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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今有一事咨询,我表妹两年前进城打工时和张某认识并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现在愈演愈烈,特来信询问,如今这种同居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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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孙静
孙静读者: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现象目前在全国反映是较普遍的,从繁华的城市到偏僻的农村,都存在同居现象。其中有进城务工者,也有大学生。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比较麻烦;二是认为领不领结婚证一样算结婚;三是认为同居是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的自由。这反映了他们对同居关系所产生的隐患和后果认识不清。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同居者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两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解除非法同居到解除同居关系到不予受理,这说明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不再加以干涉及限制,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律对此不再干预。虽然,法律对同居关系不再干预,但是同居生活是存在隐患后果的。
首先,婚姻关系无效,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今后不予受理。
其次,无权继承对方遗产,同居关系属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
最后,合法婚姻中,受伤害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而同居关系中受伤害一方要求赔偿,难度比合法婚姻大。同居生活中所发生的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纠纷,向人民法院。
谨此回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李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