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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亩三分地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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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头条”转载传统媒体新闻内容却创造新的价值时,我们不应仅限于思考侵权问题,更要反省自身新闻内容的价值回归,反省如何有力量、有尊严地报道。

版权纠纷,不新鲜了

2005年“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发表《南京宣言》,表示不再容忍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内容。

2006年,新京报诉TOM网站,成为“传统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最终结果是,TOM网站上静悄悄地了《致歉声明》,以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数额根据和解协议是保密的,但远远低于新京报要求的372万元。

2007年的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更是历尽波折,直到2010年才有个说法,其中涉及到的7706篇文章要独立立案,不能合并审理,官司打了三年,最后著作权不属于新京报,属于500多名作者,换言之,连资格都没有了。

2014年3月,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未经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网站都无权使用本集团享有版权所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作品及图片享有的著作权)”。

2014年6月初,广州日报旗下公司向“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提起侵权诉讼,6月18日广州日报方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反而6月23日国家版权局宣布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

版权纠纷,说到底,是媒体对于自己一亩分地的守卫,既然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为什么守卫得如此艰难而又毫无尊严呢?这中间自然有当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健全、侵权成本低以及新生媒体崛起的原罪路径等原因,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被侵权媒体,自身需要深思的也不少。

并非所有的转载都侵权

以“今日头条”为例,假设其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那么“今日头条”无需征得许可,也无需付酬,因为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之一。另外,如果只是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从国际到国内都是如此。所以,传统媒体的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被转载,是不能称对方侵权的。问题在于,时事性文章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说,“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新闻作品除去“时事”二字,还剩下多少,是颇值思量的事,而至今《著作权法》没有对“时事性文章”划定清晰概念,则让人冷汗涔涔。2012年,140名时事评论员上书国家版权局要求厘清此概念,也是不了了之。

那么再说括弧里的这句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有这么两层含义:第一,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而不是媒体,媒体要想诉别的媒体侵权,首先得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有一个误区,即首刊媒体对作品拥有著作权。实际上,刊发媒体对其他单位记者或独立撰稿人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即便是本媒体的记者也要与单位签订一个版权协议,明确职务作品版权归属单位后,才可以让单位发声、诉权。不得不说,传统媒体在此方面显然悟性不够,在侵权案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准备真是捉襟见肘。第二,就是你还得声明哪些可以刊登、播放,哪些不可以,或者全部不可以,比如上文所说到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版权声明。但是此种做法没有得到广泛响应,“媒体影响力会不会受到影响”等疑虑接踵而至。

这就像是你说你有这一亩三分地,首先除了田间地头的公共用地,然后你得有个地契,最后你还得让别人知道,这一亩三分地是有主的。

并非所有的侵权都被

还是从“今日头条”说起,媒体为什么要选择在2014年6月“今日头条”呢?“今日头条”如果真的像它自己宣传的那样,“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做新闻业内的搜索引擎,那么涉及的问题则只限于“今日头条”有没有搜索引擎的资质。但是“今日头条”所做的显然比新闻搜索引擎要多,它所涉及的是“深度链接”和“转码”,即把其他网站上的内容,得像自己客户端上的原发内容一样,将在桌面电脑上可见的数码格式转换成在移动客户端上可见的数码格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今日头条”的行为侵了权。

但是,“今日头条”是2014年6月才侵权的吗?不是。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今日头条”成为增长最快的资讯类客户端,其对各家新闻媒体的内容抓取都涉及侵权,为什么两年之后才被诉侵权呢?这里有个很直接的背景,2014年6月3日,“今日头条”宣布已完成C轮1亿美元融资,公司估值5亿美元。一个客户端,在两年之内估值翻了几番,最终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其他媒体眼红的成分是肯定有的。另外,也可借用现在微博上的一句话来描述传统媒体和几大门户网站的心理,“本来是杀鸡给猴看,但是现在杀猴给猴看,猴子也不怕”。业界环境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本就不够,一个新的力量的崛起总是伴随着对于先前媒体的新闻内容的原罪性占有,直至双方力量对比达到一定程度,从而打破原有业界格局,化非法为合法,10年前的门户网站如此,10年后的客户端亦是如此。“枪打出头鸟”,这一枪“今日头条”是躲不过的。另外,侵权诉讼的成本远远高于一般诉讼成本,不是条“大鱼”也是上不了被诉名单的。

还是这一亩三分地的事儿,此地民风不古,路过之人皆以“别人偷得我为何偷不得”心理来地里偷瓜,地主生气是生气,却犯不着因为一个瓜将村民挨个诉一遍,但若碰到个胆大心细的偷了一车瓜还以此为买卖,自然是坐不住了。

并非所有的都为捍卫权利

如果上面两点还能说是被侵权媒体的无力,那么这一点便是说某些被侵权媒体的了。如果说偷瓜卖的人是贼,那么碰瓷讹诈的地主又有多少道德优势?

