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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受伤竟然状告见义勇为者,究竟谁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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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市民驾车追赶3名小偷,小偷由速闯红灯而引发交通事故,其中1人受伤致残。让人意外的是,小偷伤愈之后,竟将见义勇为的市民及轿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提出15万余元的人身伤害赔偿。此案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驾车逃跑,

小偷遭追赶撞车受伤致残

20岁的徐跃平是江苏省响水县人,他于2008年春节后和老乡黄海涛、邱建亚等人到无锡市打工。由于一时没有找到工作,他们决定去偷电动车的电瓶。4月14日21时,黄海涛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载着邱建亚、徐跃平上街偷窃电瓶。可是,当他们行窃时被群众发现,他们旋即驾驶摩托车逃跑。

就在这时,无锡市智高网吧的司机高建国开车正好路过这里,听到群众高喊“抓贼!抓贼!”,便一踩油门追赶上去。

黄海涛等人跑了100余米,正巧碰上交通红灯,但是,黄海涛加足马力强闯红灯。高建国见状,也踩足了油门。他快要追上摩托车时,黄海涛驾车撞上虞某驾驶的轿车,摩托车上的3人应声倒地。此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也在该路口将严某驾驶的轿车撞坏。事发后,虞某驾驶轿车离开现场。因现场被破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3名小偷都受了伤,而徐跃平受伤最重。虽说群众十分痛恨小偷,但见他们都有伤在身,还是拨打了“120”,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黄海涛、邱建亚因伤势较轻,简单处理后就出院了。徐跃平则做了脾切除及肠破裂修补术,在医院治疗了半个月。后来,他又转院回响水县医院继续治疗,共花费3万多元。

伤愈后,徐跃平申请了伤残司法鉴定。经鉴定,徐跃平因脾被切除而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纸判决,

法院定是非维护法律正义

一段时间后,徐跃平十分懊悔:自己受到的伤害和造成的损失缘于他和朋友盗窃被追,这是十分不光彩的事情。但他认为,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们不是被追赶,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9月4日,徐跃平来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将高建国、智高网吧及车辆投保单位平安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5万余元。

10月14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高建国、智高网吧负责人辩称:高建国驾车追赶小偷,但并未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徐跃平受伤系黄海涛因慌乱逃跑、驾驶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应由黄海涛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徐跃平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平安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辩称:他同意高建国、智高网吧负责人的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及黄海涛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释明权利,徐跃平放弃了对黄海涛主张权利,也不向虞某、虞某驾驶的轿车所属单位无锡邮政局及该车的保险单位太平洋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究责任。

2010年1月27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跃平虽称因高建国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才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高建国驾车撞击两轮摩托车,徐跃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发生撞击,故其诉讼意见依据不充分。高建国驾车追赶他们系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并无不当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跃平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0元、鉴定费1600元。

一审判决后,徐跃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是,徐跃平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2月2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读完本案,令人不禁让人想起2005年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当年8月,两名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在成都街头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被截肢,另一人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最终,张德军被判无罪。

而在本案中,徐跃平要求法律维护“侵权者权利”,追究“义士”高建国的“维权者责任”,这一诉讼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多方关注。徐跃平希望法庭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司法逻辑给出无关道德的评判;被告占据道德优势,认为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无可指责;百姓惊讶于原告的“”而义愤填膺;法官从证据与规则出发,各有结论……

在本案中,高建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也体现了弘扬正气的宗旨。

不过,也有人发出异议。他们认为,徐跃平等人的偷盗行为虽说违法甚至是犯罪,但也只应对偷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针对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高建国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而言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徐跃平等人驾驶摩托车逃跑,高建国驾车追赶,与小偷逃跑的方式相当,并无不当之处。况且,高建国所驾驶的轿车与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因此,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徐跃平受伤,与见义勇为的高建国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追赶的过程中,高建国如果采取撞击摩托车方法迫使小偷停车而致小偷伤亡的,高建国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我们还可以假设,如果高建国只是从侧面采取适当措施力求逼停摩托车,而小偷无视安全不计后果强行冲撞逃跑,即使与高建国车辆发生直接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小偷伤亡,高建国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高建国高速驾车追赶小偷,是一种高危险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小偷甚至会对无故第三人造成伤亡。因此,采取这种高危险的见义勇为之举,应该慎之又慎,不能因见义勇为而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见义勇为是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当前我国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但是过去见义勇为、弘扬正义的社会风气正在丢失。在面对突发事件,抱着“自扫门前雪”的看客心理的社会现象屡见不鲜。除了考虑是否会伤及自身利益这种因素外,更重要的一点“好人没有好报”的不良社会风气正在淡化公众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的正气之感。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案引起争议的意义更在于,迫使法律遭遇道德,法律面对公众,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边界”。公众、精英在不同情势中不断互动,试图划清这样的或那样的边界,正是法律生命力之所在。

徐昌成(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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