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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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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人情,是说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人性和承认人性,严格执法本身就是实现法律人性的最佳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现今开始提倡“人性化执法”,执法应该“刚柔并济”。法律的刚性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柔性”是指在法治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社会主义法治更应体现人性化关怀。可是,到底应该怎么人性化执法呢?

我想起之前在本地论坛上看到的一个帖子,发贴人是个机动车驾驶员,叙述某天驾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骑非机动车的行人撞到,汽车车漆被擦,非机动车也倒地,略有破损,幸好人没事,交警过来,认定该行人负全部责任,但最后还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两百元给行人,事情就这么很快了结了。

这应该是一个体现便宜主义的处理方式,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讲,两百元可能只是一个小数字,汽车的损伤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不这样操作,非要让行人承担自己的损失和赔偿汽车损失,对于行人来讲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事情就可能不会很快处理结束。

除此以外,这样的处理方式,更多地被理解为交通行政管理对弱势交通参与人的一种同情,其背后可能还包括了行政管理和社会对于低收入者的同情与保护,因而符合主流价值观而为社会所肯定。我们的“人性化执法”的种种举措,大多肇始于这样的理念。

然而这样的执法方式究竟能不能实现对“弱者”的保护呢?

交通违法,造成他人损害,本应承担责任的却免除了责任,也即没有承担违法的后果,这对于违法者本人是没有教育、警示作用的。

其结果可能是下次违法照旧,甚至认为那根本不是违法,那么很有可能会成为某起严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同情保护的初衷就可能转化为更大伤害的间接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子女的教育有一句格言:“严是爱,松是害”,这句话搬到执法中同样是成立的。当然这里的“严”并不是指“严厉”,而是指“严格”。

在社会管理中,严格执法还有深远的意义,那就是:严格执法不仅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同时也体现了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与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每一个希望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都会牢记“严是爱,松是害”这一句话。但事到自己身上,这句话可能就不适用了,自我保护、趋利避害的本能就会占据上风,一方面希望行动不受约束,另一方面又希望不承担违法责任。

但是,如果社会普遍地认可执法不严,公民规则意识淡薄,那么,你不一定总会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更多的时候,你可能会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对弱势违法者的不追究,看上去是社会和谐的一种表现,但其实却是对法律原则的破坏,它无益于培养中国社会的规则意识。

崔卫平说,人类的社会制度、法律,它们不如“人类天性”听上去那么有魅力,那么吸引人,但却是一些恒常的、稳固的、触手可及和可以期待的东西。与法律处于同一层面的美德也许没有善良强大,但却唯有它能够化为持久的制度。

法不外乎人情,是说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人性和承认人性,严格执法本身是实现法律人性的最佳途径,因而执法的人性化,只能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对于人性的重视,否则就会走向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