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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ILA到FACT Act: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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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消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在GDP中所占比重超过2/3。而消费信贷是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的主要杠杆。各国在了解、研究美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未来动向时,自然对美国消费信贷体系的演变非常关注。美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使消费信贷在一个多世纪之前的美国就已开始形成气候。而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则给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法规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

在1960年代之前,美国联邦一级鲜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当时规范与消费信贷有关的商业活动除了各州自己制定的法律之外,只有联邦的通用的商业法和银行法。从1968年的公信信贷法 开始,联邦政府在大约10年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从联邦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全国消费信贷市场中各方之间的关系。

在为什么在此之前在消费信贷发展的半个世纪中,没有形成针对这一市场的专门的联邦法制体系,而在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短短的十多年里,这套制度却迅速地建立健全起来了呢?这里面关键的因素是普适型消费信贷,特别是信用卡的大众化以及全国性消费信贷市场的形成。

二次大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发展,高速公路网的建成导致人口重心移向郊区。1950年代里,美国典型中产阶级家庭除了用按揭买房之外,也大量使用消费信贷购置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当时主要的信贷渠道是由消费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如三大汽车公司通过经销商提供车贷,以Sears为首的三大百货连锁店则提供耐用消费品的信贷。由于信贷的目的是促销,所以当时主要是买方市场,贷方一般比较注意使消费者得到满意的服务。

当时的普适型消费信贷的主要市场是中低收入的中产阶级下层,以财务公司的个人贷款等为主要产品。在这个从19世纪就开始形成的市场中,普遍存在着高利盘剥、欺诈、掠夺性信贷等大量问题。可是,由于这个市场中的借款人社会地位比较低,往往是由于经济拮据、寅吃卯粮才申请贷款,所以心理上长期处于弱势。虽然打抱不平者各地都有,法庭纠纷一直不断,但也一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银卡联盟的成立,信用卡的全国市场形成。信用卡的使用从精英走向大众(参见本刊2003年10月号《信用卡:从精英走向大众―美国信用卡发展:成长时期(1970-1980年代) 》)。以信用卡为载体的普适型消费信贷也从灰姑娘变成了公主。然而,信用卡在消费信贷中是最复杂的一种产品,因为它没有固定的最终还款期限,没有专用目的,每月账单和付款都不一样,而且作为代替现金的付款工具涉及到大量流水细账。同时,它作为无抵押信贷又承担了高风险。所有这些特点,都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无法招架。加上1960年代后期信用卡的大批量邮寄,更引发了中产阶级大众的普遍不满和抗议。

在反战示威和民权运动的政治大环境推动下,国会议员们纷纷举起“保护消费者”的时髦大旗,扮演起代表消费者“小人物”向大银行、大公司讨还公道的角色,促成了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一系列法案的出台。

美国主要消费信贷法

公信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缩写为tila)

这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在美国国会制定的法案中,TILA是出了名的复杂、冗长。光是法案本身加上注解就有160多页。其监管执行主管部门包括美联储(FederalReserve)和联邦贸易署(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的执行条文更是繁多。从被监管的银行和公司来说,TILA也是占用它们最多时间和资源以满足监管当局要求的法案。

事实上,TILA是所有消费信贷法中最根本的法,因为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使消费者对信贷产品的成本和条款有真实可靠而且统一可比的了解,以便能在各家提供的各种信贷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可以说,TILA是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的法律基础。我们下面将要涉及的其它消费信贷法多是保障交易公平的。但是,如果没有基本的公信,市场上涉及各方的信息都无法使人相信,则考察某项交易是否公平就无从谈起。不仅公平性难以建立,而且所有交易的成本都因信息不可靠而大大增加。与TILA相关的法案包括“公信储蓄法案”(Truth in Savings),“公信广告法”(Truth in Advertising Act, TAA)等等。

公平信贷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 FCBA) 与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

房贷、车贷、其它消费信贷一般都是分期付款,每期付款的数额固定,而且是借贷时就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的。除非借方拖欠,否则很少出现纠纷。信用卡的代币与信贷双重功能使其结账比它们复杂琐碎得多。1960年代末信用卡大批量邮寄导致了许多盗窃伪冒,使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进一步突出出来。1974年国会通过的FCBA就是由此应运而生的。

FCBA对处理消费信贷结账纠纷在方式和时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借方发现账单上项目有错,在60天内写信给贷方,贷方必须在收到信后的30天之内作出答复。FCBA还对纠纷账目的处理方式有所规定。

随着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等电子付账工具的普及,这些产品也因其账目的琐碎、多变而面临与信用卡当年碰到的类似问题。于是,国会通过了EFTA以涵盖新的银卡产品和服务。

