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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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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9-01

摘 要 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证明作用。因此,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的构建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对证据的认证上,证据能力问题应制定详细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行法定主义;证明效力问题应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当建立完善的认证规则,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采信规则。

关键词 鉴定结论 认证 采纳规则 采信规则

“认证是非常严肃又十分重要的诉讼环节,认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因此,要保障鉴定结论认证的可靠性,就要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采纳和采信规则。

一、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采纳规则

(一)合法性的采纳规则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形式上法定资格的采纳规则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获得鉴定的资格即具有法定性,其实施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单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鉴定人违反回避出具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

我国诉讼法和《决定》均规定了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但对鉴定人违反回避作出鉴定结论有无证据能力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

(二)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必要性采纳规则是指法官凭普通经验或知识无法判断的关键事实或证据,且借助于专门知识的协助具有不可或缺性,该鉴定结论则具备了证据能力,法官应当采纳,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1.形式上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形式上必要性的采纳主要针对委托的事项与鉴定的事项之间范围是否超越问题的审查。鉴定人只能对事实审理者认为其专业知识不足的鉴定事项进行判断、解释或说明而提供意见,对事实审理者能够自己判断而没有委托鉴定的事项作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鉴定结论书中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属于鉴定的内容,不具有证据能力。

2.实质内容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鉴定结论实质内容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衡量:一是鉴定结论所涉及的事实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二是在诉讼中存在着多种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则属于专门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推断的意见,其他事项应当由其他证据形式予以担当。三是鉴定结论属于一种“昂贵”的证据种类,仅在经过验证或咨询仍不足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鉴定。

(三)可靠性的采纳规则

1.鉴定依据原理的可靠性问题,是否存在争论。对作为鉴定基础的一些公式、定理、文献资料,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观点,在现实中存在分歧,其科学性和可靠性没有被证实的,依此形成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2.鉴定所使用科学技术可靠没有得到接受或信任度较低,至今仍令人怀疑,形成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如测谎技术现金并不成熟,所以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的形式。

二、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采信规则

(一)鉴定结论证明力认证的主体规则

对此问题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补充事实审理者判断证据证明力专业知识的不足,鉴定人可以介入事实审理者的事实判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因鉴定人与事实审理者的职责不同,鉴定人不应当介入事实审理者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事实审理者与鉴定人之间对鉴定结论证明力微妙关系的揭示,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鉴定人作为事实审理者的助手,鉴定人在专门知识上的权威,在没有相反证据鉴定结论或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论予以承认或没有异议的,应当推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不能因此否定事实审理者作为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采信主体地位,事实审理者仍然是唯一的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采信主体。

(二)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采信规则

1.鉴定结论无证明力的采信规则

第一,违反“立证措施”,影响鉴定对象或客体运转“连续性”与“安全性”的,鉴定结论无证明力。对于鉴定对象或客体在发现、收集、提取、保存、实施鉴定等任何环节或过程存在不相连接或吻合情况,而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采信鉴定结论无证明力。

第二,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与案件的情况不相符合的,鉴定结论无证明力。鉴定人与鉴定结论不存在实际关系的,鉴定结论无证明力。鉴定人与鉴定结论不存在真实关系的,鉴定结论无证明力。

2.鉴定结论证明力强弱的采信规则

鉴定结论证明力强弱的采信是指鉴定结论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种类的比较而作出的证明效用或价值判断。

第一,多种鉴定结论证明力比较的采信规则。

在多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即使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的鉴定结论并存,只要每个鉴定结论都具有证据能力,各个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就是同等的,不存在预定的证明力等级,也不存在证明力高低的区分。

第二,鉴定结论与其他种类证据证明力比较的采信规则。

鉴定结论生成的基础性资料或客体,一般涉及到实物证据以及言词证据(测谎鉴定结论)的种类,在此基础上生成的鉴定结论揭示了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明力的同向,这些作为鉴定基础的证据就会与在此基础上生成的鉴定结论一起对案件事实发生证明效力,出现证明力的竟合问题,其证明力可优先选择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先于其依据客体证明力采信。

参考文献:

[1]贾治辉.鉴定结论的认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5).

[2]郭华.鉴定结论论.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