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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问题由来已久
征收THC始于1997年,由部分班轮公司在华南地区收取。2001年,远东班轮公会、泛太平洋运价协议组织,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西行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亚洲/澳洲运价讨论协议组织,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等六家船运组织联合了“在中国征收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的协议”,约定2002年1月15日起按标准在中国统一征收THC。
该协议激起了中国各省国际贸易货主组织以及各地货主的强烈反对,并一致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及投诉。2002年,中国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了专家组对此事件展开深入调查。
2006年4月18日,国家三部委公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查结论公告》)。公告不仅从程序上对违规的班轮组织作出了处罚决定,而且从实质上也明确了THC的收取对象。
公告发出后八天,交通部水运司对涉案的六家班轮组织及相关成员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在5月20日前在五家指定媒体上刊登修改通告的声明,并于5月25日前报告交通部水运司。
之后,六家原联合发表THC通告的班轮组织先后发表声明,声明通告不产生对成员公司的约束力,各成员公司可独立作出决定。并在告诫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交通部水运司提交了有关报告。
截至当年9月,40家班轮公司接受了交通部的行政罚款决定,所有处罚的公司均在规定的15天内足额缴纳了罚款。至此,一起“国际班轮对中国货主强行征收THC”的调查案宣告结束。
同时,为了更加规范管理船运市场,2007年3月12日交通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要求国际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要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
尽管如此,《调查结论公告》的出现在社会上却产生了不同的反响。船、货各方根据各自的立场,做出了不同的解读。船方认为公告并未完全否定THC,也未禁止征收THC,只是否定了部分做法,只要纠正某些做法,仍可继续征收THC。而货方认为,公告基本上否定了THC,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征收,但确认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就是否定了行征收收的做法,也就否定了THC。
而正是由于《调查结论公告》没有明确不能征收THC,这就给各班轮公司提供了足够大的“法律空子”。与此同时,由于货主所处的地位较被动,货主要出货,只能找船方,货主要履行外贸合同,需要船方的服务及时、有效。因此不敢也不能得罪船方。因此,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征收THC的行为依然继续进行着,具体的货主企业至今仍未得到任何实惠。
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IADA、IRA、ISAA、IRSA等船运组织居然得寸进尺,拟分别自2007年5月15日和6月1日起将在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提价幅度竟然高达两倍以上。
对于此行为,4月28日交通部在该部门网站的政务公告栏中了《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IRSA、ISAA涉及中国港口的协议无效,一年内不得在中国开展活动并予以行政处罚;IRA、IADA不得执行在中国南方地区提高THC价格。
班轮组织:加价只因成本升高
据了解,四个国际班轮运价组织的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份额,组织中也包括中国内地的少数企业。不过,据行内人士称,中国内地的船运企业一直没有收取该项费用。
按照声明,5月15日起从四省区港口出发运往中东、南亚、红海地区的货柜,每普通箱的THC将由原来370元人民币每小箱、560元人民币每大箱提高到141美元每小箱、269美元每大箱。6月1日起,运往东南亚近洋航线的THC价格也由原来的370元人民币每小箱、560元人民币每大箱提高到136美元每小箱、259美元每大箱。
基于为何加价锁定华南地区?班轮组织香港秘书处表示,因为目前船公司面临着在华南(如盐田、蛇口、赤湾这些吞吐量大的港口)和华北码头操作成本差异巨大的问题,在华南地区提升THC是希望缩小这一差距。
但对于加价本身,班轮组织香港秘书处的解释则是,现在的码头作业费标准远远低于船公司的码头实际操作成本。即使在刚开始收取THC的2002年,当时的码头操作成本就已远远高过收取的370元(20尺箱)和560元(40尺箱)的标准。作为运价协议的秘书处,我们手头有一份记录了每家船公司码头成本的文件,可以说我们把这些数据统计分析后得出一个平均成本,比如I ADA航线每个普通箱的码头操作成本为168美元,这个168美元与370元人民币之间的差距再也不能由船公司来承担了。
“当然,这只是一项讨论协议,各成员可自行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也可以执行比我们建议更高或更低的幅度。”该组织香港秘书处最后补充。
而在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副会长兼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潘志恒看来,此次针对华南地区的THC大幅加价是为了拉近两地货柜运输收费距离,使低于HC向高THC靠拢。
进出口企业:成本增大利润降低
据保守估计,按照船运组织提升THC的价格,深圳外贸企业一年将增加30多亿元额外的物流成本。如此一来,不仅货运贸易企业的利益受影响,中国工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削弱。
据某家电出口企业的林经理介绍,该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中东、南亚地区,出口99名使用大箱,如今每个40尺的柜箱要增加200美元的成本费用,而且按照先前的收费每个柜箱还要收30元的保安费,“本来我们的利润就足够低了,这样一来,我们简直不堪重负,成本增大,利润几乎微乎其微了。”
可林经理就是不明白,为何船运组织要在华南地区提高THC?为何THC的收费不分路程长短而同价收取?
