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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的融资模式创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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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节能减排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需要金融资本的支持,也需要节能减排的融资模式创新。我国大力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融资功能,但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规模偏小、资信一般等原因而导致融资困难。通过借鉴国内“碳谷基金”的有益尝试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以扩大节能服务市场需求、对节能服务给予税收优惠、设立节能基金、政府项目的倾斜、国企做出融资表率等方式,破解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缓解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

关键词: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合同能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2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7

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我国继续将节能减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型指标,节能减排已被摆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一、节能减排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

根据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讨论通过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1]。为此,2011年,我国利用中央资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地方各级政府也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我国还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和第九批、第十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禁止普通照明白炽灯销售和进口的公告》等。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实现政府设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据计算,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需节能6.7亿吨标准煤,以此为基础来测算,按节约吨标准煤投资额约1500-2000元计,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10000-13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果以5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计算,节能融资市场约有5000亿元以上的信贷需求。但是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示范工程以及企业的自筹,点多面少且金额小,再加上缺乏对于项目的全面评价和监督,因此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为此,节能减排作为以国家政策需求和社会需要为拉动力的产业,除地方经济有限支持和企业自有资本的推动外,更需要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投入。

分析节能减排融资市场不够繁荣的原因,主要在于商业银行对于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的热情不高。商业银行更多地考虑项目的经济利益,即使潜在的社会利益巨大也不会作为贷款的依据,因而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相当困难。

二、节能减排融资创新:“碳谷基金”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融资功能

在这种思路下,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融资功能被更多地提及。“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和融资、设备采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整套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例如,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无需出资,设备改造、维护等资金都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在约定的合同年限中,将每月节省的电费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合同年限到期之后,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节能设备归用能单位所有。

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还能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迅速流行,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自1996年开始,我国引进并大力推广EMC节能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规模相对于其节能空间和节能事业来说还非常小,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存在两大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本土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导致其未能迅速发展成庞大的节能产业,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机制障碍:

1.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可信度(实力)的认可不够。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建立年限较短,业绩也很难说优秀,缺乏良好的资信记录。

2.节能管理的融资困难是妨碍做大的最大瓶颈。节能投资收益回报通常时间很长,导致了现在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规模小、实力差,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一般,现金流有限。该模式的实施前期的垫付资金压力很大,而作为“轻资产、重服务”的节能服务企业因为没有厂房、土地等有效抵押物,注册资金偏低,再加上很多银行对节能公司所从事的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业务不熟悉,不愿承担这个风险,难以融资。融资难成为了阻碍我国EMC服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案例:“碳谷基金”

面对融资难的困境,节能服务企业能够有所作为。2012年,华中地区首只节能低碳创投基金——“碳谷基金”推出,为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也为节能减排趟出了一条投融资新路径[3]。该基金由湖北省节能公司倡导并联合十余家省内节能公司发起,计划分三期募集2亿元,5年内实现总规模20亿元,按照规划,将在湖北省内建立10个低碳示范区,扶持100家高新节能企业,为节能减排趟出一条投融资的新路径。该基金专注于低碳节能方向,将主要用作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省内非上市和预备上市的节能公司股权、已上市节能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方式则有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和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多种方式,投资对象主要是节能高新技术企业、低碳技术转化运用型企业、节能关键技术装备型企业、节能管理服务型企业、各类低碳技术示范园区等。

“碳谷基金”的设立,将为培养和扶持一定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业中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先进企业提供强劲驱动力,对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创独特的投融资模式。同时,银行方面也逐步在探索跟节能服务企业的合作模式。比如,银行以签订的“合同能源能管理”项目合同中已明确的未来全部收益权作抵押“标的物”整体授信,按比例或实际履约额滚动放款、专款专用,这就要对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和产品以及用能单位的诚信度作全面考察和评估。这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最便捷、效益最好的融资方案,也能让在节能领域具有风险把控能力的节能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从未来发展趋势看,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只要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完全可实现政府、节能服务企业、用能单位、银行等各方获益的多赢。

三、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创新的国际经验

节能减排的融资难问题困扰着多数的节能服务企业,在参考了“碳谷基金”的初步实践后,我们应当将视野拓宽,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解决节能减排融资困境上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

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源地,美国是该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扶持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50个州中的46个州都通过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式进行节能改造,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10~15年);制定节能目标,规定至2010年,联邦机构办公大楼比1985年节能35%,工厂及实验室节能25%;制定了相关标准,如验证和测试标准,各种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指导性文件,如编制出“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收指南”;规范了节能服务市场,严格市场准入;设立节能公益基金,进行财政拨款等。

(二)欧盟

欧洲各国出台了能源服务指令、建筑能耗指令,制定出强制性能耗标准,并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节能服务提供财税支持。如西班牙制定和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的“硬性”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私人投资者向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发展;在融资方面,西班牙主要采用“第三方融资”方式,即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资金来源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法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比较发达,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和环境污染收费。

从上述经验可以看到,“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反观我国,长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并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和扶持。

四、政策建议与展望

(一)结论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扩大节能服务市场需求。针对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企业规模不大,资信记录一般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明确节能服务公司权力义务或者保障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保障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资金能够有效地收回;制定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

2.对节能服务给予税收优惠,缓解财务压力。在税收方面,节能作为政策支持的产业,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纳税负担比较重,没有得到区别对待。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出资做项目承担了风险,如果它们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风险更大。尽管在201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通知》已经明确指出将通过税收政策、相关会计制度等方面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具体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因此,我国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税收、补贴、会计等方面的政策,具体细化实施政策。如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将节能服务公司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

3.通过设立节能基金等方式扩宽融资渠道。西方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也可能是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国际资本等。我国还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政府设立专项节能基金,配合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进入节能服务领域,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渠道。

4.政府项目的倾斜能提升信誉并方便融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可先从政府和国企做起。中央政府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强制性规定合同年限和节能目标,这能基本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信誉和融资问题。各级政府还可以将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扩大到包括节能服务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升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誉,从而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题。

5.国有企业做出融资的表率。美国较成功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楼宇设备和控制公司;第二类是电力、燃气公司或其他能源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发展初期,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依附于大型设备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美国能源政策的变化,第二类依附于电力等能源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显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提升。我国可参照美国,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率先建立起自己的节能服务企业。

(二)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在2012年7月9日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业态”,基本目标是“到2015年,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得到推广应用,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0%以上”[4]。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但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碳谷基金”等国内实践已经开了好头,未来仍需加快融资创新步伐,在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府项目、国企示范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建议设立银行节能项目贷款窗口,建立节能项目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在节能领域开展银行保理业务,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股权融资力度。此外,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提供股票、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J].中国金属通报,2012(26):10.

[2]刘瑞芳.中国节能服务产业2011年度峰会举行[J].建设科技,2012(4):12-13.

[3]林建伟.为节能减排融资融智 碳谷基金召开筹备会[N].湖北日报,2012-02-20.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1):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