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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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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模式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房地产价值,既是老人能否合理取得助养资金的核心,也是经营养老地产业务的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合理盈利的重点。房地产价值评估是指“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运用估价方法,按照估价程序,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整个“以房养老”运行模式中,涉及多次评估,如初次签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合同”时,首先要评估待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再根据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反向抵押贷款利率等。在老人得到贷款助养资金期间,房地产市场若有较大的市场波动,应对养老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这样能有效规避房价上涨过快时,房地产抵押价值偏低的情况。若房地产价格急速下行,也应重新评估房地产价值,以便保障各方合理利益。最终至老人去世时,反向抵押的房地产应再次评估,考虑房地产的区域及个别因素变动等,综合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减除金融机构支付给老人的利息等助养费用,余值应该允许老人的家属继承该部分价值,不足部分应由政府提供部分补助或由家属、担保机构等补足。

那么评估“养老地产”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养老地产”评估首先要明确估价目的

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归为12种,与“以房养老”估价目的接近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房地产保险估价、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1.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这是针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估价目的的描述,2006年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第9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这种目的与住宅反向抵押价值评估目的略有不同,应该明确区别两种抵押目的的不同点,因此不宜选择它作为“养老地产”估价目的。

2.房地产保险估价。虽然“以房养老”以保险公司参与为主,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涉及该项业务,这个概念也有别于以往关于房地产保险类的估价目的,因此不选用。

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以房养老”是个人委托业务为主,以企业名义委托估价的很少,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不选用。

4.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不能明确具体的估价目的也不适用“养老地产”评估目的。

通过分析比较可知,“养老地产”评估目的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接近又有别于房地产保险评估、一般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其他价值鉴定类评估,此项业务最终是以签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合同”为目标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其估价目的可以归结为“为确定房地产反向抵押贷款金额提供参考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二、要合理评估“养老地产”更要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基本原则有五项: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替代原则。其中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房地产估价师而言既是估价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房地产估价的必须奉行的最高行为准则。

评估“养老地产”除了遵循以上五项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一般房地产投资者是在预测未来房地产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因此房地产价值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影响。准确预测房地产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房地产权利人带来的效用总和(即收益价值)是预期收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养老地产”虽然以供老人居住为主,但也存在潜在的收益,适于预期收益原则。

2.变动原则

房地产作为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各构成价格因素的变化而变动的。这些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在估价时必须分析使房地产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变动之中,准确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变动规律,才能精确测算房地产价值。“养老地产”虽然是小众抵押品,但是更需要细致观察该类房地产的变动因素,更加精细地评估用于反向抵押的房地产。如老人房产一般房龄较老,周边教育资源丰富,但学区房的片区变化较大,甚至每年都在变动。是否学区房能较大影响房地产价值,因此变动原则是适用于“养老地产”评估的重要原则。

“养老地产”适用的原则还有很多,希望更多房地产专业人士参与到“养老地产”评估问题探索活动中,为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由于选择“以房养老”的老人一般经济状况不太好,属于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广大房地产估价师更应该坚守房地产估价各项原则,维护老年人和金融机构等权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才能赢得各方信任,为“养老地产”模式在中国的推广做出贡献。

三、估价方法的选用在房地产估价中也极为关键

房地产评估方法选择合理,评估出的价值就会趋于合理。若选择不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就会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相背离。

房地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估价对象。市场法适用于房地产市场繁荣,同类型房产数量多且经常发生交易,如住宅、商铺、写字楼、公寓、标准厂房等。成本法适用于新建房地产、在建工程等,还适用于很少交易又没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物业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工厂、码头等。收益法适用于住宅、商业用房、公寓、写字楼、仓库等有经济收益或潜在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土地、在建工程、有改造价值的旧房等具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长期趋势法适用条件要求高,具备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过去和现在较长时间的历史价格且资料丰富、真实,房地产市场无明显波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针对“养老地产”,不适合选用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养老地产为住宅和公寓用途较多,更适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房地产评估测算。当然,在特殊市场条件下,会有房地产租售比率严重失衡的情况,比如房价畸高但房产租金极低,这种情况下采用收益法测算出的收益价值会低于房地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在这种租售比率失衡的条件下,也不适宜采用收益法。相对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类似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交易、出租案例较多,租售价格合理,具有客观可比性,适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此外在运用市场法评估“养老地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取房地产估价案例时应尽量挑选与估价对象同一小区,类似户型、楼层的成交案例,这样可以减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使评估结果更为准确。

2.弱化装修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老年人房屋一般装修较简朴,即使是高档装修也属于高折旧因素,且装修千差万别,可比性差,过多考虑会影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建议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适当降低该项目的修正比例。

四、评估“养老地产”应严格执行估价程序

房地产估价是一项关乎房地产所有人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房地产专业服务,尤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程序是:1.受理房地产估价委托:充分了解估价目的,签订委托估价合同。2.搜集房地产估价所需资料,拟定房地产估价方案。3.现场勘查房地产的室内外状况及周边环境、公共设施等。4.综合分析估价对象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确定估价方法,测算出估价结果。5.撰写房地产估价报告。6.审核后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7.交付估价报告、资料归档等。

当然这些程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有反复和交叉,但完成任何一项房地产评估业务,都不能随意省略估价工作步骤及相关内容。如老人委托评估公司来完成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完全了解了估价目的,是否认真勘察了老人拟抵押的房地产室内外现状、有无拍照记录,是否认真了解了拟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及使用状况等,直接影响房地产估价师对拟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的判断。

另外,针对“养老地产”评估程序,除了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师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查勘,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拍照外,笔者建议执行以下补充程序:

1.更加细致地做好纸质查勘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认真做好纸质记录:估价对象的四至、坐落、现在用途、房屋设备、小区景观、周边环境、交通情况、公共设施等情况,并拍照或摄录估价对象室内外状况。

2.当面与产权人核实房地产基本信息并做好笔录。认真核实并笔录:核实房地产权证上的基本信息、房地产产权所属、使用状况,是否有出租、利益纠纷等。若发现现场与证载信息不符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在现场勘查记录中重点披露。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估价师三方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拍照或录像,留下三方当事人的影像资料。

现场勘查不细易导致房地产价值评估不准,招致老人对评估价值、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不信任感,对“以房养老”产生顾虑,因此评估“养老地产”要执行比一般估价更为严格的现场勘查程序。与产权人当面核实信息并记录,明确房地产基本信息、权利状况、使用状况等,应尽量避免离开现场后再向老人反复核实信息的情况。三方签字可督促估价师认真履行勘查工作,所有权人和金融机构人员共同参与确认也可以减少因勘查引起的纠纷。签字和留下影像资料,也是为了有效规避老人去世后房产处置时发生纠纷的可能。

参考文献:

1.陈支农.对“以房养老”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产权导刊.2014.1

2.孙智宁.浅议“以房养老”.经营管理者.2013.27

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柴强主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第2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