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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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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关键词] 信用证 UCP500 UCP600

一、信用证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背景

1.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

自19世纪末期,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的伦敦产生,该结算方式将交易双方凭商业信用履约升级为银行信用做担保,商业银行替代进口商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收汇,同时保障进口商能及时拿到单据提货。从而减少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界所接受和推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20%左右,每年约为1亿万多美元。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约占50%。

2.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过程

在跟单信用证使用的初期,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其遵循的法律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类争议和纠纷。1929年7月国际商会(ICC)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1930年5月15日生效,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以后国际商会(ICC)又在1933年、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先后对UCP进行了六次修订,以适应时展的需要。现行的UCP500就是ICC第6次修订的结果,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在UCP600生效以前,几乎所有的信用证业务都是按照UCP500操作,作为世界各国银行间信用证业务的同一规则,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国际间银行业务惯例之一。但是由于UCP500条款设置上不合理,结构编排和措词方面容易被人误解等方面的不足,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信用证实际业务的需要。

因此,国际商会在2003年5月正式启动修订UCP500的工作。2003年8月,国际商会成立顾问小组,对来自各国家委员会的修订意见进行筛选,并提交起草小组。2005年11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一个完整的修订稿。该修订稿有9人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15次会议拟定,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顾问小组的意见,于2006年3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二个完整的修订稿,将原先的49条调整为39条,并定名为UCP600。2006年6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三个完整的修订稿。

2006年10月UCP600获得正式通过。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秋季例会上,UCP600获得通过。2007年7月1日UCP600正式实施。

二、新惯例(UCP600)内容的主要变化

1.银行审单时限缩短

UCP500对银行审单时限的规定为:“指定银行应各自有一段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但“合理时间”与“不超过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的同时存在,使银行在审单时限上存在双重标准,增加了不确定性。UCP600为此明确将银行审单时限规定为“最多不超过自收到单据翌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即审单时间从交单日起算,而不是从收到单据之日起算。审单的时限缩短为5个银行工作日。UCP600的新规定可以减少实际业务中争议的产生,而且缩短了银行审单的时间,有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处理信用证业务。

2.银行审单标准更放宽

原来UCP500的规定,银行审单坚持严格一致原则,即“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就是说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单据之间也应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UCP600的规定是在单证之间不要求“等同”,只是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更体现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过去银行根据“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现在UCP600相对更为宽松的审单原则,使得银行在具体业务审单时,更灵活地处理单证、单据,对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是非常有利的。

3.银行选择处理拒付单据方式的增加

UCP500规定银行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将单据直接退还给交单人。UCP600则增加了银行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方式,引入了另外两种新的选择方式:一是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二是根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UCP600的规定使得银行增加了多种选择的权利,使交单人能够最大限度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支付,也有效缩短了银行出来不符点单据的周期,减少了不符点争议的产生。

4.对单据运输途中丢失的责任承担

对于单据在运输途中丢失的问题,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银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经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在UCP500中,没有明确单据在运输途中丢失后,开证行或保兑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参考文献:

[1]尤璞: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商场现代化,2008(1)

[2]周会青:信用证的最新规则.商业时代,2007(27)

[3]王善论:UCP500修订进展及若干问题讨论.对外经贸实务,2006(6)

[4]王瑛:从UCP500到UCP600:信用证业务新惯例解读.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6)

[5]张蕴:UCP600到UCP500相比的变化.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