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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制度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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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营运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但银行业市场退出制度缺少系统的理论和实践,落后于一般的企业市场退出制度建设。所以,对于银行业市场退出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银行业;市场退出;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9日

银行业市场退出是银行业法律制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和银行业准入及银行业营运制度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一并构成健全的银行业法律制度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还不完善。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制度缺陷

我们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单体机构风险依然较高,经营状况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突发性因素影响出现恶化的潜在风险较大。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落后于普通工商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一)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都有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条件为“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但如何具体判断,无明确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如何接管、接管后采取哪些必要措施等均无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反映了现行金融法规大都欠缺相应的实施细则,致使一些规定徒有其文;另一方面又体现在某些法律的空白,致使金融监管无法有效达成。

(二)市场准入难导致市场退出难。银行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都是银行体系自动调整,提高金融效率的表现。一个健全、稳定、高效、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市场必定是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协调互补、互为前提的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银行市场准入影响并制约着银行市场退出,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具有高度的政策一致性。在一个银行市场准入壁垒较高的国家必定导致市场退出难。我国有关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所以,从资本金的要求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壁垒相当高,银行具有较高的特许权价值。

(三)缺乏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配套机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拥有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能够在风险没有扩大前发现和预防;而在风险发生,形成危机后,金融监管当局有一系列完善的危机处理规则和程序,处理银行危机。由于长期的国家金融垄断经营,我国银行的金融风险在“国家信用的支撑”下被掩盖,缺乏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当危机出现时,作为对危机机构实施监管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也处于手足无措的混乱状态,往往是层层向上请示,大批的公文传递和红头文件告急,这样只能延误拯救时机,扩大救助成本,进一步恶化危机程度,更严重的后果是使本来可以拯救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市场退出。

(四)市场退出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机制缺位。对经营亏损、案件损失及其责任缺乏严格而明确的认定标准,对金融犯罪打击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法律法规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管人员经营中的冒险行为和机会主义。

二、完善我国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途径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为此,着眼于保护存款人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本着早预警、早救助、早处置、早退出的原则,应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体系。

(一)适当降低银行市场准入门槛。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壁垒较高,银行业仍然属于国家垄断行业。这种体制安排致使金融效率很低,造成社会净福利的损失。这种损失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配置不当造成的GDP潜在的产出损失,也表现在国有银行本身造成的信贷损失——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而且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导致低效率的银行无法退出市场,它们继续留存于金融体系中,使得金融效率进一步下降。因此,降低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壁垒是打破金融垄断,完善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退出制度的状况,应主要建立完善以下相关制度:

首先,建立危机预警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对于危机商业银行,早发现,早处置,掌握主动权,这就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危机预警系统。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最紧迫的是要建立以下风险预警制度:其一,快速预警纠偏制度。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风险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指标。应该建立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主的快速预警纠偏制度,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的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纠偏措施。应该参照有关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建立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权数体系,以客观反映风险状况;其二,风险评级预警制度。由于快速预警纠偏制度仅仅考虑资本充足率,而不是对风险的全面衡量,应按照CAMELB体系建立我国的银行评级制度,实施对银行风险进行综合评级预警;其三,风险预警模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但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运用这些监测指标有效地为监管机构服务。监管当局可以利用掌握信息的优势,探索建立一些更大规模、更具有实用性的风险统计预警模型,完善危机预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