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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与风险监管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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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蓝澜:影子银行体系运行机制风险监管浅议

[摘要]影子银行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系列金融创新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一种信用中介形式。本文从影子银行概念的提出,重点分析了影子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和回购协议市场实现与传统商业银行平行的业务职能的运行机制和风险特征,并对我国国内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提出了探讨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运行机制;风险特征;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2-0113-03

1影子银行概念的提出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是近30年来,伴随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一种中介形式。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董事麦卡利(MeCulley)在其所作的《谨防影子银行体系》(Beware our shadow banking system)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麦卡利认为,“影子银行是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它们筹集到的多为短期不确定的资金,由于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它们没有再贴现的权利,也不能加入存款保险组织”Paul MeCulley,Beware our shadow banking system,http://wwwPimcocom/EN/Insights/Pages/Investment Outlook Overviewaspx.。2010年7月,美联储在《影子银行体系:金融监管的启示》的报告中进一步认为,“影子银行”是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或是公共部门提供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并具体包括商业票据中介机构、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券机构以及政府支持企业等主体形式[1]。在总结次贷危机及以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2011年4月,由G20组成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对“影子银行”作出界定: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实体和信用中介活动。”[2]

2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现代商业银行体系是货币经济领域最主要的作用主体,也是最基本的信用创造主体。根据FSB的范围界定,顾名思义,影子银行具有与传统银行平行的业务职能。影子银行体系运行机制的核心是信用创造,既可依附,也可独立于商业银行体系从事表外,或者类似于表外的信用中介活动。无论是依附还是独立,影子银行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和回购协议等一系列的信用创造和中介活动来实现不同于传统银行的“存款端”和“贷款端”的错配。货币市场基金整合零散的投资资金,资产证券化将传统银行和原始公司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生成可出售证券并转移至表外,回购协议市场则将原始抵(质)押品变成影子银行体系中新形式的“货币”。

21货币市场基金

普通商业银行是采用存款—贷款—派生存款—贷款……的方式将存贷款期限错配。而影子银行则是通过对特有的“存款人”,“存款”负债凭证,“贷款”资产凭证等金融产品凭证(或合约)的期限错配来实现信用创造和扩张。

在影子银行实现平行于普通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过程中,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货币市场基金(MMF)发挥着触媒作用。货币市场基金将大量小额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集中从事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CDs)及其他短期类票据的买卖。影子银行则通过针对货币市场发行商业票据、金融理财产品、回购协议等金融产品凭证(合约),从而达到批发融资,获取运营资金的目的。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唯一的不同是:不对本金保险。这也就为影子银行的资金脱离监管埋下了隐患。从1980年至2008年,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总值由7636亿美元增至38万亿美元,规模增长了近50倍,侧面反映出货币市场基金为推动影子银行的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同样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资产池,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组合,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从而实现证券的流动性。

在货币市场基金将储蓄资金分流后,影子银行围绕证券化将大量基础资产打包组合成各种结构性金融产品,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等,经评级机构信用增级并出售,并不断对这些结构性产品进行再抵押融资,获得高杠杆率的融资资金,然后再投入新一轮的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信用中介活动。在此过程中,原有基础资产系统风险并没有因为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组合而消失,而只是加速了资金回流和转移了风险。

证券化是影子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重要融资方式。影子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传统银行和原始公司资产负债表内资产生成可出售证券转移至表外,实现了资产的流动性转换。

23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市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影子银行体系最重要的融资途径和场所。投资银行有一半以上的资产是靠回购协议市场融资。[3]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也是回购协议的重要用户。

但是,回购协议只是一种融资手段,协议抵(质)押品及其流转才是支撑影子银行不断扩大其信用扩展能力的中心因素,并在金融体系内部创造了一个基于抵押品的资金循环机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宽松的金融管制与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借助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从事负债管理模式,而在美国,质押品可以多次循环使用,以此使得如回购协议、同业拆借、商业票据的转贴现和再贴现等成为货币市场融资的宠儿。于是,抵押品的基础价值通过回购协议成为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基础货币,再抵押融资又不断扩大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能力为市场提供了新形式的“货币”。

