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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目的修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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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次对刑事诉讼目的的修改,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论到行动的深刻进步,更将进一步推动人权保障意识在全社会的普及与发扬。

关键词:人文精神;人权;刑事诉讼目的

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乎公权力的配置和私权利的保障。因此关注刑事诉讼修改,就是关注公民自身。本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得又一次重要修改,也是近几年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次总结,将更加适应惩罚犯罪和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纵观此次修改,无论是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还是完善侦查措施,审查程序、执行程序制度以及对特别程序的规定,都有可圈可点之处。仔细研读本次修改,可以从中看到一条清晰地主线即“尊重和保障人权”。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的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尽管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观念,但国际人权理论通常将人权解释为人们生存所必须得,不可剥夺的权利。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已经提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保障诉讼人权的立足点是“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强调了人在世界万物中的主导地位,其实质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在人与自然地关系中,人类必须有自己的尊严;二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必须有个人的尊严,得到社会的认同。

人文精神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西方人文精神的萌芽源自古希腊,古罗马。虽然在古希腊学者仍鼓吹法律源于神赐,但事实证明城邦文明中对事务进行掌控的仍是由人组合的“议会”决定、执行。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著名的原则也出在当时。再到古罗马,《法学阶梯》开宗明义的写到:“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尽管如此,时代的局限,生产力的局限,仍将神作为时代的统治者。但不可否认,人文精神已出现在了人类文明史中。文艺复兴运动中,涌现出了大批人文主义者,他们通过各种形式极力倡导“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此对抗神的统治。

最终确立人本思想的乃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无论《人权宣言》还是随后美国宪法补充本《独立宣言》都将私权神圣写入了法律。由此意味着人性开始得到了尊重,但不得不承认资本主义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少数富人的权利,对于下层人民及人权的保障,乃奢侈品。直到19世纪末西方各国均通过立法来限制有产者权利,加强对弱势全体的保护,从而使得人文精神真正浮出了水面。

人文精神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封建制度下的人文精神,一个是现代意义上得人文精神。封建主义下的人文精神,尽管具有了尊重人的发展的人文精神要素,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君本位的背景下,使得人文精神依然局限于封建主义之中,人的个性的发展被束缚。现代意义上得人文精神应该说始于。使国人禁锢的思想开始得到解放。大量西方先进思想的涌入,使人文精神从传统走向了现代。“解放”成了直接对抗三纲五常的有力呐喊,近代人的人文精神被开化了。但这仍然是初期,有学者就曾直接说,在我国,传统文化富含着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人道精神,尊崇人的价值和尊严,充溢着对人的苦痛和幸福的普遍而深切的关怀,但中国漫长的历史暴露出得却是保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制度与规则的匮乏和缺失。[1]

保障人权早已在2004年修宪中予以增加,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因其对象的特殊性,他们的对立方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他们在法律中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他们的尊严权可能受到执法者的不公正对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作为人应有的礼遇,甚至对他们要更加关注[2]。犯罪心理学上说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大部分是人格扭曲的,因家庭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使其丧失应有的人格,走向犯罪的道路。惩罚犯罪的目的乃是为了保障人权,教育公众,预防犯罪。因此,诉讼中不应一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压,应充分给予他们权利,给予人道主义关怀,以期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也是抑制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方式。而有的学者指出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在某些时期实行的政策,一味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放纵论文真正的罪犯,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和严厉谴责。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学界有多种表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讼诉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国家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预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木匾。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理想结果[3]。从以上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概念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所谓刑事讼诉目的,实际上是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目的,也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及对当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过于注重实现国家刑罚权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现实与反思。一些学者开始系统研究刑事诉讼的目的。经过十几年探索和讨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不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引入更为全面,而且我国学者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比较得到认可,教科书中所引用的乃二元理论,为刑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但“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的,保障人权似乎还没有上升到与惩罚犯罪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的高度。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调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要光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人”的人权,更要看其对“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尊重和保护。这次对刑事诉讼目的的修改,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论到行动的深刻进步,更将进一步推动人权保障意识在全社会的普及与发扬。

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的贯彻实施,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法律观的转变问题,这种转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痛苦和磨合期,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实践的过程,要有一个从不自觉走向自觉地发展过程。因此,对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一改变,我们也要对此有一个适应,接受,实践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国家人权法教程(第一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3]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作者简介:

白莹(1987-)女,汉族,辽宁北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李玉婷(1988-)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