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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社会化与农地经营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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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地产权社会化是农地产权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农地产权社会化与农地经营制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农地产权社会化的程度决定农地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社会化程度日益加深,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的农地经营制度已表现出不适应农地产权社会化的方面,须完善和创新现阶段我国农地经营制度。家庭承包制自身的完善,相应配套制度的确立以及新的经营制度的探索,将是未来我国农地经营制度完善、创新的突破口。

[关键词]农地;产权社会化;经营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6-0057-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则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同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本文以农地产权社会化理论为基础,探究农地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农地产权社会化的科学内涵

产权社会化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某一法定主体的私人性产权部分或全部被社会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法定主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趋势和过程。[1]农地产权社会化就是围绕农地所确立的私人性产权被社会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共同分享、占有的趋势和过程。

动态上,农地产权社会化表现为农地私人性产权向社会性产权不断转化的趋势和过程,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农地产权为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共同分享。首先,农地产权社会化是农地产权分裂化与集合化。农地产权由一个实质所有权裂变为由空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抵押权、继承权等系列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农地产权由单一产权演化为权利集合。其次,裂变后的农地产权为不同社会主体分别占有或行使的趋势。如在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关系中,土地所有权归大土地所有者享有并以此获取地租收入,土地经营权归资本家占有,具体使用耕作则由雇佣工完成。其次,农地产权社会化是农地产权为更多社会主体共同分享的过程。一项农地产权由私人独占演变为社会共有甚至全民所有。如标示农地归属的农地所有权由私人性占有转向劳动者共同占有,进而其又标志着农地所有制的根本变革,即农地私有制向农地公有制的根本转变。不仅农地所有权而且其它农地产权同样可为更多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如农地使用权,在家庭经营制下就是私人独占的行使,而在集体经营制下,则由集体成员共同行使。

静态上,农地产权社会化就是现代农地产权表现出的集合性、分散性、流转性、商品化与可交易性、开放性、货币化与资本性等实质特征。集合性指现代农地产权是由空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分散性指权利束中的权利可归独立社会主体分别占有,获取收益,产权主体多元化。流转性指农地产权可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流动,从一个社会主体转向另一社会主体。通过农地产权流转,实现产权所限定的农地资源向高效益生产领域转移,达到农地资源配置最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产权需借助商品的外壳实现流转目的,农地产权具有了可交易性,成为自由买卖的商品。这也意味着现代农地产权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即社会上每个法定主体都能以社会认可途径获得或实际行使相应的农地产权。农地产权还必需借助货币媒介即交易价格完成流转,因此农地产权具有货币化特征。农地产权货币化后,农地产权可借助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与资本、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农业生产实体,并以股份资本额度来分享收益,现代农地产权已具有了资本性特征。

二、农地产权社会化与农地经营制度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地经营制度是农地经营关系的总和,是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农地经营权配置方式与经营组织形式。经营组织方式上,有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合作制、集体合作等经营形式;经营主体上,农地经营制度可分为家庭经营制、社会成员分工协作共同经营制。农地经营制度与农地产权社会化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下面分别从农地所有权社会化与农地经营权社会化来看二者的关系。

从农地所有权社会化角度来看,同一经营制度,可以适用于农地所有权社会化不同阶段,即作为经营组织形式,同一经营制度既可用于农地私有产权制度,又可用于农地公有产权制度。如家庭经营制,既可以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家庭农场经营形式,也可以是社会主义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家庭承包制。还如互助合作经营制,在我国新民主义社会阶段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下采用过,在高级社农地集体所有制阶段同样采用过,且实践证明在两种根本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下都有较高效率。相应的同等农地所有权社会化程度,即同一农地产权制度,根据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可以采用不同经营制度。同样是集体所有制,既可采用集体统一经营制,又可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大户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农业企业化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那么,在特定阶段农地经营制度具体形式由谁来决定呢。具体看,农地经营制度必须与农地经营权社会化程度相适应,二者相适应会大大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上世纪60年代至上世纪末,我国实行了两大根本不同的农地经营制度――集体统一经营制与家庭承包经营制,表现为两大根本不同的经营效率――集体经营的低效性与家庭经营的高效性,实现了一大根本转变――由集体统一经营制向家庭承包经营制转轨。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在农业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对应农业生产社会化与农地经营权社会化也较低时,实行农地经营权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集体统一经营制,农地经营制度就超越了农地经营权社会化程度,导致农地经营的低效性。实际上,超越农地经营权社会化的所谓集体经营就演变为变相的小农经营,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变成集体自然经济。分工协作是低水平的手工共同劳作,在无监督或监督成本很高时,集体偷懒行为普遍存在,生产是非专业化、非产业化,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所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是满足集体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生产“小而全”,以实物分配为主,缺乏与外界经济联系,变成了半封闭的小经济实体。而实行家庭经营制后,之所以迸发出较高经营活力,就在于在现阶段它与农业生产社会化、农地经营权社会化程度相适应,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的封闭性被打破,农业生产初步具备了商品经济的特征。