目前,该企业正在寻找那些不收取THC或没有提高THC价格的班轮公司合作。同时,林经理也希望,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能够带头组织一些出口企业联合行动,尽快解决掉此次的提价事件。
而某服装出口企业负责人则坚持认为,THC这项收费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因为国家三部委的《调查结论公告》已经明确指出:THC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当然,在FOB条件下的出口商和有CIF条件下的进口商就不应该交纳这笔费用,但时至今日,各班轮公司仍对所有货主强行征收THC。
“从事商业经营,成本增加可能是每个经营者都要经历和面对的。对于那些属于市场因素造成的成本增加,我们只
能从经营管理方面去加以应对,但对THC这类人为垄断造成的额外费用,我们一定要与之抗争。”该负责人补充道。
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一些企业订单早已签订,企业需要履行合同如期出货,因此不敢轻易反抗此次提价以及不可能拒付THC费用。
专家建议:联合行动最重要
在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看来,船运组织提高THC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调查结论公告》的规定,因为公告明确认定:THC在性质上是运费的组成部分。作为运费的组成部分,只能与运费一起向有义务支付运费的一方收取。而现行的船公司向没有支付运费义务的一方(如我国FOB出口方以及CIF的进口方)收取THC,并且变本加厉,将大幅提价,严重地藐视我国政府公布的法规;而且还违反了《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和《调查结论公告》都明确规定的班轮组织如调整运价、附加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必须事先与货主组织协商的规定。
此外,船运组织既没有将THC作为运价报备,更没有按CY/CY条款报备。这也不符合《公告》中“THC应作为运费报备”以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中“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的规定。
其实,早在THC问题发生伊始,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就对THC问题不仅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且还多次广泛调查,汇总班轮公司非法强行征收THC的事实,为反对班轮公司强征THC准备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还应邀参加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组织的与班轮组织的对话,代表广东省货主与班轮组织严正交涉,并在广东省组织有关货主企业与有关班轮公司代表进行对话、表明立场。
而此事件发生后,该协会又立即致函三家船运组织,对其非法提高THC行动表示坚决反对,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和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对此,全国各地的国际贸易货主组织也纷纷支援华南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向四个船运组织发送反驳意见。或许他们担心,此次提价会如同1997年班轮公司由华南为起点征收THC一样,最终向全国各地蔓延。
如今,船运组织的THC提价声明被制止了,但有关于THC提价的文件早已发到各成员公司了,至于各班轮公司是否会据此提价仍然是个未知数。
潘志恒表示,行业组织的性质决定,我们协会能与国际船运组织抗衡,但就不能与各家班轮公司较量,对付各班轮公司还得靠我们的货主企业。
“由于此次加价被交通部否决的理由只是没有备案,各班轮公司是否会在近期内采取逐个备案的方法成功加价,这就不得而知了。但我们会时刻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及时进行筹备工作,如有必要将采取诉讼行动。”潘志恒说,“当前,各货主企业的齐心协力至关重要。”
至此,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希望,广大进出口厂商、贸易商及货代企业应关注班轮组织肆意乱提价,向我国货主企业转嫁成本的违法行为,依照《调查结论公告》对于THC的性质认定,拒付THC(或收集有关船公司强行征收THC的证据,保留追索权),制止班轮组织继续侵害我国进出口货主企业利益,维护我国外经贸活动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