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团泊水库浚深筑岛工程后管理初探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团泊水库浚深筑岛工程后管理初探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静海县团泊水库建成于1978年,是一座防洪、调蓄、灌溉、渔业生产和临时为天津储水的多种功能的中《I》型平原水库,库区面积8.853万亩,设计水位4.5米,相应库容0.98亿立方米。1993年,水库增容工程,蓄水水位到6.0米,库容1.8亿立方米,成为大《Ⅱ》型平原水库。2010年,水库除险加固和浚深筑岛工程,降低堤顶高程至6.7m,库底高程至-0.5m,保持水库库容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库管理使用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变成防洪、改善周边环境、发展特色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兼顾渔业生产的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水库资源。

工程管理

一、  水库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有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水库运行计划,落实水库管护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正常运行;

(三)编制度汛方案,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实行汛期全日制值班制度;

(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

(五)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做好景观建设和环境绿化工作;

(六)制止损坏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六排干以东、七排干以西、独流减河南堤桩号19――26公里堤段。青年渠以北(库区段)为库区管理范围。

三、水库管理处 应当积极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 水库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安全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电鱼、毒鱼;

(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修坟、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倾倒垃圾、废渣;

(五)在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

(六)向水库内或集雨区内引入未经批准并影响水库安全的外来生物;

(七)未经水库管理处同意在水库区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八)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五、 确需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植树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  水库大坝坝顶不得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经水库管理处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承担日常维护和费用。

七、 擅自在已征用水库设计淹没线以下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对其造成淹没损失的,水库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必须坚持“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工程维修应在恢复和改善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

九、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对水库工程开展巡视检查、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监测、水文气象监测等工作,整编分析监测资料,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安全管理

一、 水库防洪安全实行管理处主任负责制,制定追究责任制度,编写责任书,每年签订责任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二、 水库管理处应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对超标准洪水、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工程隐患、溃坝、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储备抢险物资和设备,组建抢险队伍。

三、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后五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重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按规定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设障阻水,缩小过水能力,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垦植。

五、 水库管理处按批准的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调度,造成行洪河道内的淹没损失,水库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水库管理处对水库工程的安全监测、防洪调度、通信等设施设备应当每年检修、校正、核定,制定安全维护计划,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水库水文资料和监测资料必须规范整编,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经营管理

一、  水库管理处在确保工程完整安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开发本地水土资源,因地制宜的发展综合经营,增加水库管理单位收入。

二、 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的旅游、休闲、娱乐、餐饮、房地产开发、绿化及渔业生产应符合水库开发的长远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报县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颜料、印染、电镀、制药以及排放含磷的高污染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区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  水库管理范围内整体绿化,由水库管理处统一管理,大堤两侧的绿化由水库管理处具体实施,库内岛屿的绿化由业主首先提出绿化方案,经水库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水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同时交纳土地使用费、水面使用费和资源管理费。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大堤(含内外坡脚外50米)上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餐饮及其他各种非公益性项目,都必须经水库管理处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一次纳土地使用费  3 万元/亩以上,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每年交纳资源管理费  2 万元/年以上。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内利用水面搞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经水库管理处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水面使用费和资源管理费,每年5―50万元。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岸边修建码头等经营项目,都必须经水库管理处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一次纳有偿使用费15―50万元,并按规定每年交纳资源管理费每年 5―50万元。

4、        从事上述款项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接受水务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环境,影响库区其他正常经营活动。

5、        在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经营者与水库管理处签订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六、 水库管理范围内运行船只必须向水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水库管理处同意,缴纳管理费用后,方可运行,运行的船只必须符合船舶安全要求。

七、  团泊水库是鸟类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水库内狩猎。如需入库考察,须经水库有关部门的批准。水库中白鹳、黑鹳、天鹅、鸳鸯、中华秋沙鸭等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鸟类,严禁捕杀袭扰,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 水库内的一切渔业生产活动由水库管理处统一安排,本着以科学养殖带动特色旅游,以健康养殖维护库区生态环境的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模式,发展高附加值的名、特、优水产品。

九、  渔业生产本着统一部署,集中投入,对已开发区域,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水库管理处作为渔业生产的管理机关,制定管理办法,收取资源占用费用。

水质保护

一、   在水库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三)倾倒沙、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放牧等)。

二、  禁止水库周边兴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污。不能达标排污的,按国家法律、法令,限期搬迁。

三、  禁止水库周边的楼堂馆所及旅游设施直接向水库排放污水、污物。确需向水库排放污水的,必须采取污水处理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标准的方可排放。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定期检查,发现未达到排污标准的,限期采取处理措施。逾期拒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实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有偿使用。水产养殖、科学实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切换到完整写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