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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社会系统工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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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秩序是不是法律的专利?我们是不是正在“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让所有将自己对社会秩序的认知囿于法律领域的“领域专家”或“法律人”深思、惊醒。

关键词:秩序;社会系统;法律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075-02

1、引 言

秩序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之一。在中国曾使用的“法治”与“人治”、“和谐社会”等概念各异,但实质都是对某种秩序的追求。社会是一个开放而复杂的巨系统,实现社会秩序应当是一项综合集成、持续进化的社会系统工程,可采取法律和非法律的多种手段。有人质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效率性,法律人也对法律与秩序的关系却缺乏深入的思考,往往“过于匆忙地把无政府状态等同于混乱状态”,认为没有法律的社会一定是一团糟。罗伯特・C・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却用事实告诉我们:“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并且“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普遍存在的”。该书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句话是:“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因为“为了保证一个甲规则的实效,就必须有一个甲+1的规则”。

该书超越学科局限,基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夏斯塔县乡村居民化解因牲畜离散引发纠纷的社会现实原型,发现“邻人们运用的是一些非正式规范,而不是一些正式的法律规则,来解决他们当中出现的大多数争议”,从而揭示“人们如何无需政府或其他科层化协调者来安排他们相互有利的互动”。阅读此书令人思考颇深:秩序是不是法律的专利?我们是不是真的正在“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我们在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时,到底需要方法导向、理论导向还是问题导向?无论“法律人”给出的答案为何,《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让所有将自己对社会秩序的认知囿于法律领域的“领域专家”或“法律人”深思、警醒甚或汗颜。本文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粗浅想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大家。

2、利益――秩序与社会控制涉及的核心要素

社会是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各类社会成员所构成的具有或强或弱的复杂利益关系的整体。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社会中每个主体都在竭力维护既得利益,追求更大的利益,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即趋利避害。这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的本能。社会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难免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即所谓“战争状态”――“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调节利益冲突“避免这种战争状态的出现是人类组成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秩序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目的。

社会秩序是通过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这些行为包括四种:单纯的利他行为;互惠行为;利己而不损他行为;单纯的损他行为。社会控制系统通过鼓励前三种、惩罚后一种行为,来减少或避免社会成员的之间的利益冲突。(1)单纯的利他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得到受益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欢迎却并不普遍,盖因超越了“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的常规而缺乏有效的驱动,即便有也难以持续,正如俗话所言:“做一件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都做好事。”(2)互惠行为。从社会整体来看,这是上述四种行为中最容易被人们普遍接受并且最合乎常理、最可持续的行为。理性行动者都在努力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一行为对各方主体都是共赢的,那么各方行为主体就都具有该行为的驱动力,该行为就具有可持续性。也许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凯尔森认为:“每一个社会秩序,每一社会的功能就是促成人们的一定的互惠行为……”。然而,“自我利益并不必定是一有机会就自私自利。一个理性行动者也许会选择将短期收益让给他人而存储具有更大现值的长期收益。因此,当理性行动理论家观察到明显的利他行为时,他们都倾向于将这一行为视为一种持续的、互利的交换格局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从追求“整体最优”的系统观来看是十分正常的:每个理性主体都在科学而巧妙地通过对局整关系的把握来实现自己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当利他导致的局部失利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整体获利时,他们会主动选择局部失利的利他行为,所谓“局部吃亏,整体是福”。(3)利己而不损他行为。从自由主义眼光来看,只要是不损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或者将其视为一种中性的行为,无所谓鼓励与惩罚。(4)单纯的损他行为。这是完全被社会所禁止、惩罚的行为。社会控制系统通过区别对待各种行为而建立秩序的做法,是“利益生克机制”或双向利益驱动机制的运用:(1)正向利益驱动机制是使主体获得充分的利益驱动,对所倡导的有利事物予以促进的机制;(2)负向利益驱动机制是使主体获得充分的利益驱动,对所反对的不良事物予以抑制或消除的机制。

埃里克森从社会控制系统的架构出发,对人类行为进行了一种三分法的分类,即亲社会行为、普通行为和行为。人类社会中大多数行为均属对社会无所谓损益的“普通行为”,因此旨在将人们的行为导向亲社会方向而进行的人类行为分类,可采取排除了“普通行为”后的二分法,即亲社会行为和行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因无须回应最常见的行为,而减小了施加赏罚的成本。”亲社会的互惠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和谐的利益关系。

