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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促进建立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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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是指有监督职能的机关或部门,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被监督部门或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缺失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和问题,实行追究责任人责任和给予惩戒的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审计如何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笔者认为:

一、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

问责制本质上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个人的问责职权,但赋予了审计建议问责的职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要纠正问题,审计负有督促纠正整改的责任,这是中国审计的特点之一。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甚至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遏制这类问题会有一定的作用。为此,审计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并以此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二、正确行使审计对单位的问责职权

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某种意义上也应属于一种问责。《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对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权限。审计处理处罚既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又是一种对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问责。因此,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的《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三、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力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一种有效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加强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审计机关应深入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审计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责任缺失和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加大问责力度。怎样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力度,就是要从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实施有效制约的角度,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评价标准和审计方法上,注重与效益审计结合起来,通过效益落实责任,科学评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政绩,客观评价经济责任,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四、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行政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鉴于目前监督主体众多,并且各自为政的特点,为促进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建议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沟通协作机制。一是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行政问责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问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逐步过渡到建立起全面的、科学的行政问责制度。二是完善行政问责各监督责任链条,各监督主体都应依法履行好本职职能,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监督责任,对监督主体失责的也应由上级主管机关进行问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网络体系,推进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形成对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和严密、高效、强大的行政问责网络。

(作者单位:上饶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