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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为啥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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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如果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疑虑、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引起全社会关注。《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条款引起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的质疑。

公务员不是特殊公民,不可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

《新财经》:作为经济学专家,您认为此条款的问题出在哪里?

王克忠:所谓国务院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保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制定另一套规定。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如果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疑虑、不满。除非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因而放在一起不合适,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实施。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有自己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与事业、企业人员放在一起,由同一个社会保险法规范、调整,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损害。从第一种情况看,公务员与事业、企业人员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共同点是指他们都是社会生产者,因而可以建立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当然,公务员与企业的职工在劳动性质和特点上是有不同的,但这不妨碍公务员参加这一保险制度。从第二种情况看,公务员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群体,他不是特殊公民,如果要讲“特殊”,那是说与别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职工相比,他们是有“官职”的,他们是有权力的。但不论其官职多高、权力多大,都是人民给他们的,而且只能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说“特殊”在他们是人民的“公仆”。上述情况说明,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于情于理,都不宜让公务员从《草案》单独出来,另外制定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新财经》:也就是说,不同职业,即使具体保险内容不同,也应在同一个制度框架内执行?

王克忠:是的。为保证公务员正当的合法权益,在公务员与事业、企业职工一起参加《草案》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前提下,按照《公务员法》,制定相对独立的包括可操作的社会保险“规定”,也是可以的、必要的。同样,事业单位,如教师也是一个具有一定特点的群体,他们也可以根据《教师法》,制定相对独立的、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险“规定”。其他行业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保持某种程度相对的独立性,制定具体的一些补充的“规定”、“办法”。这样做可以使《草案》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怎可与企业一致

《新财经》:说到教师,我记得前段时间您曾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与人发生了一些争议。

王克忠:有这事。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谈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与企业基本一致,由此其养老金将大幅度降低。“大幅度降低”究竟降多少?以目前情况看,降50%,也不能和企业拉平。况且,“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的,这样做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搞清楚:

第一,中国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本来并不高。我们曾做过一个调查,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绝大多数是1997年前退休的,他们的养老金水平是明显偏低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1997年后特别是新世纪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的水平相比明显偏低;二是与在职职工的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比,明显偏低;三是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以及医疗、学费、房价上涨相比,明显偏低;四是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相比,明显偏低。造成这种“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度。这是一个根本原因。有的学者举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水平较高的,与内地一些困难企业养老金每月三四百元为例,来论证整个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偏高是不科学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

第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高于企业单位也是正常的。这是由两个部门劳动力结构、劳动性质及其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不同决定的,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倒退回去吗?

这里还必须指出一种误解,即“退休金不再是劳动报酬”。养老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但千真万确是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而是有高有低的。其实,事业单位和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比企业高,不仅在中国这样,在国外也如此。当然,那种同一职务、岗位或工作,如果同时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金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这次改革消除掉。

第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低,有欠账、空账,不是事业单位“掠夺”造成的。现实地看,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水平确实低了。其原因,一是与事业单位较早退休人员一样,企业退休人员大多数也是在我国低工资时期退休的,因而养老金形成基数偏低。二是企业养老金计发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很明显,这不能归罪于事业单位,不能说企业单位养老金低是因为给事业单位“掠夺”了,更不能认为企业单位个人账户空账8000亿元,是因为给事业单位“掠夺”了。这种“掠夺”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

第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金偏低,宜选择更有效合理的方法和途径。在任何社会中,养老金分配这类问题涉及千百万甚至上亿人的切身利益,不宜采用“大幅度减少一块和增加另一块”的方法来解决。何况用几百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降下来的钱也弥补不了400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提高所需的大笔资金。

解决企业职工养老金偏低的五大举措

《新财经》: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企业职工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呢?

王克忠:正确的途径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化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有差别、可持续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要“统筹”,保基本,这是公平;同时,要与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即贡献挂钩,这样才能激励人们更好地劳动,为社会多作贡献。这些决定了在制度设计上既要缩小不必要的差别,又要承认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脑体差别。

二要全力以赴应对危机,保企业、保就业、保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效益提高。这是根本。

三要节省政府开支。如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公款请客吃喝的几千亿耗费,还有大量不必要的名为出差和出国考察,实为旅游的耗费,等等。只要稍微抓紧一点,和审批严格一点,就能节省大量资金。再如国企高管的高薪也应适度降下来。

四要通过立法,规定每年国企上缴利润的一定比例,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归社会保障基金。

五要扩大财政预算,支持社保基金的力度。近年来,国家财政对社保的支持力度是提高了,但我国经济总规模居世界第四,外汇储备总额居世界第一,GDP和国家财政收入都迅速增长。但即便是这种情况,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重在1/3强。我国少了很多,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

目前,我国消费率只有40%左右,这种结构是落后的脆弱的,不可持续的。一般国家在50%~60%,甚至更高。我国要利用这次金融危机的机会,加快结构调整,其中扩大内需、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就是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