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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信息审核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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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天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报所在天祝县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二)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天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由本单位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天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或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