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对非婚生女,村委会可否拒分补偿费?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对非婚生女,村委会可否拒分补偿费?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案例

2007年初,家住辽西大台子村的女孩晓娟跟表姐一起到深圳打工。期间,晓娟与来自山西的农村小伙林林相识并同居(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8年10月,晓娟生下女儿甜甜。此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9月结束同居生活,晓娟带着女儿回到辽西老家农村。2011年3月初,晓娟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为女儿上了户口。这期间,经人介绍,晓娟曾与村党支部书记的外甥同居约半年,后因不和解除同居生活。

2011年2月中旬,大台子村与乡路相连的一大段山坡地及荒滩地陆续被几家企业征用。2012年底,村里得到全部占地补偿费后,村委会经召开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给村民分红,进行人均分配。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凡户口在本村的合法村民,每人分得补偿费1.6万元。

然而,村会计在给晓娟付款时说:“你女儿没有份。”晓娟当即去找村党支部书记,得到的答复是:“你女儿是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所生,不应具有合法村民资格,不能分得补偿费。”因说理无效,晓娟代女儿甜甜以村委会为被告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分给女儿补偿费1.6万元。

尽管村委会一再强调甜甜是非婚所生,村委会有权不分给补偿费,但法庭经审理认为,晓娟虽然有“非婚生育”行为,违犯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法律后果是受行政处罚(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其本身对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不产生影响。遂判决支持晓娟的诉讼请求,由村委会分给甜甜占地补偿费1.6万元。

检察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合法公民?村委会的补偿方案将非婚生子女拒之门外,是否有效?

1.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法定公民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合法公民阶位上。既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当然同样具有法定的公民资格,任何予以歧视、慢待都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常常另眼相看,甚至在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予另样待遇,这不仅易给非婚生子女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更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或许是一种无奈,由不得他们自己来选择,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我们的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加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

诚然,“非婚生育”行为是一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生育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行政处罚(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其本身对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不产生影响。他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格,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对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的蔑视。因此,村委会将非婚生育者视为“非合法村民”另眼相待,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2.村委会的补偿方案属于“村规民约”范畴,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结合本案,大台子村的“凡户口在本村的合法村民,每人分得补偿费1.6万元”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本身并不违法、无不当之处。问题在于理解“合法村民”有误,将非婚生育儿童视为“非法村民”,因理解上的偏差与错位,将本来属于合法村民的甜甜视为非法村民,导致吃官司败诉,教训深刻。这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村委会不仅要在制定村规民约时遵守法律,在理解村规民约。内容时,也要依法正确理解涉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