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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会计准则中与“辞退福利”有关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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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有关辞退福利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如果内退计划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不应在辞退计划制定的当期全额计入“管理费用”,而应根据辞退计划的实际执行进度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中涉及的相关税务处理,可以按照“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

【关键词】辞退福利;当期损益;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4《CAS―职工薪酬》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本文就与辞退福利有关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第一,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准则解释就“职工”作出了解释,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独立董事。准则规定享受“辞退福利”的员工包括两类人:一是合同期限未满的员工提前辞退;二是鼓励退出的部分员工。但是在企业实际执行时,完全扭曲了准则的原意。为了降低因辞退而产生的费用,往往将以下几类人员列入辞退范围:①距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较长的员工,原因是这类员工在企业就职时间较短,故而相应的补偿较少。②距离退休年龄较近的员工提前退休,在从辞退到实际退休日的期间,给予较少的生活补贴,退休后直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将矛盾转移给社会。③临时进入企业打短工的人员,许多企业采用季节工解决临时用工短缺问题,这类人员工资低,无需缴纳社保,随时可以辞退,无需辞退补偿。

第二,新准则进一步明确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辞退计划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一次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准则中未予反映。笔者认为,如果内退计划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之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第三,新会计准则增设了离职后福利一章,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准则定义的“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根据定义可知,离职后福利并不包括辞退福利,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离职后福利定义中涉及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辞退福利中定义的“企业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离职后福利中包含有社会保险金,辞退福利中是否也应包含有此内容?准则未规定。

第四,新会计准则规定,辞职福利预计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计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例如:某公司管理层2015年11月1日决定停产某车间的生产任务,提出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规定拟辞退生产工人100人,总部管理人员5人,并与2016年1月1日执行。该辞退计划已经通知相关职工,并经董事会批准,辞退补偿为生产工人每人5万元,总部管理人员每人20万元,该公司2015年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600万元,贷记“应付职工薪酬”600万元。辞退福利必然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短缺,企业在具体实施时,并未按照准则规定操作。由于现金流出现问题,很多企业在辞退计划制定的当期,全额将辞退福利计入“管理费用”,但是推迟计划的执行,导致计划当期的“管理费用”激增,借以调整会计利润,同时也未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任何说明解释。笔者认为,不应在辞退计划制定的当期全额计入“管理费用”,而应根据辞退计划的实际执行进度计入当期损益。若已做计划期的当期损益,在下一报告期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应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应当在报告附注中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五,辞退福利中涉及的相关税务处理,企业在支付辞退福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未有针对“辞退福利”的涉税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例如: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15年10月该单位因裁员提前解除了与他的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0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王先生的补偿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具体做法是: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找税率:(120000-20000×3)÷12=5000元,适用税率3%,应纳税额(5000-3500)×3%×12=540元。

第六,前述中提出的内退计划如果符合本准则规定,会计上的处理与“辞退福利”相同,但是税务处理却截然不同。具体方法: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例如:2015年11月李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个月,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48000元。李某就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12-3500)×3%×12=180(元)。

第七,辞退福利预计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考虑折现。折现率可以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例如:假设一位55岁管理人员于2015年1月1日被辞退,辞退计划补偿30万元,但是分5年支付。此时应考虑折现率,最终该管理人员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多于30万元。企业应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同时,由此而产生的税务问题亟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