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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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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女性的比例增加,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因为,妇女不论对家庭还是对社会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

忽视女性预防导致严重后果

“规范两性社会关系的原则,即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个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现在已经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艾滋病最初几乎所有的感染都发生在男性中,所以艾滋病一直被当做是男性的事情,从预防的角度对女性予以关注,也是缘于男性和后代的利益,如担心女性把艾滋病带给嫖客或者垂直传染给婴儿。

事实上,在艾滋病预防中妇女权利的“贫困”,已经导致了全球感染艾滋病人数的急剧上升。现在,世界上每天有15000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将近一半是妇女。10个被感染的妇女中,有9个以上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所有感染的妇女中,有五分之四以上是通过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

我国目前通过性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比例正在上升。由于性传播隐蔽性比较强,通过这种途径感染的人极不愿意暴露,加大了控制工作的难度。除静脉吸毒传播病毒外,性传播将是我国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

女性对艾滋病易感性认知低

自古以来,人们对男女两性的性道德要求通常采用双重标准。在封建社会里,男性可以有多个,而妇女只能为夫守节,从一而终。即使在今天,这种双重道德标准也未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男性的婚外情可以宽容,而对女性则认为是一种堕落。社会对男性性道德约束的乏力,给了艾滋病以可乘之机。

由于生物方面的脆弱性,女性更容易受到艾滋病病毒的侵扰,女性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几率是男性的2~4倍。然而,一般的女性通常都不会怀疑自己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加上现有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几乎都针对高危人群,使普通妇女对艾滋病的易感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妇女抵御艾滋病权利“贫困”

女性面对艾滋病的脆弱性并不意味着不能改变和不能保护。现有经验证明,通过筛查输血,推广安全套的使用,为吸毒者开展针具交换活动等措施,都有助于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但这些措施推行的难度仍然很大,因为在不少贫困地区,由于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不敢轻易就性的安全问题与男性协商或对话,甚至不敢对男性危险的说“不”。在这样不平等的性权利关系中,即便女性了解艾滋病防护知识,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艾滋病预防政策的制定基本上都是采用男性的视角,许多预防措施针对的都是男性,如把孕产妇和暗中从事性产业活动的女性视为高危人群,考虑的也是她们潜在地对男性、对后代的健康有直接的影响,而对一般妇女面临的艾滋病感染的危险没有考虑在内。现在,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其中相当一部分女性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丈夫传染的。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男女比例变化的重要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身体的商品化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女性的身体不断被各种场合所利用,美女经济以女性卑微的姿态吸引男性的目光,而女性身体商品化发生在社会底层多半是暗中非法从事性产业。据国家疾控中心的一项检测表明:1997~2002年间,这类妇女群体中艾滋病的感染率上升了66倍。事实上,只有当女性感到身体比其他资源效率更高时,就会被滥用。而当女性的智力和体力付出比天赋的身体资源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时,其身体的滥用才会被有效的制止。

显然,艾滋病预防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改变女性特别是贫困女性在社会性别机制中的不利地位,女性对艾滋病的易感性将无法改变。强调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相应的权力,是减低女性对艾滋病易感性的基本要素。

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要加大女性特别是农村年轻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在学校教育中强化生活知识和生活能力的培养,使女性能够获得谋生、自我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而提高妇女支配自己生活的自主能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认为,如果要降低妇女抵御艾滋病病毒的脆弱性,就必须从社区到国家一级对政策进行改革。这意味着要从根本上保障女性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增强她们的经济独立和法律地位。

其次,要不断提高妇女的觉悟,使她们认识到获得良好的身体保健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并学会保障和捍卫这种权利。但是,妇女这一权利的获得不可能是孤立的,必须从社会的变革、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的改变入手。在艾滋病预防中,女性的声音不能“缺席”。女性要主动承担起自身的命运,追求自身个性和能力的多向度发展,增强自身的生活自主能力,改变对男性的依附和屈从地位,要勇敢地对不安全、不健康的“性”说不。

再者,完善相关法律,补充规定配偶的知情权利。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许多保护人权的规定主要限于公共领域。家庭属于私人领域,而目前法律对这一领域的妇女权利保障明显不足。如妻子对患艾滋病的丈夫连知情权都没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告知,医生和防疫人员均无权利将病情告知其妻子,这样很容易导致其妻子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无辜感染。这是一种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伤害。艾滋病人的隐私权无疑应该予以保护,但从家庭的角度讲,保护隐私不能构成对无辜者权益的侵害。所以,在有关艾滋病预防的立法中,应考虑配偶的知情权,矫正男女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保证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