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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而产生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往往是相关行为者非自愿的结果。本文通过对某小区用电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分析,主要分析了“庇古税”和“科斯手段”,并对两种方法做了简要的对比,提出了认为较为合理的方法。
一、外部性基本内涵
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联之中,相互之间的外部经济干扰是必然存在的,形成经济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据考证,最早对外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是剑桥学派的两位奠基者亨利・西奇威克和阿弗里德・马歇尔。尤其是马歇尔,他在1890年问世的巨著《经济学原理》中首创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自马歇尔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补充了“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这一对概念。对外部性的认识有许多种:
1、“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承受一些收益或者成本,这就是外部性。”
2、“当一个或者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者收益时,反过来说,只要有人承担了他人的行为引起的成本或者收益时,就存在着外部性。”
总的来说,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附带影响”,“这种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使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负外部性就是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
在福利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因为,在正外部性的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但社会从私人经济活动中所得到的额外利益,并未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转移到该经济主体手中,这使该经济主体不会增加生产或消费。在此情况下,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该经济主体对资源的使用不足。同样,在负外部性的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该经济主体也并不承担超过私人成本的那部分成本,因而该经济主体的生产量或消费量就超过了社会所能接受的最佳数量。此时,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该企业对该社会资源的使用就过量了。总之,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使用不当;正外部性时,资源使用不足;负外部性时,资源使用过量,这就使资源的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影响了社会的福利水平。即当存在“外部经济性”时,行为主体没有因为其产生的外部利益而得到报酬,受影响者也没有因得到外部利益而支付报酬;当存在“外部不经济性”时,行为主体也没有因其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利影响而支付报酬,受影响者也没有因受到损害而得到报酬,无偿损害,无偿受益。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低效率。外部效应的存在,表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不一致性。
1、环境中的外部性容易导致社会资源被过度使用。任何经济活动都企图追求效益最大而成本最小,在不合理经济活动中对资源的破坏和环境污染就是因为把这种外部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大众,从而使该经济活动的私人总效益大于私人总成本,这时达到的均衡就是边际私人效益(MPB)等于边际私人成本(MPC),使私人获利最大,但这时却不能使社会福利(社会收益)最大,因为社会效益最大的基本条件是边际社会收益(MSB)等于边际社会成本(MSC)。其结果就是企业产品售价低,市场扩大,利润增加,从而使较多的社会资源被分配到该产品的生产,这一部分社会资源将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
2、“负的外部性”产生的经济后果就是市场无效率。因为负的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当事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造成的损失没有反映在其私人成本之中,并最终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当事人进行私人最优决策是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在存在负的外部性的情况下,私人边际成本(MP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MSC),两者的差额表现为边际外部成本(MEC),因而对企业和个人是最优的不一定就是社会的最优决策,它往往导致价格偏低,产量过多。由此可见,只要存在负的外部性,资源配置就是扭曲的,市场机制就不能完全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其直接的经济后果就是市场无效率。
3、负的外部性不仅使完全竞争市场失去效率,使资源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而且加剧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其内在经济机制是由于实施者可以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私人成本转嫁为外部成本,并由全社会共同分担,从而自身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这种内在经济机制使得我国负的外部性问题循环累积地增加,使环境和资源问题愈演愈烈。因此,必须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遏制住加剧环境损害和自然资源短缺的这类明显的负外部性问题。也就是说,必须使得负的外部性内在化。负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这促使人们设计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
二、外部性内在化方法的分析
我们以一个小区为例,将小区中的人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经常或连续的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而另一部分人群不需要使用大功率电器。前提是使用大功率电器会引起电线短路,造成停电(意料之外),使家用电器等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以及给人精神上也造成突然的伤害,不得不停止正在做的事情和中断思维。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时间越长,短路的几率就越大;假设小区中使用同一条线路,由于一家违规用电引起的短路造成外部性。而突然的停电会中断自己的活动、会使电器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庇古的税收政策。在运用私人交易办法解决共享资源利用问题时,隐含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假设,即是产权必须得到明确的界定且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这为政府在共享资源管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通过政府对共享资源利用的管制,尽量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保持一致,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共享资源管理中常用的政府管制手段主要是直接控制、收取税费和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这里主要是介绍庇古税的一般定义,它对于我们的小区电力资源合理利用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考。庇古指出,外部效应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如果政府始终恪守传统的“守夜人”职责,它将始终构成市场有效运行的一种威胁。庇古建议:为了实现帕雷托最优结果,国家必须越出传统上规定边界,利用国家拥有的征税权力,对那些制造外部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个相当于私人与社会边际成本差额的税收或给予同等数量的补贴,具体视外部效应的性质(有利还是有害)而定,使企业和个人自动地按照效率标准提供最优产量。借助于国家的干预,市场秩序又得以重建。庇古认为靠征收营业税把外部经济性内在化,并贴补那些很少享受到外部经济正效应的企业和个人,带给他们一定的外来价值。
