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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道德诚信精神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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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诚信信任信用

〔论文摘要〕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范畴,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道德。但是,传统的诚信和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有着形式和内容甚至精神实质的差别。现代市场经济的诚信是信用式的,传统的诚信是信任式的,它强调的是信于言、信于心和信于性,即尽言、尽心和尽性。

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观念,自思孟学派从本体的角度对诚信作了阐释之后,诚信不仅是人际交往的道德要求,而且被看作是立物、立事、立人、立身之本,是一种道德精神,也是人的道德品格,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思维路径。真实无妄之谓诚,言而有实之谓信,诚为信之本,信为诚之用。信不仅是一种言语或者承诺的真实,更是本心之真,本性之真。它不是求信于人,不是求人所信,而是尽己,即尽言、尽心和尽性。

信于言,忠于自己的言论,行与不行依于言,是为尽言。在行为的层面上,诚信作为人际交往的基本规范就是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中诚实不欺、讲究信誉、信守诺言。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这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要求。真即出自本心,诚即忠于本质,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欺人欺己,讲究信义,这样才能言可复,行可行,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从而保证其言行的一贯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历来受到高度的重视。孔子以“信”为“四教”(文、行、忠、信)科目之一,要求人们讲究信义,做到言而有信,行而有信。“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信则人任焉”(《论语•阳货》),又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这就是说,只有言而有信,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得到他人的信任,其行为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够畅通无阻,相反,不讲究信义,得不到他人的信任,即使在自己所熟悉的家乡,也会使其行为处处受阻,遭到他人的抵制,无法实现自己行为的目的。

“信则人任焉”,说明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精神纽带,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真诚的交往和相互的信任与尊重。首先,信要求人们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即所谓“言而有信”。儒家强调在人际交往中要重然诺,守信用,以诚待人,表里如一。其次,信要求人们的行为保持一贯性。孔子讲的“谨而信”、“敬事而信”、“笃信好学”等等,都是强调的这一点。做到了信,才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理解、肯定与扶持,保证行为的顺利性和有效性。传统道德强调,君臣有信则仁忠,父子有信则孝慈,夫妇有信则义顺,兄弟有信则友悌,朋友有信则亲爱。

信也是立国之本。《左传》以信为“国之宝”,孔子则说,一个国家可以去食、去兵而不能去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吕氏春秋》总结先秦儒家的观点,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离俗览•贵信》)一个社会的结构、秩序、行为规范应该真实无妄,具有稳定性;一个人的行为必须与自己的本性相符合,不能反复无常,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

尽言的要求是言行一致,做不到的不要说,说了就要想办法做到。言是思想、观念和意图的表达,是内心状态的一种宣示,反映的是人的内心本质和精神情操,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传递信息、交流思想和情感的作用。信于言,人们才有可能正常交往,思想和观念才能够具有通约性,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认同,也才能维持人际交往的基本秩序。

所谓信于言,并非对语言外在形式的肯定,而是对语言所表达的内心思想、观念的肯定,言者尽意者也,信于言归根结底是信于心,心正则言正,心可信言方可信。这就是所谓尽心,传统道德将此概括为“正心诚意”。所谓正心即端正自己的本心;所谓诚意按照《大学》的说法即“毋自欺”。朱熹阐释说:“凡人所以立身行己,应事接物,莫大乎诚敬。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敬者何?不怠慢、不放荡之谓也。”(《朱子语类》卷一一九)信在应事接物中,首先是对自己的要求,信于己、不自欺就是要忠实于自己真实不妄的本性,行于外而动于中,动于中而发于外,应事接物皆率性而行,真诚坦荡,无一点怠慢,无一毫放荡,无一丝勉强,无一丝夹杂,完全出自本性,身心一致,真心真性真情可对天地。

只有信于己、不自欺,才能做到不欺人、信于人。荀子说:“君子耻不修,不耻见污;耻不信,不耻不见信。”(《荀子•非十二子》)对他人守忠信,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忠诚,行忠于言,言忠于行,言与行均忠实于自己的本性。只要做到言行、表里如一,竭尽忠信,最终一定会得到他人的信任。这就是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孟子》也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不欺人、不欺己的诚信,是沟通人际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重要品德,是人与人之间心灵的沟通、本性的连接和精神的契合。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诚信道德对人们的规约作用,重要的不是制导人言人行,而是制导人心。《礼记•王制》说:“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粥”同“鬻”,意为卖。诚信是对自己内心的要求,诚于中而信于外。不诚无物,不诚无信。因此,当自己都认为某种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都不符合标准的时候,就不应该拿到市场上销售。在交易过程中,更应该诚心待人,做到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贾(按,即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孟子•滕文公上》)童叟无欺不仅不能以小充大、缺斤少两,更不能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买卖公平的关键在于不欺心,有不欺人之心,才会有不欺人之行。

