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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应建立有效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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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保险竞争尚处于无序竞争的阶段,如何构建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实现有效、有序竞争也就成为关键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的结构是从人保一家垄断逐步引入新市场主体,逐步加强竞争。从2001年开始分阶段、有步骤地开放,到2004年底实现了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中资公司、外资公司、大公司、中小公司、国有公司、股份制公司同台竞争的局面。

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强一方面起到了提高效率的作用,广大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另一方面,目前的竞争大多停留在价格竞争方面,甚至出现恶性“价格战”的情况。现阶段我国保险竞争尚处于无序竞争的阶段,如何构建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实现有效、有序竞争也就成为关键问题。

保险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可竞争行业。鉴于此保险竞争本质为“竞争有限,垄断有理,管制必须”,保险业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行业,但它又有很多特点符合自然垄断产业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中竞争的成分正在提高:第一,保险业技术条件的变化使自然垄断特性趋于弱化;第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引入竞争成为可能;第三,中国金融创新对保险资本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克服。这些出现在保险市场上的新变化为加强竞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具体到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活动,可以分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分别考查。财险市场的竞争可以分为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两大类,由于我国财险市场正在经历从计划体系向市场体系的转变,因此车险业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险市场的重中之重。此外,随着我国财险市场的建设与完善,企财险、货运险、意外险以及责任险正在崭露头角,成为一部分新进入主体占领市场空间的主要选择。

寿险市场的竞争可以分为个险与团险两部分。对于大部分寿险公司而言,个险业务相对于团险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我国寿险大发展始于1992年美国友邦将个险营销制度引入我国,此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效仿并在短期内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我国寿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选择将个险营销员制度作为展业的主要方式,尽管现在已经出现电话营销等多种更好的展业选择,在较高的转换成本的制约下,个险依然是我国寿险市场竞争结构的主要选择。

无论在财险市场,还是在寿险市场,都存在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价格战”一般都是由新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引起。从长远来看,“价格战”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而且会破坏性的开发保险资源。

“价格战”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保险市场是在垄断中逐步引入竞争因素而形成的保险市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保险市场上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造成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要获得市场份额,新公司小公司只有通过“价格战”实现。其次,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规范运行的指导,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争秩序。

要解决恶性竞争,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首先,突出市场主体的建设,在培育若干民族保险“巨无霸”的同时,还需加快发展中小保险公司。中小保险公司和专业化保险公司可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竞争。制约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瓶颈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可以通过对其给予一定政策扶植来促进其发展,引导其从恶性价格竞争的道路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迈进。

其次,保险有序竞争的确立有赖于保险竞争秩序的构建。要构建合理的竞争秩序,保险监管和产业政策需要协调发展。保险市场的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保险市场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影响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如《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对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