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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折射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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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2年8月28日,某区统计局通知辖区内某批发零售业单位于9月5日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在向其送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的基础上告知单位统计人员打印统计报表,并按照要求准备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检查当天,统计人员按时来到该单位,检查在该单位小会议室进行,检查人员出示了证件,该单位统计人员接受了检查。检查人员在询问该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首先要求单位统计人员提供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台账,该单位统计人员表示并不知道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建立任何统计台账。统计人员进而检查发现该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错误较多,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额》中本年商品销售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508千元。区统计局最终对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法律视角

这是统计部门在当年执法检查中查出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让我们从统计法律视角分析案例折射出若干法律问题

1.该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没有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等管理制度。《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在填报统计报表期间,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不仅仅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同时也是调查单位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有关单位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等管理制度。

2.该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考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工作。

3.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统计台账。《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该单位报送的多张报表多项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对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

这起案件从基础工作、规章制度、数据质量、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反映出单位负责人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单位统计工作管理不规范,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局面。

对统计部门来说,行政处罚仅仅是一种警示教育手段,更重要的是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开展统计执法、统计督导等各项检查工作,深入受查单位面向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促使其重视统计工作,在此基础上从多个方面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统计工作质量,营造诚信统计的法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