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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多维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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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五个方面解读“构式”。作为认知语言学研究的一种全新范式,我们有必要对其中的核心概念“构式”进行一个多维诠释,以便为对这方面感兴趣的研究者提供一个基本的认知框架。

关键词:构式 语式 诠释 意义

构式有广义构式和狭义构式之分。广义构式涵盖复句到词素的每一个语言单位,只要是符合“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都可以称为构式(严辰松,2006);狭义的构式有限定条件,“任何语言表达式,只要它的形式、意义或用法不能从其组成成分或其他结构式中推知出来,就都属于结构式”。(Goldberg,1995:4)

一、构式(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一词,国内有多种译法,如“构块、构块式、构造、句式、建构、架构、结构、构架、格式、框架、构式”等。现在国内普遍采用“构式”的译法。

构式(Construction)研究是一个既老又新的话题。说“老”,是指构式涉及的方方面面,在以前的本体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都有或深或浅的涉及;说“新”,是指基于新的“构式”观念之下的构式研究,理论意识和时间分析都不充分,可以说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施春宏,2011:98)

“Construction”在语言学论著中早已有之。夸克(Quirk)、叶斯帕森(Jesperson)、乔姆斯基(Chomsky)在其著作中都曾使用过“Construction”这个词。美国结构主义的领军人物布鲁菲尔德(Bloomfield)在《语言论》中大量使用过这个术语。Goldberg(2006:3)在其专著中开门见山地指出:“从古代斯多葛时期就主要用形义配对体的‘Construction’来研究语法。”19世纪中期,“Construction”被视为“程序式、固定性的序列(formulaic,fixed sequences)”。在索绪尔的理论体系中,“Construction”一词主要指“词语在句法上的组合性联结”。在布鲁菲尔德和里奇这两位学者的论著中主要指“小句类型(clause type)”和“句式(syntactic construction)”,如:主谓宾句式(SVO construction)、被动句式(passive construction)、分裂句式(cleft construction)、肯定句式(positive construction)、否定句式(negative construction)、并列句式(coordination construction)等。生成语法理论的主要兴趣在句法的基本单位和生成规则上,所以认为Construction不是一个原始性单位,它仅是从基本单位中生成出来的,可被视为一种语法结构的类型,不在主要研究范围之内。(王寅,2011:28)

认知语法出现以后,“Construction”的概念意义又有了新变化。Lakoff在上世纪80年代使用的“语法构式”(grammatical construction)已经是构式语法理论的概念。按照认知语言学家的看法,所有语法研究都可归结到“Construction”上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学者对“Construction”都已达成一致的看法,有人将其分别等同于“Constituent(成分,要素)”“Structure(结构)”“Collocation(搭配)”“String(语符串)”“Syntactic Context(句法环境)”,或“Syntagmatic Context(组合环境)”;有人将其视为“Phrase(短语)”“Idiom(习语)”,或“Formulaic Phrase(公式化套语)”;还有人将其用作“Pattern(句型)”“Configuration(构型)”等。

“Construction”一词的本义其实是“建筑”,即把多个部件组构到一起成为一个更大的单位,后来才有了“构造”的意思。传统语言学借用“Construction”这个词更多的是指句法层面的结构,其内涵没有构式语法的“Construction”那样丰富(王寅,2011:64~65)。构式语法理论中所用术语“Construction”与传统语言学的“Construction”存在天壤之别,其含义、范围等都存在着根本差异。虽然学术界对构式尚无明确而又统一的定义,但大部分构式语法学家对“Construction”的基本含义还是有一个大致看法的,即: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从构成成分不能预测整个构式的意义(Goldberg,1995:4)。“Construction”可以是简单的,也可以是复杂的;可以是黏着的,也可以是自由的;可以是具体的词语,也可以是图式性表征。所有构式都是形(包括音位、书写等)和义(语义、语用和语篇功能信息)的配对,它们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储存于讲话人的心智中,通过研究构式,我们就能对语言从心智上做出较为详尽的描写和解释。

二、构式(Construction)与语式(Construct)