三、未来我国农地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要长期稳定又要不断创新。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对应农业生产社会化与农地经营权社会化也较低的现状,短期内得不到根本扭转。家庭承包经营制使现阶段我国农地承载的多种职能即经济职能、农民就业职能、社会保障职能都得到了保障。土地经营权均等化配置,实现了土地经营的局部公平。较之集体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制自觉建立起了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消除了集体经营监督高成本,按劳分配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耕地得到严格保护,土地经营效率大为提高。因此,家庭承包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和稳定。

但是,也要看到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总体上得到快速发展,尤其发达地区农业生产社会化与农地产权社会化程度都有很大提升,家庭经营制已不能完全与之相适应。其缺陷逐步显现,主要有:土地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农户抗风险能力差,要承担自然和市场两重风险,经营风险大,收益低且不稳定。如2005年数据显示:2004年种植1亩小麦、玉米的平均净利润分别只有169.58元和134.94元,而与之相比较2003年净利润分别只有-36.37和61.71元,两年利润差很大。[2]相对农民非农收入,土地经营收益相对要低得多。因此,农地经营实际更多的是追求生活保障功能,经营兼业化、粗放化日益普遍,土地经营效率有所下降。家庭经营虽然使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农产品生产开始向商品化、市场化发展。但与发达市场经济要求还有很大差别,农产品生产很多地方仍采用传统手工劳作方式,小农经济特征还十分明显。现实农业生产中普遍是先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再将剩余产品作为商品出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带来农业生产高投入、低产出,很难实现农产品完全机械化、产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农地经营不能与发达市场经济要求完全接轨。农地经营权制度陷入了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之中。家庭承包制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成员权来配置。成员权是以成员资格为前提,成员所享有的一种概括性权利。[3]按照权利平等原则,每个集体成员都能均等获得一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为了农地不被短效使用,保证土地经营效率,又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这就使得因人口出生,婚嫁等原因新增集体成员得不到土地经营权,因死亡、户口迁移等原因丧失成员权的个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权利转移,农地经营权配置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在现有制度下要公平,只有定期调整承包地,但又必然伴随土地短效经营,土地经营进一步小规模化、细碎化,土地经营必然又是低效的。

据此,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创新。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制自身的完善。从效率考虑,必须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但也要体现公平。解决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多承包土地数量进行登记、测量,对新增成员应承包土地数量也进行估量,按照适当比例对多承包土地农户征收土地使用费,专款专用补偿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二是建立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的配套制度。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向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发展。走产业化经营道路,通过产业化经营将分散的个体生产者组织起来,间接实现土地经营规模化。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借助利益机制,在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土地耕作、农业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治、农产品销售、生产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联合或协作,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增加收益。还要倡导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专一化、标准化与绿色无公害,延伸农业产业链,培植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工带农,通过利益链接机制走“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上措施,只是对现有小规模农地家庭经营制不适应农地产权社会化要求的修补,实际执行中也暴露出了许多矛盾或问题,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制很难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农地产权社会化不断加强的要求。小规模家庭经营很难为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提供大规模、高质量、统一化农业初级产品,制约了高附加值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与产业链延伸。因此,在农业生产力发达、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地区,探索效率更高的新型农地经营模式势在必行,农地经营制度面临第二次创新。三是探索新型农地经营模式。新型农地经营制度是建立在更高层次的农地产权社会化,及其与之适应的农地产权制度基础之上。所谓更高层次的农地产权社会化是指农地产权更具开放性、流动性、交易性,由实体农地产权向虚拟农地产权转化,农地产权货币化、资本化、股份化,与之相应的农地产权制度就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它是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此“三权分离”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租佃农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制衡关系,从而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相结合的双层产权制度。[4]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地所有权股份化、虚拟化了,土地所有权只成为农民获取收益的凭证,而不再直接享有实体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将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土地经营制度也相应发生变革,由集体安排进行大规模经营。实际操作中,形成多种经营模式。如在集体内部,可由集体统一规划经营,实行联合劳动,组建大规模集体农场。也可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将大块土地长期向种田能手发包或出租,由集体收取承包费或租金,通过这一方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使家庭经营与规模经济有机结合。最先进的农地经营模式将是农业经营企业,将集体土地经营权资本化,引进外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股份制农业经营企业,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农业经营资本不足、技术落后、小规模发展等瓶颈问题。所有这些模式旨在打破农地经营封闭性,使农地经营更具开放性,要允许土地经营权以合理价格向集体内或外的任何经营者出让。这也将打破农地经营权行政配置方式,而采用市场化配置,农地经营权合理价格由农地资源质量及供求关系决定,其流向也由市场决定。实行这样一种农地经营模式,就能更好地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更好地与农产品加工产业连接,更好地发展像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新型农业,提高农业自身效益。

[参考文献]

[1]林广瑞.论产权社会化[J].河北学刊,2006,(2):160.

[2]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254.

[3]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3.

[4]唐正繁.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可行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J].思想理论双月刊,2006,(6):26.

The Property Right Socialization and Innovated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Land

Liu Gang1,Liu Haiying2

(1.College of Economics,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4,China; 2.National College Affiliated 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91,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rural land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perty right relations. The developmental level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rural land has a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with its management system and determines the realization form of the latter. After 30 years’ open and reform, the management system with the contracted land as its core form is outdated and needs to be perfected and innovated in the reinforcement of the form of contracted l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ssociated systems and the exploration of new management systems.

Key words: rural land;property right socialization;management system;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