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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底气真有那么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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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极不对等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於炯律师指出,在与储户的纠纷中,银行处在一个绝对强势的地位,因为银行拥有比储户强得多的调动各种资源、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比如说银行钱给多了,他有监控可以证明,可以告你“不当得利”。但如果你说银行钱给少了,或者给假币了,你却很难像银行一样举证,除非你当场发现,只要一离开柜台,就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了。

此外,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款也对银行更加有利。《刑法》上甚至有专门的章节对侵害银行权益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结果是银行在柜台上竖起的“钱款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只在银行给客户造成损失时才有效。而当钱款离柜后,银行发现自己受到损失时,则又拿出法律上的条款拼命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结果“钱款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就变成了对银行来说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为什么银行多给了钱,储户必须要一个子不少还回去,可银行少给了钱,储户走了银行就可以不承认呢?你说银行多给钱了,账就没办法轧平,所以要追回,可以理解;可银行少给钱了,同样收支无法平衡,可我们怎么就不见银行同样通过监控录像来千方百计查找是哪个用户受损失了呢?这部分侵占储户财产所得的钱款又去哪里了呢?”於律师接连问道。

正是由于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局面,造成了这位银行行长在面对杜女士三次还款时,总是一副有恃无恐、高高在上的样子。哪怕在发现的确是银行有过错时,也只是一句轻轻的“谢谢”了事。“谢谢”两字背后的潜台词是:就算是我们错了,就算我们的错误给你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你除了乖乖还钱,还能拿我们怎么样?

储户也可反戈一击

从法律上来说,对于杜女士的遭遇,难道我们除了同情和愤慨就别无他法了吗?在与银行发生纠纷时,难道储户永远都只有被动挨打的份吗?

“也不尽然。民法上有一个叫‘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造成他人损失,我主动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说别人家走失了小孩,我正好遇到,把小孩带回家,给他吃喝,再帮他找回家,这期间我所付出的成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补偿给我。於律师接着说:“在杜女士这件事情上,杜女士没有义务保管你银行多给的钱,但我却对你的财产进行了保护,并且还将你的财产送了回来,我在行使无因管理行为时所付出的各种成本,比如我给单位请假造成的收入损失,我前前后后来回几次付出的车马费、通讯费等费用你都应该补给我,甚至由于你三次将我赶出门的粗鲁举动和‘不差钱’的蛮横作风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可以申请补偿。”

不过於律师也承认,在杜女士这件事情上,由于相关费用金额都不大,恐怕杜女士也不会要求这方面的补偿。但如果真的有人就是不服这口气,也可以用这个理由把银行告上法庭。

为何不与国际接轨

这一事件还让记者联想起了日前发生在美国的一起类似事件。由于自身出错,戴尔公司官网上出现超低价显示器,原价8999美元的27英寸液晶显示器,标价只有2515美元,引发抢购潮。尽管损失相当惨重,但为了维护自身声誉,戴尔公司最终并没有指责消费者贪便宜并追讨“不当得利”,决定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另据媒体报道,在德国等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柜台或ATM机等银行自身原因造成储户多取钱,银行只能自认倒霉。

同样是服务性行业,戴尔能承受自身错误带来的损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却为什么一分钱也伤不起呢?同样是银行,为什么国外法律能够让银行为自身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我国法律却总是让储户为银行的错误埋单呢?

短评

储户利益应得到更多保护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古有刘备三顾茅庐请出诸葛亮,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今有下岗女工三顾银行却统统被拒之门外,正所谓银行威武,霸气外露,你奈其何?

银行之所以如此威武,首先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竞争依然不够充分,尤其是部分拥有垄断优势的国有银行还是习惯于朝南坐,其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即便是成了新闻事件,我们依然不知道“南京市中央门一银行”究竟是哪家银行,这家银行势力之大,公关能力之高,可见一斑。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却没有对储户合法权利给予相同的保护力度,从而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公。试问,如果银行少给2.7万元和下岗女工误得2.7万元要面临同样的法律后果,银行还会如此傲慢么?

为了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加快银行业开放步伐,引入更多竞争因素,促使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储户的利益也必须要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