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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质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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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劣高下的质量判断,是音乐经验乃至所有艺术经验中一个不可回避、却又令人迷惑的中心课题。不可回避,在于艺术经验从根本上说就是裁决性的――不能做出优劣区别,实际上就等于不懂艺术,如分不清勃拉姆斯交响曲和圣一桑交响曲之间的高下,那就没有真正窥见交响曲的堂奥;令人迷惑,在于这种分别或区别从来就没有统一标准――所谓“趣味无可争辩”,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而肖邦轻视贝多芬、柴科夫斯基讨厌勃拉姆斯等音乐史中颇为出名的“公案”,更增添了审美判断的神秘性和暖昧性。

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各样似是而非的说法。位于极端的是“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主义”认为,审美尺度变动不居,因为审美主体因人而异,其间没有形成共识的可能,而且,艺术中的尺度产生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民族、传统、常规、风格、惯例、时代,因而就不可能存在恒定不变的价值准绳。与之相反,“绝对主义”主张,艺术中存在某些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审美规律与法则,大的如变化与统一法则,小的如“对称律”、“黄金分割律”等等,遵循这些审美法则和艺术规律是保证艺术质量的不二法门。

显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各有各的问题。很容易找到违背它们各自原则的反例。如,尽管大家趣味各不相同,但我们都愿意承认,贝多芬是比同时代的克列门蒂(Clementi)更伟大的作曲家;又如,中国人傅聪能够地道地演奏西方的钢琴作品,美国人宇文所安(Stephen Owen)可以内行地判断中国唐诗,这都说明极端的“相对主义”站不住脚。反过来看,有些音乐如巴托克的优秀作品,其结构布局刻意遵循“黄金分割律”的比率,但更多的其他作曲家的作品并不遵守这些清规戒律,同样具有高度的艺术感染力和掷地有声的艺术质量,这说明,在艺术中想寻求一劳永逸的质量准绳其实是徒劳。

所以,艺术中的质量判断就变得非常棘手。当然,可以小心翼翼地避免判断――但那就等于背弃艺术。或者,听任个人随意的决断――那就等于放弃责任。没有标准是不可取的,但标准又是难以捉摸的。出路何在?一句耳熟能详的说法是,“时间是最终的审判官”。让我们将裁决权交给未来。可惜,与其说这是认真的回答,还不如说这是滑头的托词。

我想到英国大诗人兼批评家艾略特(T.s.Eliot)在其著名论文《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有一段深刻的论述:“诗人,以及任何艺术家,谁也不能单独具有完整的意义。他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对他的鉴赏,就是鉴赏他和已往诗人以及艺术家的关系。你不能仅就他进行单独的评价,你得把他放在前人之中进行对照、比较。我认为这不仅是历史的批评原则,也是审美的批评原则。他之必须适应,必须符合,并不是单方面的;一旦新的艺术作品产生,以前的全部艺术作品就同时遭逢了一个新事物。现存的艺术经典本身构成一个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由于新的(真正新的)作品被引入而发生变化。这个先在的秩序在新作品出现以前本是完整的,加入新事物以后要继续保持完整,整个的秩序就必须发生改变,即使改变得很小;这样,每件艺术作品之于整体的关系、比例和价值就重新被调整;这就是新与旧的适应。”(卞之琳译文,笔者对照原文略作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