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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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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最近,对连锁零售业的讨论非常热烈,比如财富论坛来了沃尔玛老总、在大盘下跌的情况下苏宁股价逆市而上、中国首富黄光裕的新闻不断、百安居收购欧倍德,等等。《董事会》5月号做了个零售业的系列文章,有冷静观察,有跨国连锁的管理案例,也有业内人士的忧患与对策,看后加深了我对此产业的了解,感到受益匪浅。比如《家乐福秘笈》一文,使我了解到家乐福独特而成功的经营理念,也使我了解到为什么家乐福在中国能成功,而沃尔玛还处于摸索状态,并开始向家乐福学习。沃尔玛都学了,中国的连锁业更应当学习了,我相信这组文章对中国零售业不无裨益。(上海 路斌)

贵刊在2005年5月号的成长栏目里,对时尚行业的分析让我看后颇有启发。在现今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传统的“产品”消费观已经逐渐被“品牌”、甚至是“概念”的消费观所替代,这一现象在时尚消费品行业尤为突出。国内在高档品牌的塑造和推广方面其实还有很大的空间,如何寻求准确的定位,把握特定的消费人群,专门的发展基金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分析、研究,并且要解决的问题。 (南京 潘晓波)

贵刊5月号封面文章《高管“通透运动”》,可谓切中当今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之流弊。就我们的实际工作感受而言,中国上市或非上司公司频繁爆发的高管腐败案,都与公司信息的高度封闭有关。许多公司的问题虽然爆发于一时,但却是经过长期积累而成的。如果有比较充分的信息披露或者新闻媒体能够及早介入,那么,公司问题在积累的过程中就能够被及时发现,给投资者以及社会所带来的损失也会少得多。充分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一种共识。但除了强制性的披露之外,新闻媒体的作用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深圳李杨波)

采编手记

阳光是最出色的消毒剂

文/陈锐

本刊上期之所以选择“公司高管通透运动”作为封面文章的主题,主要是基于我们在编辑杂志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两种认识:其一,在中国当前轰轰烈烈的所谓完善公司治理的运动中,我们发现,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实践上似乎更多地集中在了公司架构的完善上,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保证制度有效运作的人的因素;其二,包括中央企业在内,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在第三方约束方面,似乎更多地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来保证治理制度的贯彻,而忽视了更为有效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基于这两种认识,我们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之所以会走入这样的误区,是由于中国的公司高管信息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

当前,制定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准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趋势。但国与国之间在准则上无论存在怎样的差别,其背后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即所谓的自我监管,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市场监管原则。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说的,决定制度有效性的最根本的因素就是能否保证制度的自我实施。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公司治理准则,并保证其能被有效的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公司应更重视实质而非形式。简单的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实现。为了保证公司治理机制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相对于治理架构而言,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如何激励和约束人去有效地执行公司治理准则,必须依赖于提高公司高管信息的透明度进而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性。本刊之所以提出公司高管通透运动,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公司治理信念。

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完全是在引入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在其他国家早已经被历史证明为非常有效的制度,引入中国之后却产生了与制度制定者的初衷大相径庭的结果。也许仍然有人会用“中国特色”加以搪塞。但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对于众多的上市公司来说,国外几百年的股票市场经验足以证明,再继续强调所谓的本国特色只会让中国证券市场更加走入歧途。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要保证公众融资市场的有效性,提高公司高管信息的透明度都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其披露信息的详细性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而且,这也已经成为各国在制定公司治理准则的过程中最一以贯之的原则。因为,制定公司治理准则的目标就是要让投资者对那些承担公司事务责任的人以及公司在他们的领导下是如何运作的,有更多的了解,从而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多的信息来做出投资决策。公司高管信息的披露既是上市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其商业目标的手段,同时也是通过市场监督机制来保证公司高管履行其所承担责任的有效途径。保证高管信息足够的公开透明,是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整个体系建立起足够信任的基石。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迪斯以其一贯的深刻和权威方式对信息披露的作用做了形象而精妙的总结:阳光是最出色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