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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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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交通工程基础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逐步走上正轨。本文分析了参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的主体及其性质,阐述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的八个步骤。

关键词: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 主体 性质 平台建设

根据交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参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的主体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①强制性

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②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③全面性

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④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

①服务性

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服务业主,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

②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

③委托性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④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

3.法人监督管理

对于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为了提高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交通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

①责任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以及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安全受监。

②合约性

按照合同约定,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③组织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

1.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2.资料审查

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符合性和强制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文件等审查项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资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文件是否批复,机构、制度是否设立或制定。同时还需根据需要实地核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机械设备情况。

3.告知

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即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整改意见,待申请单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后再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的,出具不予受理监督申请通知,同时说明原因,返还申请资料并视情况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4.监督检查

根据制定的《监督计划》,开展对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三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①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监督工程师了解和掌握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的一个重要环节,日常巡查一般按照每月一次(也可根据计划自行定制巡查频率),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②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③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5.交工检测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通工程合同段交(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受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监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6.试运营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一般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7.质量鉴定

通车试运营2年后,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

交通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顺利完成,交通工程质量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更需要健全的法规和明确的综合管理平台加以控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法人共同参与,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告知,监督检查,交工检测,试运营,质量鉴定以及竣工验收八个步骤,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廖江山,谢素萍. 浅议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0 (8)

[2] 杨旭. 浅谈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河南建材. 200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