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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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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担保机构发展状况

1、我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担保行业和担保机构在实力、数量、从业人员、业务规模、资产质量、业务范围、社会形象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和发展。根据2010年9月在广州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提供的数据,截止2009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5547家,注册资金合计3389亿元;当年为37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0796亿元的融资担保,占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7.5%;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实现收入180亿元,上缴税金16.4亿元,利润44.5亿元;2009年在保客户27.5万户,在保责任余额7289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12万户,担保金额2.5万亿元。可见信用担保已经成为助推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机构已经成为我国信贷投放的重要保证措施对象。担保机构在我国融资担保方式中已经异军突起,日益壮大,逐步形成了一个单独的准金融行业。其作用和地位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也逐步推开,并有深化和发展的趋势。

2、担保机构行业管理和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由于担保机构的类型多,业务广,对于担保行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政策均由各部门制定。但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缺乏针对整个担保行业的管理制度,担保行业基本上处于无序发展的局面。为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规范担保行业经营和监管,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提出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各省市也纷纷出台《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对担保机构的清理、洗牌悄然展开。

3、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模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已经非常普遍,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中小企业融资已经占据银行信贷业务的一定份额,并有继续扩大和发展的趋势及需求。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协议和担保授信进行管理。合作的范围主要包含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以及其他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业务,个别商业银行还进行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票据的担保合作。合作的重点主要在放大倍数、责任分担、代偿宽限期、担保范围等方面。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的积极意义

1、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嫁部分信贷风险

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业务,在出现信贷风险时,能得到担保机构及时的现金赔付,能及时的化解和转嫁信贷风险。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减少风险处置损失。就算有责任分担的合作银行,只要担保机构有赔付实力,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不良率也是很低的;按照现有新增贷款平均不良率2%计算,若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即使银行与担保机构按照1:9的比例分担风险,由于90%的风险已经被担保机构承担,则银行的不良率也只在0.2%,远低于其他担保方式的不良率。根据各家银行统计,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资产不良率的确大大低于一般信贷资产。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银企信息不对称、小企业财务不透明且缺乏担保抵押物,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质量心存顾虑。担保机构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偷漏税收等情况,采用专业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风险测评与风险识别,通过反担保组合设计、完善的过程控制流程、高效的资产处置能力,将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依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45%;而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全国担保机构代偿总额占当年担保总额的0.6%,代偿损失占当年担保总额的0.08%。担保机构是商业银行改善贷款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3、可以实现金融合作和产品创新

担保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创新也是有益的补充,除了可以推荐项目,拓宽商业银行营销渠道外;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帮助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寻求有效的融资解决途径,提高融资能力,培育潜力客户,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助于更好的加快业务发展速度。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竞争能力

担保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缺陷,是商业银行降低贷款风险的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新增长点,更是架设银企共赢的金色桥梁。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竞争能力。

三、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赔付能力普遍偏弱,资本实力有限

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是地方财政出资和民间出资为主,国内大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其他行业巨头没有一家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地方财政和民间小股东的先天性资本实力不足,决定了担保机构的赔付实力有限。

2、利益驱动明显,违规经营现象丛生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加上行业监管一直未得到正规化实施,担保机构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益,不惜冒险从事一些违法违规的业务,这一现象在民营担保机构尤其明显。这必然导致担保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出现偏差,从而带来新的风险。

3、抽逃资本行为严重,转嫁风险成为惯例

一些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在资本充足率上玩空手道,实际出资与注册资金严重不对等,抽逃资本现象严重。为满足银行对担保保证金的要求,很多担保机构将本应有自己承担的担保赔偿专项资金转嫁给信贷客户,要求客户缴纳高额的风险保证金,然后转存银行作为自己的担保保证金。一旦爆发担保风险,未出风险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将无法退还,担保机构则可以全身而退。

4、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不能否认担保机构确实存在大批优秀人才,且有些人才比商业银行还要专业和负责。但由于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来自五湖四海,行业从业没有门槛限制,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行业培训制度尚未规范,所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将给担保机构本身带来管理风险和专业风险。同时由于担保行业本身还处于发展壮大期,行业规范尚未确立,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模式五花八门,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5、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真实情况难以掌握