在我们今天的这个模型中,我们只是对喜欢用大功率电器的一部分居民进行成本效用的分析。假设:小区为了遏制这些居民使用大功率电器采用了管制手段――提高电价。
MCO――原来的边际成本曲线
MC1――提高电价后的边际成本曲线
MU――使用电器所带来的边际效用
原来的MCO与MU有个交点E,在此交点居民的MC0=MU用电量达到经济上的最优,居民不会再扩大用电量,因为那样做会使得其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收益即所享受到的效用,可见在E点所决定的用电量为X2;提高电价后MC0曲线的斜率会变大――可以理解为增加使用一单位的电花费的边际成本增加了,故新曲线记为MC1,新曲线与MU的也有一交点记为B,在此交点MC1=MU,也达到了用电量经济上的最优,其相对应的用电量为X1;很明显可以得到X1
2、科斯的产权交易。在60年代之前,经济理论基本上是因袭庇古的传统,认为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应该引入政府的干预力量,外部性产生者要么被课税要么给予补贴。这一传统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所打破。科斯指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所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全可以由私人合约得到解决,亦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效能。
在科斯看来,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在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的配置都是有效率的。在本例中,首先假定使用大功率用户有用电器的权利。这样,双方谈判的起点是b点,因为用电器者拥有产权,双方向f点移动。由于向f移动受害者损失的减少将大于用电器者效用的减少,受害者可以给用电器者一个小于flmb大于fnb的补偿或贿赂,使使用电器者少用大功率电器,一直移动到e点。
如果受害者拥有产权,并且希望完全不受断电的影响。双方谈判的起点为原点,双方向移动,用电器者将得到ahgo的效用,受害者将付出opg的成本,由于ahgo大于opg,用电器者可以付给受害者大于opg小于ahgo的费用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双方都能受益,一直移动到e点。到达e点后若继续右移,由于用电器者的效用小于受害者的损失,不可能继续向受害者提供补偿,谈判的基础由此消失。
可见,无论最初产权是如何界定的,当交易费用为零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是相同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和协商都是为了使外部效应实现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一种最佳方案。而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对污染“征税”更具有可行性,因为,“自愿协商”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一些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像生态、电力等,不可能做到明确产权或界定产权的成本极高。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和非排他性,其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公众,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财产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缴纳相应费用。举例来说,假定政府采用明确产权的办法来试图消除空气污染导致的外部性,即规定任何人只能污染属于他个人的那一份空气,这样做的结果是:明确产权所必需的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不仅大大高于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而且可能高得达到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这样,自愿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到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内部化。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征税(庇古税),因为政府可通过对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例如对生产中出现的污染行为征税、对消费行为征税、对消费产生的垃圾征税等,使损害者自行负担损害成本,从而使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即通过使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个人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从而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第二,科斯理论没有考虑代际之间的效率与公平。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当代人过度的利用、开采,就会使资源枯竭,因而会损害到后代人的利益,甚至危机后代人的生存,如资源短缺、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等资源环境问题。由于自愿协商一般只能局限于代内,如果受害者是后代人,他就没有向前辈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当代人中的某一机构或社会集团来充当后代人的代表,通常由政府充当,通过政府干预来保护后代人的权益。假定政府是一个理智的政府,是一个对后代负责任的政府,则政府会通过税收等手段对当代人有可能向后代人传递的外部性进行税收调节。通过生态税收的征收建立代际补偿基金等,用于弥补给后代人的损失;或者通过生态税收的征收阻止或缓解当代人向后代人延伸负的外部性,如将税收用于环境保护工程、资源的保护、新技术的开发等。
第三,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导致科斯的市场手段难以实现。资源信息是稀缺的,生态资源经济系统就像一只“黑箱”,人类对它的了解还微乎其微,与人类对信息的需求相比,信息的供给是十分有限的;人们总是进行“信息封锁”,以保证自身的信息优势。而信息的公共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容易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比如,污染者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了解往往比受污染者要多得多,但受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他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实施污染行为。相反,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少,想“讨回公道”需要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这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声(噪声)吞气(废气)受污染”的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太高,同时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代际公平时),自愿协商根本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时,“征税”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