传统语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局限于词法和句法上,构式语法大大拓宽了其研究对象,包括词素、词、短语、习语、分句、句子,乃至语篇,并将这些内容都归结为构式。因为构式语法学家所谈论的“Construction”所含内容很多,所以王寅(2011:44)主张将语言中具体的、实体性的表达式称为“语式(construct)”,将含有能产性的抽象性结构称为“构式图式”。例如,在英语的某些成分(多为名词)后加上“-al”可构成一个形容词,其后再加上“-ize”可构成一个动词,再在其后加上“-ation”可构成一个名词,这一过程从小到大就可概括成如下构式图式:[[[…]-al]ADJ-iz]V-ation]N,形成的具体实例如:“centralization,normalization,radicalization,marginalization,lexicalization,grammaticalization”等。

一个词素就是一个象征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素组配并置,经过整合加工就能形成一个“语式(construct)”。构式是在若干具体用法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具有图式性,基于它带入具体词语就能允许产生出若干具体的语式。“语式”为“构式”的具体体现。“语式”属于语言的言语层面,包括具体的词、短语或句子。“Construction”包括“Construct”,因此从具体和抽象性角度来看,构式还可分为:具体表达式和抽象图式。具体表达式即为语式,而抽象性图式可称为构式。“构式是抽象的图式,而语式为抽象图式的具体词语表达式”(王寅,2011:276)。语言是由若干构式和语式组成的。构式语法包括研究“construct”和“construction”,以后者为主。

三、“构”与“式”

Goldberg(2006:18)认为,使得构式成为一种基于构式的理论在于构式网络完全占据了我们关于语言的语法知识,也就是从头到尾都是构式。构式语法认为语言是由构式组成的,一个构式可由多个构式组成,但各个构式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层级关系和传承关系。Goldberg在其1995年的著作中给构式下的定义为“任何form-meaning pairing(结构和意义的匹配)”。从表达功能出发将构式的用法研究(即结合特定构式的特殊功能尤其是语境来分析构式的使用条件)作为基础研究的核心,无论是本体研究还是应用研究,都是一个新开始。

构式语法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传统的构式——形式-意义的对应体——是语言中的基本单位(Goldberg,2007:6)。形式具有可见性,而意义不具可见性。“语言形式是为意义服务的工具,是意义赖以存在的实体,但语言的最终落脚点却不在形式上,而在意义上。”(刘国辉,2007:3)

作为一个“构式”,既包括“构”(作为具有内部层级关系的结构而存在的语言单位或成分),更包括“式”(作为形式和意义/功能/用法配对体而存在的语言单位或成分),而“式”是其本质。因此构式研究是突出“式”的用法的系统研究,从而将若干构式放在特定范畴(如致使范畴、结果范畴、被动范畴、指称范畴、量范畴、比较范畴、疑问范畴、否定范畴、体范畴、情态范畴,等)的系统中来考察。(施春宏,2011:102)

四、构式语法

构式语法认为,语言的本质不是形式化的普遍语法,而是“构式”,即人们内在语言知识系统的心智表征。正因为有了“构式”,才使得语言成为语言。作为当今语言学界的一门前沿学科,构式语法是在Fillmore和Kay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除了他们的理论外,其中还包括Lakoff和Goldberg的理论、Croft的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Bergen的体验构式语法(embodied construction),Langacker的认知语法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构式语法理论,因为它的“象征单位”就相当于构式语法中的“构式”。

“真正意义上的构式语法体系是指20世纪80年代Lakoff(1987)、Langacker(1987,1991),特别是Goldberg(1995)为代表的论元结构(argument structure)研究和Kay & Fillmore(1999)为代表的词汇语义学(lexical semantics)、标记性构式(marked constructions)以及Croft(2001)的激进构式语法的出现为标志。该研究模式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一个构式本身是一个整体,其意义不是各组成成分之间的简单相加。”(刘国辉,2010:304)Croft将各种构式语法理论统称为“Vanilla Construction Grammar”,认为我们的语法知识(乃至语言知识)都是以构式形式组织起来的,因此构式语法旨在寻求和建立结构、意义和用法之间表征关系的最佳方案,其最大特征是用“象征单位”和“构式”为语言做出统一而又全面的解释。