诚信是一种真,真的道德,真的良心。人人心中有杆秤,心中有信才是真信。中国古代的儒商,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诚信精神。明代何良俊《语林•德行》记载:“公沙穆尝养猪,有病,使人卖之于市。云:‘当告买者,言病。贱取其直。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卖猪人到市即售,亦不言病,其直过价。穆怪问其故,赍(按,通资)半直追,以还买猪人。语以猪实有病,欲贱卖,不图卖者相欺,乃取贵直。买者言卖买定约,亦复辞钱不取。穆终不受钱而去。”在市场交易中,卖者应该将商品的情况特别是瑕疵告知购买者,否则就是有意欺瞒。因此,当卖猪者欺瞒了买者之后,公沙穆感到心中不安,坚持将售价的一半退还买者,其行为的动机不是兑现对买者的诺言,而是不欺心。

不欺心才是人际交往中真正的诚信,也是诚信的基础。信不是局限于契约,而是信于心。以心为信,则无论有约与否都应当遵循。因此,信并非语言或者文本的承诺,而是一种良心的承诺。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中国传统道德并不把契约的签订当作诚信的保障,而是将诚信看作一种生命的承诺,良心的约定。季子挂剑,说明了传统诚信道德精神的悠久历史渊源。春秋时吴国季札使齐路过徐国,“徐君好季札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之,为使上国,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徐君冢树而去。从者曰:‘徐君已死,尚谁予乎?’季子曰:‘不然,始吾心已许之,岂以死倍吾心哉?’”(《史记•吴太伯世家》)徐君好剑,季札并未口头承诺给他,只是在心中默许。而正是由于这种内心的已然,季札就特地回徐国履行自己内心的承诺,而且并不因为徐君已经去世就不去践行。在传统道德的视阈内,这毫无疑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

传统诚信的这种德性主义精神,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道德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精神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传统诚信注重的是信任,是对人的德性的一种评价和依赖,它将社会看作一种伦理秩序,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交付于德性,于是就将诚信理解为心灵的相映,把道德作为保证诚信、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手段。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强调的是信用,是对人的理性的一种评价与肯定,它将社会看作一种法律秩序,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交付于制度,于是就将诚信规定为理性对某种普遍意志的认同,道德只是保证诚信、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手段,在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简而言之,诚信即是要求守约,但传统道德强调的是守心灵之约,是对良心的回应,反映的是对德性的尊崇;而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诚信强调的是守契约,是对法律文本的遵守,反映的是对法律的尊重。

基于德性主义伦理,人被赋予了道德的本质,每个人都具有至善的本性,都具有道德的自觉,道德不仅是生活的手段,也是生活与生命的目的。而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伦理,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从自己现实的利益出发的,道德变成了保障、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而且是辅手段,法律的规约在社会生活方面与道德相比具有优先的信任度。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现代生活中某些行为需要契约的场景,两种诚信会表现出明显的冲突。例如:两个亲属或者非常亲密的朋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借者让贷者写下借据,这是现代诚信发生的基础和保证;而如果贷者按照传统的诚信观念去评价这件事,他会极为反感借者的行为,会认为这是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侮辱,因为诚信需要的不是契约而是心灵,信任也不能交付于一纸文本,而应该依赖于德性和情感。诚信就是尽心,是一种完全自觉的行为,它高于法律的认可和规约。

大量的生活经验说明,由于主体素质、客观环境等等的制约和变化,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说话、许下的诺言并非都能够做到,甚至并不是都应该做到。除了能不能做到之外,该不该做还有一个标准的问题。在传统道德中,这就是义理。因此,诚信不仅仅是言信于行,也不只是行信于言,而是人们的一切言行都必须信于义理。所以,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信与义是不可分的,常谓之“信义”。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以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诚实不欺、重然诺、守信用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应该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这样才能取信于人,人与人之间才能够相互沟通,也才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相互信任。但是,中国传统道德并不以此为绝对的行为准则,并不把言行一致看作是绝对的戒律和僵化的行为模式,它注重的不是信的外在形式,而是其精神实质。

