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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司法能动:一种环境保护新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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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自贵阳创立了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的环保法庭以来,截止至2012年6月,中国已经有77家各种类型的环保法庭。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江苏、福建、海南等省。

环保法庭的建立有多重原因,最直接的就是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尤其是水污染问题,深层原因则是重新分配司法资源及适应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强化环境执法能力,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等。此外,它还有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即表达政府保护环境、处罚环境违法决心,回应公众日益强烈的参与环境保护和诉诸司法的需求,建立快速便捷的司法通道,提升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更多介入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环保法庭一出现就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其不断出陈更新的一些措施令人耳目一新,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新的制度资源,给人们带来新的希望和新的力量。环境司法虽然已经在传统法院中存在,并且,在现行环境法和其他法律的支持下,传统的环境司法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作用很有限,以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环境法的可司法性表示怀疑。环保法庭的出现带来了环境司法新的作用空间,这一新空间一方面是来源于法庭充分地发挥原来处于休眠状态,没有被利用的法规和制度,如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资源和公共环境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在现行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中都可以找到依据。另一方面则来源于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推行的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解释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1)服务性。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主动性。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化解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坐堂问案,也要主动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需求和关切,探索和提出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3)高效性。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明白、快捷和令人满意的服务。法官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不拘泥于形式,发掘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审判方式,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判断审判效果的标准。

悬在人们头上的利剑

环保法庭在司法能动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包括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体制创新体现在司法机构与行政、公安、检察等机构的全力与联动。2008年,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新机制。新机制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同时成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系会议、联络员、信息共享、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移送、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等制度。通过创新环保联动执法机制,昆明加强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格局。机制的创新包括审理方式创新(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甚至与执行四审合一),手段创新(禁止令的采用等),环境案件管辖权的创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纠纷审理规则创新(司法提前介入等)、审判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创新(引入专家团队等),法律责任的创新(赔偿生态损失、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判令违法者恢复植被和恢复生态)等。

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普遍意识以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为着力点,这是抓住了环境司法的核心和重点。环境利益往往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每一起环境污染破坏事件背后都存在着公共利益的损害,即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的破坏。如一起河水污染造成养殖区域内的鱼死亡,私益诉讼仅仅是要求救济养殖户的死鱼损失,最多加上养殖成本的损失,这些属于私人利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存在,如已经污染的水体,其水质不再适合养殖、其部分功能长期甚至永久丧失等。为了恢复水体的良好环境状况需要投入大量的费用,这些属于公共利益的损失,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中往往缺位,公益诉讼正是弥补这一缺位的诉讼制度。

环保法庭成立后,一些法院已经审理了一些具有开创性的公益诉讼,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这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就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建项目拆除执行不到位,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是我国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我国首起由民间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公益诉讼不必多,它不是解决纠纷的常用形式,但是其影响力和威慑力是巨大的,这种制度的存在就像一把利剑悬在人们的头上,起到非同一般的震慑作用。

环境司法实践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尽管环保法庭已经在许多国家建立,但是这种建立具有局部性、地区性、选择性,绝对谈不上普及,绝大部分的环境纠纷仍然在传统法庭中审理。环保法庭出现的地方未必就是环境案件数量最多的地方,而环境案件多的地方未必都有环保法庭。关于应否建立环保法庭的观点一直争论不休,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很大。支持者认为,环保法庭有许多优越性,如提供专业技能支持,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统一纠纷处理及法律适用的尺度,降低诉讼成本,放宽资格,回应社会环境压力。它能促使政府对环境负责,有助于创新性解决环境问题,统一考虑环境与经济和冲突,综合考虑各种环境救济措施,还可以将环境利益纳入保护范畴,促进公众参与,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舞台等。

反对建立环保法庭的人认为环保法庭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创立一个新的机构必须增加额外的预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培训及管理,导致原已溃乏的司法资源更紧缺;将环境案件与其它案件分开导致司法碎片化,使法官孤立于主流法律事务,受社会的关注更少,参与审理环境纠纷的合格法官更少,财政预算和人员编制没有保障;由于案件的数量不足会导致环保法庭的维持成本过高;环境纠纷非常综合,界定环境案件的范围不容易;环保法庭的倾向性较强,使社会担心它在审理案件时,在经济与环境事务上不能保持中立;环保法官的职业发展和升迁受到影响等。

本文认为,环保法庭是新生事物,其价值不能仅仅由其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关键是其对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的意义,能给现有制度带来活力和生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环保法庭正是用他们积极的开拓、创新精神为环境保护、环境司法、环境正义提供着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探索。环保法庭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原因和历史必然性,环保法庭带来的社会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环保法庭并不是环境纠纷解决唯一场所,也未必是最好的场所,各国应该根据其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立环保法庭及确立自己环保法庭的运作规则。环境司法实践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年4月,东莞市环保局已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拟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环保法庭。目前成立申请已提交东莞市编办进行审批,若或通过,将是广东省首家环保法庭。届时,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时,东莞将率先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模式,进一步整合行政、司法各方面的力量。这不仅有利于弥补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的缺陷,为环保执法提供法律支撑,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也有利于加速环保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加快环境案件的结案过程,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