“构式语法不仅仅是一种语法,它本身就是一种内容丰富、视角独特、方法新颖、解释力强的语言学理论。它几乎融合了普通语言学的各个学科,包括音位学、形态学、词汇学、句法学、类型学、语义学、语用学、韵律学等分支。”(王寅,2011:33)

构式语法(王寅,2011:54~55)又可名为:

1.Construction-based Grammar 基于构式的语法

2.Construction-based Model 基于构式的模型

3.Construction-based Approach 基于构式的分析法

4.Construction-based Theories of Syntax 基于构式的句法理论

现在国外学者常将构式语法简称为“CxG”,以区别于Langacker的认知语法“CG”。

五、“构式”的意义

构式语法不仅从句法、语义和语用等角度,而且还从隐喻认知机制角度揭示了各类构式之间的内在关系。构式语法突出了构式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将构式视为人们心智中表征语言知识的最基本单位,它是语法研究的最主要的对象。从构式角度来研究语言的意义在于“可望实现语言理论的充分性和统一性,深化句法与语义的接口研究,拓展对人类一般认知能力和语言心智表征的理解。”(王寅,2011:7)

(一)意义之一——构式是语言习得的对象和核心

语言主要是依靠后天习得的。构式存在于语言的各个层面,代表着语言的概括性和本质,因此语言习得就是习得各种各样的构式,构式是语言习得(包括二语习得)的对象和核心。这为语言教学和二语习得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

(二)意义之二——构式体现了经济省力原则

构式被视为语言研究的最基本目标,通过构式可对语言的语法作出统一的描述和阐释,以达到经济省力原则。实现构式最简方案,是认知语言学所追求的目标。“从编码、解码角度看,构式体现了一种经济省力原则,即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效果。从经济效率来看,构式易激活,显得轻松而省力。”(刘国辉,2010:284)

(三)意义之三——构式网络可建构所有的语言知识

吕叔湘先生曾讲过:“怎样用有限的格式去说明繁简多方、变化无尽的语句,这应该是语法分析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对于学习的人更为有用的工具。”(转引自刘国辉,2010:281)

语言是由若干构式组成的,它们结合成一个构式网络,语言的认知体系就可用这个构式网络来描写。“构式是语言在心智中的基本表征方式,构式网络可以建构所有的语言知识。”(崔雅丽,2011:59)通过研究象征单位和象征单位的整合(构式),我们就能对语言做出较为详尽的心智描写和认知解释。人们的一切语法知识基本上是以构式的形式来表征的,因此“构式”可以概括人们全部的语法知识,这就为我们研究语言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王寅,2011:20)

(四)意义之四——构式是形义紧密结合的象征单位

人们一听到某个词句的语音,就能知其义、晓其用。语言就是这些象征单位和构式的总汇。构式不是把无意义的形式任意地置放在一起,也不仅是结构形式的问题,它本身就有其特定的意义。构式作为相对稳定的语块储存于人们的心智中,以各种表现形式存在于语法体系之中,成为人们表现真实世界、反映体验和认知结果的基本架构。

(五)意义之五——构式可定义句法范畴

在构式语法出现之前,语言学家未能找出一个确定词性和细分词类的统一方法,例如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就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区分标准,就英语而言有很多词既是可数名词又是不可数名词。如果用构式来定义这类句法范畴,就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词类只能相对于它们所出现的具体语义来定义,虽然很难做出整齐统一的划分,但却可根据具体词所出现的特定构式类型来描写它们。(王寅,2011:274)

参考文献:

[1]Goldberg,Adele E.Constructions:A 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 to Argument Structure[M].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95.

[2]Goldberg,Adele E.Constructions at Work:the nature of generalization in languag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3]Goldberg,Adele E.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M].吴海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刘国辉.构式语法的构式之辩[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7,(8):1~5.

[5]刘国辉.当代语言学理论与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施春宏.面向第二语言教学汉语构式研究的基本状况和研究取向[J].语言教学与研究,2011,(6):98~108.

[7]王寅.认知构式语法[J].外语学刊,2011,(2):28~34

[8]王寅.构式语法研究(上卷)理论思索[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

[9]严辰松.构式语法论要[J].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4):6~11.

(王跃 广东珠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艺术与传播学院 519087;戴卫平 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外语学院 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