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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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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东市档案馆的馆藏中,保存着两份珍贵的历史档案:一份是1908年“大清安东海关”与日本“安东满铁株式会社”签订的契约书;另一份是1914年中华民国安东海关与日本“安东满铁株式会社”签订的备忘录。

这两份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一段不堪回首的岁月:1904年,在中国东北爆发了日俄战争,作为日军进攻俄军的陆路要津,安东(即丹东)首当其冲,身遭蹂躏。1905年12月22日,战胜国日本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规定将安东沿安奉铁路(日俄战争其间,日本人铺设的由安东至沈阳的军用窄轨轻便铁路,后扩建为民用铁路)周围的大片土地定名为“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附属地”,简称“满铁附属地”。日本的“满铁附属地”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租借地”有同有异,同者,均为丧失,由列强主宰;异者,“租借”是有期限的,而“满铁附属地”则为从属由日本人经营的铁路使用,是不规定期限的,所谓“附属地”实为永久“居留地”。就这样,日本人堂而皇之地成为安东的新主人。

1906年12月,清政府税务司委派英国人巴伦到安东开设海关。然而,此时的鸭绿江沿岸水陆码头已在日本人的“满铁附属地”内,日本人已成为这里的新主人?熏英国人只好与日本人交涉,以一纸土地租借契约,苟获立锥之地,也给后人留下了这份屈辱契约书。

翻开这些契约文件,你会按捺不住内心涌动的悲哀:

悲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开设海关,却要向日本人交地租钱,因为那是日本人用枪炮获得的权力。

哀哉!堂堂的中国海关与日本方的契约,文本竟用英文与日文签署,却无一个中国字,因为那是洋人把持的海关,汉语对他们来说毫无意义。

痛哉!在中国土地上签订的备忘录,却要以日本宪法为依据,因为弱国无外交。

这些契约文本有清宣统元年的,也有民国三年的,时空跨越了中国两个历史年代,但这屈辱的国耻却是无法跨越的!

附文:

契约书一(译文):

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与大清国海关租用安东县鸭绿江一带土地事宜所缔结的契约书

第一,租借地期限为海关公用期完了为止。第二,要求支付租借费和其它费用。但是,购入或迁移现在其地面上的建筑物,栅栏和所需要的费用不在其内。第三,将来海关土地租用结束时,必须向满铁会社返还其土地。同时,海关放弃其土地的一切权利,并不得对其后的使用提出任何异议。第四,海关返还土地时,可以收回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栈桥和栅栏等它物。但是,不允许改变其地面的性质,以免不利于土地的使用或价值上的损失。

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安东县运输事务所和安东海关税务司分别用日英文在契约书上署名。

备忘录二(译文):

大正三年十一月七日即一千九百拾四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安东铁道附属地公园附近丘陵的七千五百坪土地出租事宜,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和中华民国海关之间缔结的合同第一条的出租期限,如发现与日本宪法有异议时,其期限从有异议时起计算为期满(节录)

(作者单位:辽宁丹东市档案馆1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