尽言要求的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尽心则是尽言的本质。但是心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主观性,良心的通约性在任何时代都不具有普遍性,所以,王守仁倡导良知说,导致了其后学的分化和对传统的反叛。于是,中国传统道德对诚信又提出了第三个层次的要求:尽性。在这一层面,传统道德力图为诚信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

“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本体范畴。儒家认为宇宙万物是客观实际的存在,它们不是虚无的、虚假的、被设定的,而是真实无妄的存在。这就是所谓“诚”。客观的天道真实无妄,人道作为天道在人类社会中的具体表现也同样真实无妄,道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天地之间。故《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这种思想强调的就是人应该效法天道真实无妄的品德,天以其客观自然为真实,而人尊重天道之自然、体验天道之真实,这就是人之诚。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诚首先是对宇宙存在的价值肯定,是对人的本性、人类道德的价值肯定。它强调人的存在、人类道德与人的本质、天地自然的本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性源自天性,人道本于天道。所谓“诚之者”、“思诚者”,就是要求人们尊重客观天道,认同客观天道,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去行动,使天然的德性化为自然的行为,无一毫的勉强、做作,这就叫作“真实无妄”。

如果诚是对天道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那么,信就是对人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它要求人们忠于自己的本性和存在,使自己的言行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相符合,因而受到儒家的高度重视。《中庸》说:“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信乎朋友有道:不顺乎亲,不信乎朋友矣;顺乎亲有道:反诸身不诚,不顺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信,就人际关系而言,是忠于自己的社会身份,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就主体自身的修养而言,则是通过思诚来择善、明乎善,并固执此作为自己的本性。只要明白了天地之善在自己本性中的真实性、实在性,就能够与天合一,无须努力即可行而合德,无须思虑即可见而有得,从心所欲,从容中道,所言所行,皆是率性之真。

真的存在是本质的存在,本质的存在是最有价值的存在。人的生活也只有符合自己的本质,成为本质的自然呈露时,才是真正道德的生活,才能以“应该”的行为方式处理好日常之事,处理好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故信为立人之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车子辕端的横木,缚轭以驾牛者;,车子辕端的曲木,勾衡以驭马者。古代以牛驾大车,以马驾小车,二者若无无,则无法套住牲口,车子也无法行走。人而无信,所言所行不符合真实无妄的本性,其言行也根本不可能行得通。

因此,信的实质是真实无妄,是对宇宙万物真实本性的价值肯定。从伦理学上说,诚信是对道德的忠实。它追求的是道德上与善一致的真,而不是简单事实之存在。传统道德强调在人际交往中不应轻易许诺,许诺就是承担一种责任。符合道德的,应该大胆地承担责任,不符合道德的,不能随便许诺,也不应该承担违背道德的责任。因此,所说的话是否需要践行,必须以义理为标准去衡量,而不是说了就要做。不顾义理的标准,“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被孔子斥为小人行径,是“匹夫匹妇之谅”。离开道义的标准,片面强调诚信,机械地遵守言行一致的行为规范,并不符合诚信的本质,而必然导致对道德的否定,其泛滥引发为所欲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形成不正常的人际关系。所以,传统道德坚决反对践行不符合道德的言论,“君子宁言之不顾,不规规于非义之信”(张载:《正蒙•有德》)。

尽性的要求是信于义,就是对自己真实本性的忠诚,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高度的自觉性和一往无前的坚定性。这才是诚信的本质,才是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精神实质。社会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为了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忠实于自己的社会身份,即忠实于应该自觉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这就是以义为宗、信于义理的诚信。中国传统道德讲信,从来就是要求人们安于本分,忠于职守,积极履行社会对自己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只有如此,才能使诚信真正成为人际交往的纽带,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当然,传统道德提出的诚信道德标准是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反映的是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但对其精神实质的揭示,则有利于我们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加深对诚信的理解,把握诚信的精神实质,真正使诚信成为我们的做人立身、行为处事之本,化作人们的内在本质和自觉,而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从总体上说,它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精神有一定差异,不能简单地拿来取代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诚信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诚信,应该是这二者的有机结合。

传统的诚信属于德性主义道德,它把道德本身看作行为的目的,无论尽言、尽心还是尽性,强调的都是内在德性的外化,并视之为人的完善的根本途径,追求的是情感的契合与心灵的感应,从而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生活秩序的良好。现代市场经济的诚信则属于功利主义道德,它把道德看作行为的手段,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性,追求的是经济上的功利目的。我们应该以传统诚信的优良内核充实现代诚信的内涵,将信用式的诚信道德升华为一种伦理精神,呼唤德性的回归,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