3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特征

31高杠杆率

影子银行不同于普通商业银行,既不受存款准备金的约束,也不受《巴塞尔协议》等资本监管要求的限制,其资产规模的扩大受到极大的激励。此外,影子银行在回购协议市场上对同一种证券抵(质)押品进行再抵押活动构成了其高杠杆率的微观支持机制。逆回购协议中的预留扣减率预留扣减率是从抵押资产面值中提取的一个百分比,其比例反映了与持有资产有关的风险的大小。预留扣减率是许多金融资产,尤其是回购协议的重要定价因素。是构成影子银行再融资倍数的主要因素。预留扣减率与回购协议融资的杠杆倍数成反比。在次贷金融危机之前,预留扣减率经常低至5%以下,意味着其杠杆规模在20倍以上。[4]基础资产价格一旦出现下跌,杠杆率发挥的乘数效应就使得系统内风险大幅度上升。因此,英格兰银行的Tuker在2010年定义影子银行体系时指出,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特征之一的杠杆特征Tuker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应该同时具备的另两个商业银行核心特征分别是流动和期限匹配。的金融创新主体和工具才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32期限错配

影子银行主要是通过发行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结构性金融产品从货币市场获得短期融资,这就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期限较短。另外,影子银行的再抵押融资周期同样也是短期,这样存短贷短的期限错配加速了资产的流动性转化,但也使得影子银行不能像普通商业银行一样通过存短贷长的方式从实体经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几乎只能通过看涨抵押品价值,再通过融资杠杆带来融资规模的增长获得收益。当市场一旦出现动荡和利空预期,从而导致基础资产市场价格不断下降,就会出现流动性困境,并连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发流动性危机。

33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的不同,选择监管环境最宽松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获得因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而获取的超额收益。[5]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由于监管当局鼓励金融创新,施行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而影子银行隐蔽的交易手段较小受到监管,这使得影子银行体系极易成为监管套利的推手。

影子银行体系催生的监管套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转变机构形式,利用混业经营将本应受到审慎性监管的业务移植到较少监管的影子银行。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管道公司,由其代替自身发行商业票据或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吸收储蓄外资金;二是转变工具形式,通过结构化改造,例如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创新,将原本受到法律限制的业务工具包装设计成法外工具。

于是,商业银行通过监管套利凭借影子银行表外经营的特点,绕开资本监管从事表外投资,将风险转嫁至影子银行,再由于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易,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额外风险。

4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建议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一些从事表外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房地产信托、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民间借贷与网络借贷平台等。尽管这些影子银行杠杆率和期限错配特征还不明显,规模也不大,但由于他们相当部分都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准则,疏于监管会造成金融风险累积,若不提早进行有效控制,分散风险,依然会对国家金融体制和货币经济政策带来负面影响,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首先,影子银行并非洪水猛兽,应从立法上理清影子银行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影子银行的信用扩张性质虽然会对社会金融秩序和宏观经济政策效果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其产生的原因和自身运行特点说明,影子银行体系既能弥补我国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的不足,又能满足加快资产流动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因此,对影子银行不能一概加以禁止,应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因势利导。例如,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发起设立管道公司等监管套利行为,并参与影子银行表外业务的,应严格按照我国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影子银行机构及其业务连同关联商业银行一同纳入审慎监管范畴;对于民间借贷、典当行等非正规的借贷行为,则可通过登记备案、财务审查等方式加以监测和管理;而对于各种地下钱庄、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则应给予严厉打击和取缔。

其次,完善涵盖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如上文所述,影子银行具备了平行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和信贷中介能力,交易行为隐蔽,很少受到行业部门的监管。不仅可以依附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突破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界限,从事更加灵活的经营业务;也可以独立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从事信用扩张和中介活动。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系将面临挑战。因此,一方面,要结合国际金融市场特征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趋势,规范适合我国国情的影子银行定义,界定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建立完善涵盖其影子银行体系定义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立跨市场、跨行业的联合审慎监管体系。完善的框架体系至少包括三个方面要素:良好的治理和组织架构、协调的跨部门合作监管平台、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团队;至少包括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综合协调机构专司对影子银行的资金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信用控制、产品设计、机构统计与违规惩处等。例如可仿效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授权组建一个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测和监管协调机构。同年10月1日,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规则》(By-laws of FSOC),进一步阐明了FSOC的治理原则和程序。,成立由“一行三会”和相关学者专家共同组建的“金融稳定监管专家委员会”。

再次,细化对影子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安排。一是强化影子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明确其资本金和流动性指标要求,要求其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系统;二是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以更加细致的披露程序和披露内容缓解信息不对称因素。尤其是关键的财务信息和产品交易状况;三是划分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风险间隔,从源头上削弱和限制监管套利的动机和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小川关于影子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J].经济学,2011(11):91

[2]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A Background Note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R].April,2011

[3]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效应和应对思路[J].金融评论,2011(4):42

[4]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效应和应对思路[J].金融评论,2011(4):43

[5]时辰宙监管套利: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J].新金融,2009(7):34

[作者简介]朱蓝澜,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学士,西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经济师,多篇经济评论在《金融时报》(中国)、《浙江日报》等媒体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