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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为我们自己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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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出新书《如丧》的当头,在个人作品演唱会的前夕,在“高晓松体”仍在江湖飘荡的时候, “江湖儿女”高晓松却没有埋头自扫门前雪,而是再次为行业发声。

3月31日,版权局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草案一出,音乐界就沸腾了,不少人认为草案“把音乐人对作品和唱片的处置权剥夺给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质疑: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这时间是否合理? 香港词人林夕说:“这完全超出了我对人类的认知,没想到竟然是真的。”已经转行做烤鸭生意的宋柯仍然身兼唱工委副理事长的职位,他的看法是:“如果该草案通过,创作者便失去了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4月8日晚,作为第12届音乐风云榜的评委会主席,高晓松向出席当晚盛典的音乐人发出了呼吁书,陈珊妮、蔡健雅、林夕等音乐人纷纷在呼吁书上签名,“希望国家版权局慎重考虑草案,听取音乐界呼声。”4月9日,本刊记者对话高晓松,对音乐产业的艰难生存状态,他言语中透着悲伤,“既然音乐不能当饭吃,那就当酒喝吧”。谈及新出台的“草案”,他的情绪颇为激烈,“音乐低人一等吗?”因“酒驾”刚刚出狱的他强调要“尊重法律”,但他也相信:“立法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我们也要发出自己的声音。”

从情真意切的狱中感言,到“高晓松体”走红,再到对《著作权法》(草案)的积极发声,高晓松从来不怕说出自己内心的话语,也不惧于站上风口浪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争议部分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BQ=《北京青年》周刊G=高晓松

【创作者的爱和眼泪全在歌中,翻唱者轻易就拿走】

BQ:为什么要一个呼吁书?你怎么看这个征求意见的草案?

G:这是行使我们自己的正常的权利。政府是公示这个“草案”征求意见,还没有形成最终的法律。我们作为最重要的相关者――音乐著作权人,肯定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趁着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的音乐人都在,我们签署了一个呼吁书,呼吁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在通过这种与我们最重大相关的法律的时候,能倾听我们的意见。这既是作为著作人,捍卫我们的著作权;也是作为公民,捍卫我们的私有财产。著作权是我们的私有财产,我们当然不能接受,当然要呼吁。

实际上,现在的“草案”是倾听了另外一方的意见,他们是那些从来没有为音乐投资过一分钱,但是一直靠音乐牟利的一方―― 一些大型的互联网站,一些所谓的集体管理机构。受损害的则是所有音乐产业的人,不管你是出版方、录音方、演唱的人,甚至是唱片封面的设计师,都一网打尽了。

BQ:大家为什么对于三个月的版权期极为不满?

G:录音版权只有三个月是属于你的,三个月之后,就能被所有人录制翻唱使用,不需要你同意,只需要去某某协会交点钱就够了。可是没有一首歌出版三个月就能红,三个月正在宣传期的中间,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价值呢,这个时候怎么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假如王菲出一张唱片,还在三个月宣传期间,别人就可以把整张唱片翻唱,翻唱的人一定没有王菲唱得好――但是唱片价钱比王菲低,她低价唱那些好听的歌。那些歌是王菲的青春和生活,是创作者花费自己的感悟和心血写出来的,是王菲和创作者之间的磨合与感动。翻唱者付出了什么努力,在三个月后就可以整张翻唱,还可以正式出版――只需要去一个协会交一点钱?对原创歌手来说就更要命了。原创歌手本身没名气,他可能穷尽了一生的时间写下这些动听的歌――比如说当年的许巍当年的汪峰当年的黑豹,创作者的生活、爱、眼泪、悲伤全在这里头,翻唱者却轻易就拿走了。

【在长期恶劣版权情况下,音乐是不能谋生的】

BQ:这些年你写书、拍电影、做节目,为什么不专注于音乐呢?

G:音乐在长期恶劣版权情况下,实际上是不能谋生的。我已经入行18年,算是在最前线的音乐人,还不能靠音乐生活。新出台的“草案”,虽然打击了盗版,但是把权利又从我们身边拿走,我不知道我怎么可以靠音乐生活。

很多人说你怎么老去做评委,你应该好好在家写音乐。我说如果你们有一天都去买正版,我一个评委都不做。现在是没办法,现在我不能把音乐当饭吃,只能把它当酒喝嘛――反正也是没市场,大家也不用为市场去做什么。好在有人混饭,没人混酒,喝酒要么不喝,要么就喝好一点,没人混点烂酒喝。

BQ:“草案”对产业不利,但没有产业就没有音乐了吗?

G:音乐本身和产业无关,实际上和法案、盗版、唱片公司都无关。这个世界在没有唱片公司的数千年前就有伟大的音乐,因为音乐是人的一种本能,是人有灵魂的证据,是人和动物最重要的区别,即使没有唱片产业,大家也会弹琴,只是只能像过去那样留下几张乐谱,或者像过去一样――《虞美人》、《蝶恋花》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唱,只会朗诵“春花秋月何时了”。所以说这个呼吁是为产业而呼吁。对我们音乐人来说,有没有盗版,有没有人买唱片,我们依然会弹琴,依然会写歌,就把音乐当酒去喝吧!

BQ:你几乎横跨了文化界各个领域,据你的了解,哪个领域的版权保护状况最好?

G:影视保护得最好,但还是因为政策,有电影局还有广电总局出台的各种规定。其实在互联网上听音乐的网友占90%,远超过在互联网上观看电影的观众,音乐是一个庞大极了的产业,但是在应收回的利润里却只收到3‰,而电影能收到40%多。在新出台的草案中也规定视听产品还是要制作方授权,就是说你用音乐随便用,牵涉到电影电视剧才要制片方授权。音乐是唱片公司投钱做的,电影是电影公司投钱做的,那为什么大家有不同的待遇呢?音乐低人一等吗?

BQ:这次音乐圈反应异常团结,此前行业内就形成了一个共同体吗?

G:是被逼的,以前很不团结……这么多年免费下载等等,我们都认了。大家怀着热爱和信仰在做音乐,逼到最后却连一把琴都买不起了。在“草案”中拥有作品处置权的这个协会,大量的音乐人都没有参与,这就是我们最生气的地方,刘欢在上个月刚退出了这个协会,崔健是上上个月退出了这个协会……

【每个人都歌唱的话,这个社会就会进步】

BQ:那你认为合适的方式是什么样的?

G:美国著作权保护是死后99年,法国是死后75年,现在使用《祝你生日快乐》那首歌还得找作者的孙子去授权。我们也不是有那么高的要求,但也不能仨月啊!我们(创作者)看到这条都傻了……咱不管人家,咱5年行吧?我创作一首歌曾经抚慰过那么多人心灵,你让我吃5年行吧,你这仨月是什么意思啊?

BQ:这次为什么选择站出来说话?

G:虽然被盗版了20年,收到的版税只是应有的万分之一,但是我觉得我是这个社会的受益者。如果有一天真成“公知”了,那我一定先毁家纾难,什么都不要再去批判社会――但现在还没呢,我只是觉得每个人都捍卫自己的权利的话,这个社会就会进步。每个人都歌唱的话,这个社会就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