3、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社会控制手段的综合集成性

从“目的与手段”双层架构来看,社会控制的目的首先是实现一种能够有效防控利益冲突的秩序,这需要借助于各种社会控制手段,既包括法律的也包括非法律的手段,非法律的手段又包括习惯、道德和宗教等。“许多情况下,法律都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法是一个手段,一个特种的社会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法律与秩序之关系上,“法律人”往往或多或少地受“法律中心主义”的影响,不自觉地与霍布斯站到了同样的立场,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利维坦(政府)来和执行命令,一切都会是无休无止的争斗。

埃里克森指出:“在日常说话中,你常常听到‘法律与秩序’这样的说法,隐含的就是:政府独享对不轨行为的控制。”事实上“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不受法律影响。”“许多权利,特别是日常的权利,都可能自发产生。人们也许会用他们自己的规则来补充以及事实上是废止国家的规则。”“是规范,而不是法律规则,才是权利的根本来源”。“这种规范是从社会群体的博弈互动中产生的,最好的法律说到底不过是对这种社会群体长期反复博弈中产生的规范的承认和演化(继续博弈)”。

领域专家往往以狭隘的领域眼光看世界:法律人只强调法律;伦理学家只强调道德。他们往往可能忽略其他领域,可能忽略真实的社会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

互联系的整体。学科划分只是为了学习和研究的便利或因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当人类的认识水平提高后,这些学科就会整合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提供相应的整合模型。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共存,以至于“当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同他所从属的法律并存时,他的合法行为经常是由于那些道德的和宗教的观念。”“每一个调整人们相互行为的规则的总和都是一个秩序或组织……”,而“这种没有法律性质的秩序为数甚多。”秩序可以自发的或强制的,法律与非法律手段的区别在于“法是一种强制秩序的特种社会技术”。“……法律中心论者过度看重了法律的作用……不恰当地易于假定行动者都知道而且信守法律规则。”埃里克森了解到:尽管“加州的法律有一些正式规则,规定了邻人应如何分配修建和维护边界栅栏。夏斯塔县的业主们在解决栅栏纠纷时,一般不都理睬这些法律规则”,而且因为几乎就没有有关案件,多数律师和法官也没有机会了解制定法。

基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社会控制手段的综合集成性,我们可以这样看待法律与秩序的关系:(1)有法律≠有秩序。早在二千多年前,中国伟大的思想家老子就曾描述过以“无为之道”治国的理想状态与“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不理想状态:“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法令滋彰,盗贼多有……”。(2)没有法律≠没有秩序。建立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是一项综合集成的社会系统工程。秩序不是法律的专利。只有从整个社会系统及人类文明演化的高度来鸟瞰并深刻理解法律与秩序的关系,才不会因为对法律手段或非法律手段的盲崇而产生对它们的盲从。否则,我们一旦走向迷途就可能会“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4、社会控制系统

我们可将社会控制系统的控制手段简单地划分为规范与非规范控制手段两类;其中,规范控制手段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组织规范等多种形式。在不同条件下不同时期中,这些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以及所调整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会千差万别,但都应当协同发挥建立秩序控制社会的目标。在《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埃里克森将社会控制系统划分为第1方控制者(自我控制者)、第2方控制者(依约行动的人)和第3方控制者(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政府)。这种基于社会控制系统丰富内涵的划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手段的多样性与综合集成性。“控制越轨者自助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规训不轨者,夏斯塔县农区居民使用了4种反制措施,按严厉程度升序排列如下:(1)自力报复,其严厉程度也是依次递增的,包括:①最温和的“真实但负面的议论”,而“这通常会起作用”;②“更严厉的自助制裁”,这通常是在比较温和的措施不起作用时才采用;③威胁,这是针对再三不轨者的措施。(2)上报县主管部门或公共官员。(3)非正式提出赔偿请求(无律师协助)。(4)有律师协助的赔偿请求。

好的社会应当建立一种使社会成员间的非对抗与合作共赢关系成为常态的秩序,以及具有内在驱动力并充分自治的秩序。显然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Robert C,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Settle Dispu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2][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二)[M]杨恩派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321,327

[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20,25,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