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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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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D市城市社区为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D市城市社区在社区治理中存在社区治理主体单一、社区居委会“内卷化”、社区民间组织零散不规范、社区社会资本缺乏等问题,试图为走向善治的社区治理之道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治理 治理理论 善治

一、社区治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出了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强调管理是一种有效互动的合作过程,认为公民社会也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同时,治理也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制的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变,政府主导下的传统社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城市社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区治理应运而生。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得国内外学者纷纷将希望寄于治理理论,而建立在国家和市场基础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因此社区治理的现实意义即是走向善治,实现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研究

1.调查方法

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电话采访和走访民政局相关部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区管理办公室)、查阅D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区(二女桥社区、望海社区、新坝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对象为社区居民,纸质调查问卷60份,电子调查问卷40份,回收问卷94份,其中有效问卷92份)等形式对D城市社区整体情况和典型社区进行统计分析和实地调查。

2.调查背景及概况

近年来,D市以“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辖14个镇,368个村委会(其中含75个农居),42个居委会,总人口115.23万人,总面积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1.6万亩。目前,市区现有5个街道、22个社区,常住人口21万人,市区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先后创建省级文明社区2个、和谐社区3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个、绿色社区3个,地市级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7个。《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到2013年,D城市社区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0%;到2015年,农村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达标率达100%。2013年D城市社区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2%,已达《办法》规定水平。

3.问题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区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社区管理的标准,但社区治理还未在这个长江以北县级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与已在全国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实行的成熟社区治理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在D市城市社区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区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社区治理的主体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对于社区方面还没有实质性的放权,只是交给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忽视了社区中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D目前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有30余个,而实际上这些民间组织与社区的联系仍然是停留在书面层面,实际操作意义上能够真正起到社区治理主体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少之又少。社区居民也因为“熟人社会”的逐步瓦解而很少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缺少了社区居民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便缺少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公共利益不可能在这样的模式中最大化。

社区居委会陷入“内卷化”趋势。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居民管理社区自治事务,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但D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受传统行政主导型社区管理定势和惯性的影响,仍然普遍存在行政依赖,“内卷化”趋势明显。居委会组织结构的科层化、组织功能的行政化、组织成员的职业化,实际上是街道办事处对其自身结构的复制和内卷。笔者电话访问了市区两个街道办事处的大学生村官A和B,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行政性的还是自治性的,A回答说:“你是要问字面的还是要问实际意义上的?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居民自治群众性组织,但是D现在还是行政意义上的,街道包括居委会做的都是行政事务,很少根据民众诉求服务居民。”B回答说:“目前社区居委会大部分的工作还是在执行街道办事处布置的任务,自主性很少。”

社区民间组织零散不规范。D市城市社区目前在政策意志方面还处在社区管理阶段,还没有能够完全贯彻社区治理的相关内容,社区民间组织零散且不规范,能够发挥的社区治理主体作用更是微乎其微。民政局相关文件显示,“目前D市区共发展社区民间组织30多个。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开展家政、殡葬、礼仪、职介、婚介等多种与社区居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既方便社区群众,又多渠道增加社区收入。”但是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社区服务实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治理的目标还单纯的停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层面,社区治理理论中能够担任社区治理主体、反映民生诉求的社区民间组织还未真正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