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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使用托收结算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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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出口方来讲,使用托收有可能涉及到一下风险:

一、买方的信用风险

1)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这主要是指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其企业虽然继续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2)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

二、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1)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如蔬菜、水果类货物,不及时处理而遭致损失。2)有人错误认为,只要持有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随时提货,却不知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都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三、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的风险。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此外,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 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四、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关于托收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付款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 据交给进口人,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 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 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按CFR、CPT或F组术语成交的合同, 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即使买方投了保,倘若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不测而致损,而遭受的货损又是承保险别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所致的,买方知道无法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便不排除他拒付的可能性,这样,卖方同样可能遭货、款两空的损失。可见,当进口商拒付受损货物的货款而出口商又不持有保险单时,自然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托收方式虽然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对进口人较为有利,所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果我们事先作好防范措施,就能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进成交,扩大出口。根据上述提及的风险,我方出口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一、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尤其是中间商,也应经常调查和考察其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不同进口人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对客户的调查主要应包括:政治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等内容。

二、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可能被没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客商交易时,使用该结算方式应格外小心谨慎,详细了解相关国家的各种有关法规,避免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难以应付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进口需要 领取许可证或批准配额的商品,为防范因货物被拒绝进口而不得不在当地处理或需运回而支出额外费用,在成交时应约定进口商必须要将领得的许可证、配额批准证明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标的货物发运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货,以保安全。此外,宜力争由外商预付部分货款或者一定金额的押金,这样既可减少风险,也可达到约束对方的目的。

三、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应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D/P,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由于远期D/P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有偏差,这应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的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四、贸易术语尽量选用 CIF 或 CIP 贸易术语成交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在CIF条件下,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勾结的可能性较小;其次,因为CIF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他 可利用索赔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货款赔偿。如果他报价用了FOB(离岸价)或CFR(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投保的险别宜选一切险和战争险,必要时加保拒收险。

五、投保卖方利益险 若争取不到CIF或CIP,非采用CFR,CPT或F组术语成交时,为防范风险,出 口商应为自己利益另行投保“卖方利益险”,以策安全。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的一种特殊险别,它可以单独投保。它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 但该险别仅在买方不付款赎单而且货物也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时才予赔偿。投保 这种险别,主要是为了在以上贸易条件下,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受损而进口商又 不付款赎单时,出口商不至遭受太大损失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支付方式,出口人都要擦亮眼睛,提高风险意识,但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机会。只有这样,国外客户才能越做越多,出口业务才能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