针对银卡失窃或卡号被盗用的问题,FCBA和EFTA包括了保护借款人的重要的债务责任上限规定:如果因卡失窃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的责任上限为50美元,而其它卡则视卡户报失快慢(分失卡两天内、两天至60天、60天以上报失)定出不同上限:$50,$500,无限;如果因卡号被盗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不需承担责任,而代币卡卡户只需承担记录第一次盗卡号者用卡支出的账单寄给卡户60天之后的损失。

FCBA确立了贷方与借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对于信用卡来说,是继TILA之后最基本的法律基础。

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ECOA)

随着信用卡日益成为大众的必需,获得信用卡就逐渐从一种特权变成了一种基本权利。因此,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公平实施就提上了日程。

1975年,国会通过了ECOA,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基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等因素的歧视。可以说ECOA是当时民权运动的主张在消费信贷领域中最直接的体现。

作为保障ECOA基本原则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监控手段,是要求贷方在作出任何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时,比如拒绝贷款申请、关闭账户或降低信用额度,贷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方,向借方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根据。

和TILA相似,ECOA的涉及面非常广,影响到消费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ECOA最重要的社会效应之一是帮助妇女摆脱了传统上在信贷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地位。

其它涉及到消费信贷的重要法案

“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区域。“公平催收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s Practice Act,FDCPA):要求贷方或催收机构尊重被催收的消费者的人格。FDCPA是确立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基本法案。

在过去的30多年中,国会多次修订、补充、整合消费信贷法律,以应对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变迁给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和冲击。其中最新的一步,就是去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ir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简称 fact act

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

FACT Act是作为“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的一个修正案出台的。法律中修正过的多数条款,将在一年内执行。这项法律的全面实施,将非常大地影响银行、债权人、信用报告局、法规管理机构和广大的消费者。FACT Act法律的主要目的是:⑴ 修正“公平信用报告法”;⑵ 防止消费者身份盗窃;⑶ 改善对客户争端的解决;⑷加强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⑸ 对消费大众提供新的工具来扩大他们获取信用产品与金融产品的机会与渠道。

这项法律有助于为美国的消费信用市场与行业提供长期的、全国一致性的标准,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证(详见配文“美国消费信贷法的最新里程碑”)。

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运行体系

1. 历史悠久、网络覆盖全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分类管理以供债权方或银行查询有关信用信息资料以获利。目前,全美三大信用局Equifax、Experian和 Trans Union, 收集了近2亿成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大约6亿多份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

2. 健全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报告法”(FCRA)为核心,另外在 ECOA、FDCPA、 FCBA、 TILA 等16项法律中也有有关的部分相呼应,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健康运转的法律环境。

3. 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消费信贷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美国人把信用纪录视为个人的“信誉抵押”(reputationcollateral)。因为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申请信用卡、保险、各类贷款甚至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美国人都有较好的信用意识,会定期向有关信用服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数据中留下自己的不好记录。

4. 信用行业监管部门。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评 论】:公信与公平―美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基本原则

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大多以保护消费者为号召,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在以银行、财务公司、信用报告公司等等为一方,消费者为另一方的关系中,消费者个人几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从法律上保护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以维护公平原则,是政府保护和健全市场体制的最常用、最重要的手段。

然而,单纯地提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就“什么是公平”作出具体的规定。以FCBA为例,为了保护消费者,它要求贷方必须在收到质疑信后的30天之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具体答复。而且在纠纷未解决期间,引起纠纷的账目要被挂置起来。这样就避免了贷方拖延答复,同时进一步迫使借方还债。但FCBA也要求消费者必须在60天之内写信提出质疑。这样就避免了少数借款人无限期地扯皮。

所以,FCBA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其实也包括贷方。它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时限为贷、借双方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应当说,FCBA是非常成功的,因为它的规定已成为消费信贷业的基本行为规范,大家已经习惯按此行事,以至于人们不大常常提到它。

这样的基本格式在其它消费信贷法案中都可以看到。有的法案一开始制订的公平准则可能有偏差,这一般都能在法案定稿过程中,或在监管当局制订监管条例时,由利益有关的各方游说平衡来调整。有的法案的准则会随着技术经济社会的变迁而出现偏差,这就使法案的修订成为必要。与信用信息交易流通有关的法案,如FCRA,就经历了多次修正和补充。这是因为与此有关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不断在发生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身份失窃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FACT Act就是对此作出的最新回应。

因此,与其说这些法案是保护消费者的,还不如说它们是保护消费信贷这个行业的。如果行业不存在,公平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正如前面所说,所有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制都只能建立在公信的基础之上。没有公信,则市场信息的产生、流通、交换、新陈代谢、优存劣汰的良性循环就无从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市场都不能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