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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优先权:要法制,更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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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几起惨烈的校车安全事故,几十条如花的生命转眼夭折。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不仅贯彻了总理“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的轨道”这一重要指示,也充分证明了民生问题的分量。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面对当前存在种种校车安全隐患,此次立法给予校车优先权,其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徒有法律制度仍然无以实现校车的安全,如何建立良好运行的法治环境,从而使校车优先权得到保障显得更加重要。

校车优先权制度必须尽快融入现有交通法规体系。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与之相关的法律领域相融合。我国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校车优先权,更没有相关的保障机制。如何有效地引导车辆驾驶员熟知并遵守校车优先制度,如何监管等问题依然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理清。

给予校车优先权也必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要真正确立校车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必须尽快健全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相互衔接的责任追究制度。事实一再证明,没有问责机制的制度永远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纸老虎。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醉驾入刑”这一严厉的问责机制,整治醉酒驾驶可能永远无法收到如此良好的社会效果。校车优先权同样如是,徒有制度仍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和“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悖”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优良传统。遗憾的是,在物质文明日益繁荣的今天,我们却随意丢失了太多的文化遗产。今天,我们只有重新捡拾起“以和为贵”和“文明礼让”等传统文化的瑰宝,同时努力培育文化中缺失的法治基因,才能从根本上树立“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社会氛围,从而使这一制度真正地深入人心,有效推行。

徒法无以自行,单靠一部行政法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校车安全和校车优先权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是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健全监管和责任追究体系,并加强舆论引导和文化建设,使“一切为了学生”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也唯有如此,我们的孩子才能有更多的安全和保障,我们的民族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