诉讼,以媒体的最初理解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并不掺杂太多业界竞争和商业利益。比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新京报诉TOM网站,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收益。也许是受教于10年来侵权诉讼的波折,也许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催生了媒体强大的经济意识,,不再仅仅是维护权利讨得补偿的工具,而是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分得商业利益的手段以及行业打压和竞争的工具。“想钱想疯了”本是对于诉者媒体的误解,没想到一语成谶,正成当今媒体的写照。

还是从“今日头条”事件来看,广州日报旗下公司从到和解,不过半月有余,已经令外界唏嘘。随后而来的国家版权局对于“今日头条”的立案调查,则让广州日报方面颇为尴尬。最富戏剧色彩的是之后搜狐的,其诉求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要求“今日头条”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这1100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据“今日头条”表示,搜狐一直都在和“今日头条”合作,而且是多个核心部门。之所以搜狐后来反咬一口,不仅是眼红“今日头条”的融资和估值,更是出于其对搜狐新闻客户端头把交椅地位的担忧而进行的行业竞争打压。搜狐,相较于纸媒,是新媒体;相较于“今日头条”,被称为传统媒体也不为过,其从当年的被告成为今天的原告,滋味如何,可自己品味。但是,作为一个媒体,其尊严何在?信誉何在?无怪乎在众多媒体一齐谴责“今日头条”侵权时,网上甚至媒体业界都发出另一种力挺“今日头条”的声音,赞扬其技术创新给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并认为行业巨头以道德优势绞杀创业公司有失偏颇。而“今日头条”也不甘示弱,于7月9日向北京海淀法院,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捍卫了权利,却无法创造出新的价值,怎么办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诚然,中国的知识产权黑洞无法让新闻版权的维护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诚然,对于各种新闻内容的侵权行为传统媒体防不胜防,诉讼成本过高,诉讼过程又复杂曲折;诚然,新闻行业竞争激烈,一家上台,多家掮利甚至拆台无法使新闻维权实现整体进步。但是,无论何种环境,新、旧媒体,巨头媒体和创业媒体,被侵权媒体与侵权媒体,都是处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之下,公平不能完全做到,但是地位和机会是平等的;过程虽然复杂,只要认真维护,不管别家怎样,自身的版权是可以保护的。怕就怕传统媒体的目标不明确,优势不明显。

还是就一亩三分地说事儿,同样一块地,你种和别人种,结出来的瓜是一样的,但是别人能够卖个好价钱,这是渠道和技术的问题;同样一块地,你种和别人种,结出来的瓜有明显的差别,别人怎么种都不如你的瓜好,这是内容的问题。

在这两年,媒体圈冒出了很多新词、新技术、新力量,“大数据”、“云计算”、“个性化推介”、“客户端”等等,与此同时,另一种声音也在发出呐喊,总在说“内容为王”。“做渠道还是做内容”似乎成为媒体转型发展急不可待要做出的选择,渠道经营或许迫于经济压力,但根子还在内容上。当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时,总有一种内容上的优越感,其实,很多传统媒体并没有将重点放在内容质量上,而是在做内容的经营,即内容的“二次营销”。

好的内容如何做,或许没有人比传统媒体更清楚,只在于其是否愿意去做,是否激励员工去做。现有一个假设,假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完备,媒体市场发展健全,付费阅读内容成为普遍现象,那么,诸多标榜“内容为王”的传统媒体能否发展得更好呢?我想,大概是死得更快一些、更多一些罢了。同质化竞争、低劣的广告以及应付公事式的八股报道等,这些都是传统媒体给自己种下的苦果。

自己无力创造新的价值,在沉溺与固囿中慢慢消磨乃至消失,才是最可怕的。在“今日头条”转载传统媒体新闻内容却创造新的价值时,我们不应仅限于思考侵权问题,更要反省自身新闻内容的价值回归,反省自身如何有力量、有尊严地报道。没错,内容为王,但能称“王”的,永远是有价值的优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