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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市场化: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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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幼儿教育社会化”,幼儿园改制推向市场,学前教育市场化由此开始。然而,学前教育市场化往往与“高收费”、“乱收费”、“天价园”、“入园贵”等纠缠在一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面对这些质疑,我们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趋利避害,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的负面影响

中国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发展过程本是一个改革实验过程。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化导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丧失

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曾多次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教育性。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同时又是一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1997年,教育部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中也特别提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又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公益性是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得以体现的。”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企事业举办的幼儿园纷纷撤销和改制,公办园数量急剧下降,民办园弥补市场需求,数量大幅度增加。而在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目标是公办园,因此,非公办幼儿园在政策层面上难以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据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民办园所的数量开始超过公办园的数量;2006年,全国公办园(含部门办园和集体办园)占全国幼儿园总量的比例下降到21%;2008年,下降为18%。

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化的一个结果是学前教育的教育性的丧失。在我国当前学前教育市场化境遇下,民办园在园所数量上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的主体,而国家对它们没有给予任何财政补贴,又由于民办园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些地区还在民办园注册费用上做了限定,如规定一次性前期费用注册不得低于百万元,甚至规定民办园每年必须上缴高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民办园企业化,扭曲了学前教育的基本特性,使我国学前教育的教育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市场化致使学前教育公平问题凸显

公平亦作公正,是处理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社会“健康”的表现。随着当前学前教育市场化逐步深化,学前教育公平受到严峻挑战。“市场与教育之间在本质上是冲突的,这种冲突表现为市场的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之间的冲突”。资本的逐利性使私人幼儿教育供给者要么创办贵族式幼儿园,收取高价;要么薄利多销,用低成本办园,赚取每个孩子的微利,追求规模效应或最终效益。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同时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和政府的有力监管,过度依赖市场的自发性,出现了大量的“贵族园”和“天价园”,幼儿“入园贵”问题十分突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易的,优质优价,从资本的逐利性角度,私人资本不可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质优价廉的教育产品和服务。在经济层面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更可能面临失去学前教育机会的困境,或被迫选择收费低廉但根本谈不上教育的“放羊式”或“看管式”的不合格幼教机构,或是待在家中,进而加大了教育的不公平。

(三)市场化引起学前教育质量下滑

学前教育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首先,科学的教育理念常常被排斥。由于我国学前教育的经济投入总量严重不足,导致了学前教育服务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现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幼儿园为了获取更多的生源,就要迎合市场的需要,满足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往往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小学化”倾向十分严重。其次,师幼比失调,严重影响幼儿教育质量。“真正的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取决于教师对孩子的态度,取决于师生比。”市场机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幼儿园为了节省成本,追求规模效益,出现“超大班”和“特大班”。据1995-2007年全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该期间全国平均幼儿园师幼比为1:30,师幼比严重失调。师幼比失调将会严重影响幼儿教育质量。第三,“黑户园”大量出现,幼儿教育质量堪忧。由于缺乏教育部门的有力监管,“黑户园”大量存在,其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全国很多地区的学前教育有一个怪现象,就是黑户幼儿园挤垮正规幼儿园。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学前教育的发展愈来愈扭曲,教学质量愈来愈低下,一些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前教育机构生存空间愈来愈窄。”

二、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学前教育市场化

学前教育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鉴于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学前教育市场,因此,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规范,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学前教育市场化的限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

教育可以市场化,但教育市场并非纯市场,教育市场只能是一种有限市场或“准市场”,是“在政府机制强力规制下的‘准市场’”。“准市场”的基本内涵是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学前教育的一些领域,对这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市场化运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决定了学前教育市场不能是彻底的自由竞争市场,不能引入真实意义上的竞争机制,因此不能将经济领域中的市场机制机械地、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学前教育的所有领域,也不能在某些领域忽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而只讲求市场竞争。学前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完全市场化必将导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的丧失,最终难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在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明确学前教育市场化的限度,以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

(二)颁布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全力处理学前教育公平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而教育立法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教育市场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快制定全国性学前教育专门法律,提高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层次,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诸多问题的迫切需求。在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化境遇下,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凸显。据相关研究显示“高达74%的家长和幼儿教师认为幼儿教育‘越来越不公平’”。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学前教育专门法律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对学前教育市场进行规范。学前教育专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学前教育投资主体的市场行为,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学前教育公平有着极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也是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公平化发展的必然诉求。

(三)制定并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努力确保提供学前教育高质量服务

学前教育既然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化运作,也必定要有市场规律的约束。学前教育市场化的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学前教育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即通过制定幼儿园办园标准规范学前教育投资主体的办园行为达到学前教育市场的合理运行。在制定办园标准方面,制定统一标准指导下的办园等级制度,实行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和农村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的办园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各等级幼儿园办园标准的下限和上限,有助于规范市场化中的办园行为。

学前教育市场化作为我国教育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存有某些问题也在所难免。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应该采取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化运行模式,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重视和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矫正市场行为的失范,减少市场化带来的学前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防止教育质量下滑,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使市场化更好地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