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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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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归根到底是解决治理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完成优化股权结构和实现上市,风险和收益共存。本文试图分析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产生的利弊得失,进而阐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效果,以及对此措施进行评述。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股权分置改革 战略投资者

一 国有商业股份制改革

实现股份制改造,实质上是要把公司治理的权利还给企业,让社会去监督,让民主和法制去控制(曾康霖,2006)。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使以规范的股份制为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出分权制衡的权责机制,其制度路径是通过股东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以及经理层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承担相应责任的权责对称制度设计。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典型的国有企业,其改革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优化的同时产生了诸多争议;同时以股权分置的形式上市融资,而股权分置本身扭曲了股票市场的正常利益机制。

影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既有经济体制的问题,又有政治体制的问题,还有社会环境的影响(魏旭华,2006)。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归根到底是解决治理问题,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解决股权结构、股东性质和管理层问题,比如合理制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及经理人激励制度等。外部治理除了要明确公司控制权,还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披露制度,完善法律基础,以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二 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完成优化股权结构和实现上市,在国内引起过巨大争议。应该说,引进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风险和收益共存。战略投资者不同于财务投资者,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享有很多对公司产生影响的权利,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投资,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最初设想,就是要用股权换机制、换管理、换技术,从而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改革。国有银行出资人虚置,产权界定不清,股权构成单一,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银行的股东,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股权的多样化可以增强股东之间权力的制衡。此外,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推选成员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而在发展战略、财务、人事等方面做出最优的决策。国有商业银行考虑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是国际大银行,具有长期的国内和国际银行管理经验,专业素质突出,这样,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某些银行业务和技术上具有世界领先水平,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所急需的。通过技术引进,不但可以优势互补,而且对于将要走向全世界的国内银行而言,可以学到很多跨国经营的经验。由于有了境外出名战略投资者加盟,对于提升公司形象也有帮助,避免在他国因持股原因而遭到排斥。

其实,对于一个要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公司而言,其股东性质会起到重要作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募集的庞大资金需要众多投资者买单,所以其必须具备优质条件才可能发行成功。而拥有著名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无疑增加了上市筹码,有利于上市路演成功及最终稳定公司股价。

银行信息透明度不仅可以提高银行本身的价值,而且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战略投资者普遍重视银行信息的披露,这恰好可以弥补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足,增强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同时,加强银行外部监督,完善治理。

(二)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弊

由于战略投资者持有国有商业银行较大比例股权,而这种股权的取得成本是相当低的,这就产生了许多问题。首先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美国银行为代表的主要战略投资者,以建行账面净资产的1.15倍从中央汇金购买老股,而后在上市时又以较低价格购得新股。总体而言,这种战略投资的成本相当低廉,国有资产如同“贱卖”。其次,是股票发行对于一般投资者产生歧视问题。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定价普遍偏低,但是上市时,一般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要比战略投资者付出的成本高很多,这种差别对待有失公平。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顶梁柱,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事业,其对国民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国有变为股份制,虽然国家仍然绝对控股,但是外资参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必然存在共同经营和信息交流,这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有重大影响。由于承担有限责任,不能保证在约束不灵时,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在未来战略投资者退出后,同样需要健全相应机制,保护国家利益安全。

战略投资持有股权一般都有一定时期的锁定期,期间战略投资者不能卖出股票套现,这是稳定上市公司股价的需要。然而在解禁期满,按理作为合作伙伴是应该不离不弃,同呼吸共命运的,但由于此时合约期满,战略投资者有可能出售其持有股票套现,或者摇身一变成为财务投资者。这种机制设置建立在完全属于道德层面,没有相应法律规范进行约束,所以必然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隐性风险,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锁定期满立即套现的现象。

三 结论

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成功的,然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措施应该要辩证的看待其得失。最初,不得不承认出色的战略投资者对于刚想要改制成功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很必要。但是,现在已经不能仅仅为了上市成功,而要着眼于提升核心竞争力,这才是评价战略投资者作用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魏旭华.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浅析[J].金融经济,2006(1)

[2]曾康霖.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引进外资的几点认识[J].财经科学,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