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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银行为何大案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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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长权力“失控”

内控机制流于形式,让银行许多成文的规章制度成了“花瓶”。业内普遍承认,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算是比较好的,但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近十亿元的存款还是悄无声息地“蒸发”了,支行行长高山与其他犯罪分子将内控制度的漏洞利用得淋漓尽致。而在涉及多家银行的山西金融诈骗第一案中,几家基层银行的行长和骗子都成了“莫逆之交”。在“友谊”的庇护下,银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便形同虚设。

此外,改变风险文化也成了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以前银行实行个人负责制,后来转为集体负责制,成立信贷审核委员会等部门集体投票决定重大的信贷问题,但是集体决策出了问题,往往无人负责。

受这些案件的影响,各家银行最近在风险控制方面纷纷出台措施,建行中行都将新设一名风险控制总监。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似乎还欠火候。一位银行的新闻发言人坦陈:风险控制在银行里是天天讲,年年讲,但银行内部的员工如果确想作案,也是难以控制的。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基层行长权力过大或许是揭开谜局的一把钥匙。一位外资银行的行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银监局来我们这里进行例行检查时惊讶地发现,我们这里的副行长甚至行长连贷款的审批权力都没有。但是中国国有银行省级以下的一些小支行里,行长的权力却那么大!”行长的权力差异,或许就是中外资银行管理体制上的一个最明显的不同。

事后“救火”的监管缺陷

银监会高层认为,虽然银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也在加强,但是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仍时有发生。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十分恶劣,损失比较严重,暴露出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处罚不严等诸多问题。但这种事后的督查和严办只能对已发生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补救。在现有基层监管网络下,如何利用监管的力量防止新的犯罪行为发生,仍然有相当大的难度。而当务之急,监管部门必须改变“救火”的被动局面。

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尽快改进监管方式,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也是防止基层金融机构出现犯罪的关键。首先,要管好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行长们。“金融机构千风险万风险,归根到底都是人的风险。”在银行各项改革措施还没有彻底到位的情况下,管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当事人”的风险是基层监管机构最重要的任务。关键是用制度来达到“让违规经营和造成金融风险的人彻底下课”的目的,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其次,要探索“超脱”的监管机制。在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监管权限依然不能充分运用的情况下,当地的人情和关系就把已经发现的金融犯罪线索给摆平了,从而给酿成更大的金融案件提供了便利。因此,在监管查处权限设置上,应采取“上管一级”或“异地监管”,每一监管项目完全由上级牵头组织,当地监管部门只配合和参与(甚至干脆不参与)。这样,既使基层监管部门避免了“人情网”、“关系网”的制约,又能使基层监管部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活动。(摘自2005年3月1日《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