担保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加上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担保行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许多不具备代偿能力的担保机构进入市场。担保机构准入门槛、日常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出机制等行业运营和监管制度的缺乏和不到位,使得商业银行难以掌握担保机构真实情况,担保机构的“增信放大”功能加大了合作商业银行风险敞口。

6、行业管理尚需加强,行业政策仍待进一步完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中国担保业推到了新的起点,中国担保业将由过去的“监管真空时代”进入全新的“审慎监管时代”。但监管部门的到位、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各地担保业监管部门还在起草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中存在的风险

1、赔付实力不足而带来的巨大风险敞口

由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一旦担保机构出现过高的风险或者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赔付到期不良担保,则会引发担保机构的破产危机。一旦担保机构破产,尚未到期的不良担保则无人买单,留下的巨大风险敞口无法覆盖,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

2、挪用担保信贷资金造成信贷资产风险陡增

一些担保机构串通或强迫信贷客户,对担保的信贷资金进行分流或共享,带来了除信贷客户以外的新风险。担保机构挪用了信贷资金后,客户本身的信贷风险反而增加,完全失去了担保的本来意图。

3、转嫁风险带来法律纠纷

由于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通过风险保证金方式来控制担保机构的赔付风险和经营规模风险。但如果担保机构把风险保证金转嫁给了信贷客户,一旦出现较大的担保风险,自己又没有自有资金进行赔付,必然会动用风险保证金。而风险保证金基本上又是众多的信贷客户缴存的,没出信贷风险的客户若缴存风险保证金被银行扣划,必然会产生纷杂的法律纠纷。

4、违规经营带来的意外风险

担保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在控制担保风险时就已经筋疲力尽了。但一些担保机构为了追求自身效益,不惜违法违规经营,从事与担保行业不符的比如高利贷、拆借、委托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一旦这些业务出现风险,势必影响到担保机构的赔付能力和现金流,对担保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5、责任分担带来的部分风险敞口

部分银行与部分担保机构在合作中实行责任分担,这本身符合国际惯例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但也应该考虑到留下的这部分风险敞口怎么覆盖的问题。在既不增加客户成本,又能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该采取什么措施、手段来弥补这个缺口,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6、客户信贷评价带来误差

对合作信贷客户的风险评价,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遵循独立评审的原则。但部分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压力过大、人手不够、未与合作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责任分担等原因,单方采信和依赖担保机构对合作信贷客户的风险评价。同时,由于有担保机构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放松了信贷风险审查的警惕性,可能造成客户信贷风险评价误差上升。

五、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中的风险控制

1、设定授信管理一定比例的担保抵押

为了控制与担保机构合作中赔付实力不足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敞口,防止出现担保机构的破产和清算后出现的不可覆盖的风险,有必要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放大倍数后所出现的风险敞口,实行担保机构担保授信一定比例的担保抵押。对于民营担保机构,还应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防止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抽逃资本、转嫁担保风险和挪用信贷资金等行为导致形成无法收拾局面后逃避责任,可以约束担保机构股东自身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

2、要求加入再担保体系,分散担保风险

随着国家对担保行业的重视,为扶持行业发展和防范系统风险,各省逐步成立了再担保机构。这些再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政府出资,注册资金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无法提供授信抵押担保的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加入再担保体系,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再担保对合作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

3、加强授信管理和监控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应遵循资格准入、逐笔核定、风险分担、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担保机构的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次,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授信总额、保证金比例、单户限额。商业银行同时应强化授后管理,加强对担保机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风控能力、合规合法的动态监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强化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系

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担保业监管机构有原国家多个部办委,新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省、市、区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各省、市、区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应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系,核实拟合作担保机构合规合法经营情况、业务经营状况以及行业内排名情况。

5、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担保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了解和披露渠道, 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披露被担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从而导致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产生经营风险。将担保机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能够有效解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发〔2010〕193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改善有助于降低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同时,也可以为金融系统对担保违约客户及不良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全面的信息掌握,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