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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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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都是消除先前定罪记录对于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消极影响的一种制度,但二者并不等同,通过对二者的区分,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1.“犯罪记录”与“前科”的区别。犯罪记录是犯罪事实及其刑事判决的纯粹客观记载。而“前科”则是对于犯罪记录依据法律进行的一种评价,“犯罪记录”和“前科”之间是一种评价对象与评价结论的关系。[1]要想杜绝社会公众的自发评价和由此引发的对犯罪人的社会歧视,需要通过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被公众知晓,从而减少公众对于犯罪人的前科评价。

2.“封存”与“消灭”的区别。封存是不予查询,但仍存在;消灭是彻底去除犯罪曾经存在的事实。前科消灭制度中所消灭只是法律法规对于公民曾经有过的犯罪记录的评价,而不是犯罪记录和记载犯罪记录的档案。犯罪记录封存,是限制和拒绝查询犯罪记录,将使前科评价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无法进行。

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记录被查阅。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

1.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需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这一义务的设定加大了处罚的程度,使其承受被社会排斥的心理压力,为其重新回到社会设置了人为障碍,再犯罪可能性也将增加。[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使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为其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2.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我国多年来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在现实中,学校和单位获知其曾有犯罪记录,难免发生歧视的问题,设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犯罪人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利,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契合。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

本制度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根据刑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特点,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在未成年时触犯刑法,均应予以特殊对待和保护。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该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对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二)封存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适用。将刑罚的判处年限作为判定未成年人犯罪轻重程度的判断标准,由法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各项情节作出判决,对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为罪行较轻,应当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反映出犯罪罪名、情节等较重,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本制度。

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处理的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未成年人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同样符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法律没有排除对某些特殊犯罪类型的犯罪记录封存,因前罪罪质的特殊性为由硬性规定其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3];也没有将罪行轻重、认罪态度好坏作为是否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别规定[4];封存制度适用条件的统一性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无差别保护和司法公信力。

(三)封存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有两重含义:

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在司法办案实践过程中,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办理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法院判决等环节,在每个环节针对特定案件都会出现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多种对犯罪事实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的客体及各种法律文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在以完备的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为前提和保障的[5],要建立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各自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资料库。

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的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是该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如下:

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而是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记录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

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样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免除在求学、就业等阶段因曾有犯罪记录而遭受歧视。

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法律特别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允许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查阅原犯罪记录,符合累犯条件的,仍构成累犯、再犯。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