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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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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95年4月份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至今已有十八年的运行时间。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已逐步得到完善、提高。本文将对水利工程运行中存在几点问题作以阐述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作以参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运行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三项制度的推行对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已发挥出巨大作用。它已成为水利工程建设中切实可行的基本管理形式。然而,实际运行中,因其国情、社会环境、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监理与业主及施工方的关系不够理顺

监理模式有项目法人监理、委托设计及监理总承包、自行监理与委托监理相结合几种。近几年,委托监理已成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主要形式。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实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利益矛盾。监督、协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建设合同,共同搞好工程建设。但就目前一些工程建设施工来看,监理、业主及施工单位关系不够理顺、职责不够明确。一是业主管理、监督及服务质量不够。如征地、迁占未按合同按时完成,施工环境不具备正常施工条件等,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展施工。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时进场,有的进场后长时间不能正常施工,造成施工方不应有的损失。又如一些工程,业主很少到工地,任你施工单位怎样施工,监理怎样控制,业主很少过问。致使对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不能深入了解,不能全面掌握工程施工进展、质量及投资情况,对工程建设失去监督、控制。二是业主过于干预工程施工。此种情况多存在于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工建筑物等地方工程建设,有的业主从资金支付、工期、具体施工无所不管,还有的业主派出相当规模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第二监理”,使得监理部门不能独立的、公正的对工程进行有效控制。对工程出现的一些问题,造成责任不明、互相扯皮现象,影响了工程顺利施工。再就是有的监理部门督促、协调各方做的不够。受多方因素影响,只侧重工程质量的控制、工程计量支付及其它合同管理,而忽视如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生产等的监督、协调,不能对工程施工进行全方位有效控制。有的监理部门对业主的一些不合程序的操作也听之任之,不能给予抵制、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

2、工期拖延

工程工期是建设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它要求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道路及外部环境,施工方则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完成工程施工,按期完成投资计划。但是,在实际工程施工管理中,占相当比例的工程项目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其原因除了天气因素影响外另有以下几点:一是业主没有提供保证按期完工的条件,如迁占、征地、三通一平及其它外部环境;其次是招标、投标书及合同条款规定工期本来就不切合实际,一些不利因素考虑不周、计划工期欠妥;再就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不按计划工期施工等造成工期拖延。在这方面,作为监理一方因受上述因素影响,也只注重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其它协调工作,对工期控制往往无能为力,施工计划一再修正,工期一拖再拖,使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投资计划,造成国家及施工单位不应有的损失。

3、转让承包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投标运行操作中,根据投资规模及技术要求,明确限定投标单位资质级别,以确保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低资质企业若想承揽工程,只能靠转包形式而取得。由于一些所谓高资质企业中标后不能正常组织人员、调配设备进行施工,只派几名管理人员进场即行转包,有的干脆就地转包,只提取承包费了事。在实际转让承包中,有的一、二级企业转包给三、四级企业,转包企业再进行转包,最后实际工程施工者即所谓施工单位一般就是当地包工头,形成多层次转包。如果按每层次转包提取费用10%计,实际施工者只剩工程投资的70%左右。况且一些企业资金不充足、设备陈旧、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从而严重制约了工程施工正常开展,工程质量更不能得到保证。

4、索赔

索赔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它分为工期索赔、经济索赔和综合索赔三种。具体起因又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索赔、业主方引起索赔、监理工程师方引起索赔、法规变化引起索赔。索赔是建设合同中合同管理的一项正常业务。然而,因索赔意识的淡薄,具体合同履行中很少有索赔发生。一是施工单位的索赔,包括合格的施工场地、通道及外部环境、拖延工程款支付等。由于业主对参建各方有监督权,特别对工程资金的最终拨付权,使得一些施工单位宁愿受点损失,也不去得罪业主,而放弃索赔。此种情况监理部门也是尽量协调有关争议,避免索赔事件发生。二是业主方的索赔,大多业主依仗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认为索赔是一件麻烦且对工程无大碍的事情,该索赔的事件,也仅以扣拨资金来胁迫对方,没有将索赔作为一项正常业务来处理。据悉,一些外国公司、企业机构在我国所投标工程项目,投标价不一定高于国内价格,但仅索赔一项就足以使该工程项目有利可图。而我国对外承揽工程则因索赔造成损失或亏损的不在少数。这就说明一个问题,国内建设管理体制、法规及行业规范还存在一定问题,与国际接轨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提高,将索赔作为一项正常业务,保护工程参建各方合法权益和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我们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监督、监理、施工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进一步改进,逐步提高、完善。首先,政府及水管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建设管理法规、条例,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体制,对一些不按管理程序及相应规定的做法加大查处力度,杜绝一切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现象发生。其次,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监督、协调参建各方顺利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第三,监理部门应真正站在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项目监理。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转让承包、工期拖延、索赔事项及协调各方关系要坚决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条例认真执行,对一些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的做法予以抵制,摆脱“监理作为业主代言人”的做法,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真正做好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监理工作,协同参建各方搞好我们的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