万美元,茶农人均收入达到2,660元。反之,不注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就会把几代人辛辛苦苦打造的竞争优势拱手相让。拥有“中国榨菜之乡”美誉的重庆涪陵区在采取地理标志保护之前遭遇了全国范围的仿冒,标有“涪陵榨菜”商标的反而可能并不是真正的涪陵榨菜,消费者和生产者因此都很“受伤”。

四、地理标志立法的困惑

地域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商标法》和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以及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此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主要有工商局,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部门并非越多越好,由于工商局和质检部门都有认定地理标志的权利,导致合法的使用者之间经常由于权利冲突而苦不堪言,政府部门这个时候只能充当消防员的角色,而难以对地理标志的最终归属作出权威的评判。

此外,还有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样,在我国有许多地理标志被个别企业注册为普通商标并获得了合法使用的商标专有权。有的企业的商品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如崂山矿泉水),有的企业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如金华火腿)。无论这种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是否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对该区域内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商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对此,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有明确的批复:即使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不同意向有关协会转让该地理标志商标,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完全可以以正当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产地。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选择和途径

为解决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冲突,恶意抢注猖獗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有必要积极行动起来。比如,从省一级政府到县一级政府建立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围绕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工作,相互之间进行协调、通报,使依据《商标法》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和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人尽量一致起来,避免权利冲突。要理顺两个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形成合力,以此戒除各行其是与无章可循问题。

同时,在尊重国家地理标志已有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根据区域地理标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保护现状,制定相关地理标志地方立法,对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进行协调,对区域地理标志的商标申请或者地理标志申请、个别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地方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定。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的范围和保护面积,龙井茶炒制的工艺标准,对在各城市设立的专卖店,规定了资质条件,以确保消费者能买到正宗的西湖龙井茶。

在地理标志商标被抢注的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并进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尽快指定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机构或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政府应组织生产经营者成立相关协会,并赋予其地理标志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功能。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