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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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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在职责履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花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为各项审判提供更有力保障。

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司法警察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将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实施量化管理,形成内容具体、目的明确、便于操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司法警察职权的归位

只有先归位,理顺关系,才能为法警管理改革和职能定位打好基础。所以,司法警察要走出目前的困惑,首先是从有限的“有关规定”中找准如何归位问题。

一是审判保障警务的权能归位。规定、准确的履行“暂行条例”所规定的8项职责。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审判活动中法官与法警的关系。所以在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必须听从法官指令,正确履行职责,这是司法警察警钟的特殊性决定的,是警察公权与审判公权之间的配合。

二是司法警察整体综合素质的权能归位。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求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精通,作风上优良,意志上顽强,技能上过硬,言行上规范,“文”与法相吻,武与职相称。综合素质归位,既要靠客观保障,又要靠自身建设,既要留得住人,又要使法警队伍有序流动换血,不断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三是保障归位。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保障上的归位,实质也是一个综合性问题,组织领导、人员配备、警备装备、待遇经费等等,都要求司法警察“双重领导”的这个“集体组织以理性的方法行事,”才能“求得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司法法警自身的保障权能的归位。

二、司法警察职权的定位

法院改革的内容必须把司法警察的权能定位列入其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该怎样定位,我们认为可从解决属性的权能、职责、职权等方面来研究探讨。

(一)权能定位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分工与细化,由此可推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可从这几个方面定位:一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审判机关内依照《人民警察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不是行使审判职能的司法官;司法警察是以行政执法的手段,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司法警察行使的权能是行政化、警务化的权能。实践中,司法警察的管理适用《人民警察法》,司法警察的任职程序不适用法官任职程序。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一般不履行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以外的警察职能,只服从司法命令,“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和“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服从司法命令,行使警察的行政执法职能,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能定位。

(二)职责定位

职责,就是分内应尽的责任或称应做的事。依照“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归为四类:首先是服务审判类,即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法庭上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其次是执行命令类,如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没收、拘留和执行生效裁判(包括死刑)。第三是安全保障类,即审判场所的安检、防范等。第四是其他职责,属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警察应履行的职责,如诉讼活动中突发事件和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等。

(三)职权定位

1.司法警察权的特点。警察权属于国家行政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行为代表人民警察的行为,《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司法警察依法执法的主体资格,司法警察行使权力的特征也是积极的、主动的、单方性和非终局性的行政公权特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所行使的警察权与人民警察相比,司法警察的警察权仅限于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不周延到《人民警察法》第二章所规定人民警察的所有职权,其行使警察权不作用于社会广泛性,只作用于审判保障需要,只能在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组织的领导下,行使有限警察权。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察权,是在本院院长领导下,为审判工作服务,代表人民警察行使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国家行政公权力性质的警察权,其权能表现形式是行政性质,而不是司法性质。

2.司法警察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力量,司法警察权的实现也应有保障。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要与时俱进,要重新审视约束司法警察权的这个一“暂”就10年未变的“暂行条例”。其作用不是对《人民警察法》的内涵和外延解释,也不是对《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具体规定,而是缩小了司法警察职权的内涵和限制了其外延。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审判保障的需要,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做出符合人民警察身份又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司法解释,为立法和修订刑诉法、民诉法时来具体规定司法警察权作过渡准备。以立法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的实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能,仅靠司法解释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权授予的问题,这必然依靠立法解决。《人民警察法》只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权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对司法警察职权只是第十八条一语带过,且到目前止无法律、行政法规对司法警察职权作过具体规定,导致司法警察权能架空,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服从司法命令,保障审判顺利进行所行使的裁决权、侦察权、强制执行权、使用警用装备权等行政公权及接受监督、法律责任、救济等方面的权能、义务、责任的实现,有待于立法机关从立法或修正人民警察法的层面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